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什么?

2024-05-13

1. 居住权是什么?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物权法上的居住权,不包括因房屋租赁产生的居住权,不包括住旅馆等,房屋租赁不需要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居住权是什么?

2. 什么是居住权?

举个例子:邱某光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邱某光与董某峰于200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董某军系董某峰之弟。董某峰于2016年3月去世,生前写下遗嘱,其内容为:“我名下位于洪山区珞狮路某房遗赠给我弟弟董某军,在我丈夫邱某光没再婚前拥有居住权,此房是我毕生心血,不许分割、不许转让、不许卖出”董某峰离世后,董某军等人与邱某光发生遗嘱继承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继承人董某峰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某房所有权归董某军享有,邱某光在其再婚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判决生效后,邱某光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21年初,邱某光发现所住房屋被董某军挂在某房产中介出售,其担心房屋出售后自己被赶出家门,遂向法院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生效裁判认为,案涉房屋虽为董某军所有,但是董某峰通过遗嘱方式使得邱某光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执行法院遂依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等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裁定将董某军所有的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邱某光名下。民法典物权编正式确立了居住权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生存权益,对平衡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制度价值。本案申请执行人作为丧偶独居老人,其对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取得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执行法院依照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登记制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既有的房屋居住使用权利,对于引导当事人尊重法院判决,推动民法典有关居住权制度的新规则真正惠及人民群众,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3. 什么是居住权?

《民法典》物权编第一分编中的第十四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其中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可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房屋所有权人通过合同或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即有权对他人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便以后房子被卖掉或继承,新房主也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居住权人可以安心居住在房子内,享有居住房子的权利。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什么是居住权?

4. 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5. 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有对他人住宅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即使是住宅所有权人也没有权利驱赶。和我们常说的我有这个住宅的所有权,所以就有这个住宅的居住权不同,居住权是非所有权人的居住权利,是房产所有权人通过合同(包括遗嘱)的形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去房管部门登记后,居住权才生效。且只有等居住权期限届满或是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才能被消灭。

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设立居住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环境,所以居住权不可以被转让和继承。有居住权的住宅不可以出租,但是可以和居住权人协商,另有约定的除外。

什么是居住权?

6. 居住权是什么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物权法上的居住权,不包括因房屋租赁产生的居住权,不包括住旅馆等,房屋租赁不需要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7. 居住权到底是什么?


居住权到底是什么?

8. 居住权是什么呢?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物权法上的居住权,不包括因房屋租赁产生的居住权,不包括住旅馆等,房屋租赁不需要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