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清算的法律依据

2024-05-13

1. 合伙清算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合伙合同终止后,须进行清算。合伙的清算是合伙解散,了结合伙法律关系,以消灭合伙的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合伙清算的法律依据

2. 合伙清算的法律依据

一、正面回答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二、分析合伙企业作为法律主体和营业主体的同时终结。合伙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或因为预定的存续期限已满,或因为合伙人之间产生无法解决的纠纷,或因为合伙的目的未能达到,合伙人无意经营下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宣告中止营业,办理清算手续。合伙清算过程中,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都负无限连带责任,共同承担经营盈亏。三、合伙企业清算费用是怎么规定的?1、破产诉讼费用;2、债务人相关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债务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利,自破产案件受理后而丧失,债务人所有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3、管理费用,管理人执行费用报酬聘用工作人员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指在破产案件进行过程中,管理人为了执行职务和聘用工作人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报酬的总称。

3. 个人合伙清算法律依据

个人合伙清算法律依据如下: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一、合伙企业清算如何进行
合伙企业因解散需要进行清算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对企业未了解的事务进行处理。确定清算人后10内需要向债权人通知,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合伙企业的清算财产清偿债务后清算结束,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清算宣告结束。
二、集资款企业无力偿还该怎么办
集资款企业无力偿还的做法如下:
1、当企业无力偿还时,就需要进行破产程序,将破产财产来偿还债务。如果企业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的,需要承担法律后果。法院判决生效后,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2、如果涉及到非法集资的,可能向公安机关报案。
企业清算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自行清算:所谓自行清算又被称为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己组织的清算。自行清算既适用于自愿解散,又适用于强制解散;
2、指定清算:指定清算又被称为特别清算,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的情形。指定清算的适用范围为:只要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自行组织清算,债权人均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公司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的,依《破产法》实施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破产管理人,开始破产清算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个人合伙清算法律依据

4. 个人合伙清算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个人合伙清算法律依据如下: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5. 合伙企业清算人规定

合伙企业清算人的确定方式: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可以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一、合伙企业与公司有什么区别?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有:
1、设立的法律基础不同:合伙企业以全体合伙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对合伙协议的订立者有约束力;
而公司是以公司章程为基础。
2、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的财产一般为全体合伙人共有;
而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区别于股东财产的公司财产。
3、运营方式不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般可以按照合伙协议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而公司中有比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对外一般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处理。
4、退出机制不同:在合伙企业中,对于合伙人想要退出转让其出资的财产有严格的限制,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相比较,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给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时,不需要任何其他股东的同意。而想要对外转让股份时也不需要经全部股东同意,只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
二、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有哪些条件?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3、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5、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三、清算后的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不是清算方案),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企业清算人规定

6. 合伙企业清算的条件

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组织清算的,为普通清算,又称为一般清算;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无法组织清算时,由法定机构指定清算的,为特别清算,又称强制清算。
清算程序的发生,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开始:
1、全体合伙人组织清算;
2、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合伙人组织清算;
3、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第三人组织清算;
4、合伙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组织清算。
合伙企业清算的条件: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3、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4、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一、个人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怎么缴纳,投资者个人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部门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对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
二、合伙企业注册资金多少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
1、私营合伙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2、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3、有书面合伙协议;
4、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5、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6、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7、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7. 合伙企业的清算条件

合伙企业的清算是指合伙企业符合合伙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终止、解散条件或者合伙企业出现其他客观事实状态时,清算人依法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偿和分配的行为。
从合伙企业清算的概念,不难看出合伙企业清算的条件分为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法律规定的条件及其他客观事实状态的出现,在合伙企业清算条件成就时,合伙企业应当进行合法清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再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散的其他原因。
在上述法条里,合伙人约定的合伙企业的解散、终止条件,为法律所规定,从此意义上看,合伙人约定的条件实际即为法定条件;法条规定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终止的条件,就是当事人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的具体体现,是合伙企业清算的法定情形。
当出现下列客观事实状态时,合伙企业也应当进行清算:
1、合伙企业具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合伙人申请变更登记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主体,如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
2、合伙企业运转困难无法继续经营处于自动歇业状态六个月以上的;
3、合伙企业因归并、兼并而被依法注销的;
4、合伙企业被依法撤销的。
因此,合伙企业的解散、终止的条件,从是否是合伙人真实意思表示来看,可以分为任意性解散、终止条件和强制性解散、终止条件二种。合伙人协议约定或协商同意解散、终止合伙企业的,为任意性解散、终止条件;合伙企业的解散、终止条件,系合伙人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如合伙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则为强制性解散、终止条件。无论是任意性还是强制性解散、终止,合伙企业都应当进行合法清算,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的清算条件

8. 合伙企业清算的内容

法律分析:清算人需要执行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以及清缴所欠税款等事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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