国企破产失业人员退休新政策

2024-05-15

1. 国企破产失业人员退休新政策

没有优惠政策,与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正常到社保部门办理保险接续手续,但有的企业破产后会对自己的员工进行破产安置,但不属于国家优惠政策。破产国有企业职工,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法律依据: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干部退休政策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企下岗职工退休新政策的内容是什么?1、干部退休政策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2、工人退休政策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3、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4、自谋职业者退休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5、提前退休年龄政策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国家制定这样的下岗退休政策,是为了保障职工老年生活权利。国家制定的政策内容也是包含我国目前职工种类的所有,从他们亲身的工作经历出发以及结合当年的实际情况,为他们制定相应的退休政策。

国企破产失业人员退休新政策

2. 下岗失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新政策规定只要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就可以购买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一部分钱,以后按年缴费至退休,缴满15年,以后就可以享受退休金。下岗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如下:(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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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人参保及破产离退休人员

法律分析:意思是如果你是个人参保的话是不受其他外在条件影响的,破产离退休人员是由于公司倒闭,或者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保险没有到退休年龄需要个人去参加保险。
法律依据:《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立清欠目标责任制。各地要结合贯彻征缴条例,全面清理企业欠费。对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逐户审核,建立专门的欠费记录,并进行动态跟踪。欠费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直接监控;欠费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时向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生产正常运行、工资能够正常发放的欠费企业,要逐户制定补缴计划,在2000年年底前基本补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把清欠责任落实到有关机构和人员,并根据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评和奖罚。 

个人参保及破产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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