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宗刚继位,为何要急于推行两税法?

2024-05-14

1. 唐德宗刚继位,为何要急于推行两税法?

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宰相杨炎向德宗皇帝建议实行新的税收制度,以取代已经实行了400多年的原有税收制度。这在朝廷中引起了一场大辩论。新的税收制度与租借制度有很大不同。负责税收的官员不同意新法,认为旧制度不能改变。然而,唐德宗推翻了反对意见,同意了宰相杨炎的想法。


唐朝安史之乱前,国家稳定,没有无主的土地归于朝廷。只有出了朝廷,没有闲置的土地,自然无法继续实行均田制。但是,被分到土地的老百姓有生老病死,他们的土地需要由儿子平分。在疾病或饥荒的情况下,他们可能需要出售土地来维持生计。所有这些都使大块土地变成小块土地,减少了农民的收入。

此外,唐朝放松了对土地交易的限制,导致土地兼并的盛行。壬戌变法的缺点暴露无遗,那就是在实施时没有灵活性。土地越小的农民和没有土地的农民,都要承担同样的税收,农民承受不了,只有逃亡。唐朝根据国库收入锐减的情况,不得不制定新的税收办法。从唐朝开始,就实行了与土地均等化制度密切相关的仁勇调制。税收是根据人数来计算的,税收的多少与纳税人的财富水平无关。初唐时,均田制盛行,百姓也按人数分配 "土地",但祖永制并没有给百姓带来过多的负担。然而,到了唐朝中期,国家失去了有效分配土地的能力。均田制崩溃后,大量的人没有被分配到 "授田",而不得不承担按人口计算的税收,处于底层的人生活得很悲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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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德宗刚继位,为何要急于推行两税法?

2. 唐代是如何推行两税法的?

唐初,对农民实行“租、庸、调”赋税制,除田赋、丁调、劳役外,还以亩计征“地税”,按户计征“户税”,每亩附加“青苗钱”,此即朝廷财政的主要来源。


开元天宝年间,土地兼并严重,丧失土地的农民四处流浪,均田制遭到破坏,户籍亦十分混乱。“不为版籍,人户寝溢,堤防不禁。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失去土地的人因有户籍在,仍需负担沉重的赋税,富人增加了土地,因享有特权而免税。“凡富人多丁者,率为官为僧,以色役免,贫人无所入则丁存。故课免于上,而赋增下”,“百姓受命而供之,沥膏血,鬻亲爱,旬输日送无休息”。


安史之乱以后,赋税混乱状况加剧,以致于“王赋所入无几”。大历初年,京畿废除租、庸、调制。唐德宗年间,由于税制混乱,官吏层层中饱私囊,朝廷收入无法维持正常开支,税制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建中元年(780)正月,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正式颁令实行新税法:“计算百姓及客户,纳丁产,定等第,均率作年支两税。”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有:一,提出量出制入的财政原则,即先计算国家每年各项支出的总额,再计算国家各项收入的总额,以这两方面的数额为依据,根据财政支出所需费用的总额,确定向百姓征税的数额,把这个数额摊到各州县,各州县再按亩数和户等向百姓征收,并将量出制入落实到大历十四年的旧征额数,以防止统治阶级上层由于奢侈无度而导致横征暴敛;二,规定“户无王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贫富为善”,即不分主客户,按现居住地户籍,不分丁男中男,均以贫富定等级;三,不定居的行商人,于所在州县按三十分之一纳税,使其与定居者一样负担租税;四,将以往征收的租庸调、户税、地税及其他杂税等全部并入两税,统一征收,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五,将征收实物赋税改为征收货币;六,明文规定两税之外,辄率一钱以枉法论。简言之,两税征收对象,一为户,二为地,户按资产定等,地按亩数征收,为确保税收,“贞元四年诏天下,两税审等第,三年定户”。


同时,杨炎提出将政府岁入由皇帝私藏改归政府。唐代本规定国家公赋与皇帝私人经费分头管理,安史之乱中,因财政入不敷出,无法应付,就将国家公赋收入和皇室经费合到一起,成为“天下公赋为人君私藏”。杨炎主张公赋仍归政府,每年提出一定数额为皇帝私用。


两税法推行的初期,对平民小户有利。以往朝廷用钱,则随意加税,名目繁多,富户或做官人家,设法逃税,而一般百姓家口多,只能按丁纳税,苦不堪言。新税法按资产而不按丁口征收,也不区分土客户,这样,一些有田产的富户、富商就得多负担税额,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则可以少纳税或不纳税,负担有所减轻。


推行两税法,暂时统一了税制,扩大了征税对象,约束了官吏的贪赃枉法行为,“两税之兴,其首要之务,实为去无名之暴赋”。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据记载,建中元年,两税所得税款一千零八十九万八干余缗,谷二百一十五万七千斛。


两税法的实施,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初实行曾起过较好的作用,但不久即弊端丛生。建中二年(781)以后连年征战,军费成倍增加,朝廷借口“量出制入”,税上加税。如,建中三年(782),淮南节度使陈少游上表请求在本道两税钱中每千文加二百,唐德宗马上批准,而且通知各道均加税二百文。诸如此类,各道不时要求暂加税收,当然,各地加税后,也进奉一部分给朝廷。


两税法规定,不分主客户,按现在居住地立户籍,不分丁男中男,按贫富定等第。贞元四年(788),唐德宗敕令天下每三年定一次户籍,按户口增加。税钱增长考核地方官吏政绩。于是,地方官吏迫使老百姓分户,诱骗邻境居民逃入本境,这样税额又全部摊派给土著户,且限期完税,贫苦人家尽好借债卖儿缴纳。按贫富定等级,可是有人资产贵重却易于藏匿,田产物产堆在场院、谷仓,虽不值钱,却被认为富有,造成“务轻资而乐转徙者,恒脱于徭税。敦本业而树居产者,每困于征求”。


规定,商人纳税三十分之一,以商人盈利,三十而税一,实际比农民负担轻得多,定居者分夏秋两季纳税,这般促急,造成“蚕事方兴,已输缣税,农功未艾,遽敛谷租”。而且旱涝灾年,照旧收税。此外,两税均以钱计算,“所征非所业,所业非所征,遂或增价以买其所无,减价以卖其所有,一增一减,耗损已多”。如,农民生产粮棉,官府则将粮棉折钱收税,初行两税,定三匹绢为一万钱,到后来六匹绢才抵一万钱。到唐穆宗年间,钱愈重,物愈轻,八匹绢才抵一万钱,农民的负担实际上增加三倍。


两税以大历十四年垦田数为依据,保留丁额,只许增加,不许减少,虽然十室九空,仍依照丁额下摊。《新唐书·食货志》记载:“税取于居者,一室空而四邻亦尽。”由于强行摊派,逃亡之人愈来愈多。唐宪宗年间,原有四百户的渭南县(今陕西渭河平原南部)长源乡只剩下百余户。


至于租庸调及其他一切科目全部废除,但各种苛杂税比正税还多,且兼并之家,私敛重于公税。


两税法推行中的这些弊端,宰相陆贽、翰林学士白居易均有奏议,要求朝廷“取之有度,用之有节”。也有人提出恢复租庸调法或实行均田法。但两税法终究没有废除,直到明代后期才由一条鞭法取而代之。

3. 唐朝的两税法是谁建议推行的?

  780年(建中元年),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两税法,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它的主要内容是: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 唐中央是以779年(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因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两税法是一项有着重要意义的改革。首先,在均田制下,国家对租调徭役的征敛,主要依据是丁身;两税法则主要是依据土地多少征税。两税中的地税是履亩征粟,户税虽说依据资产,但土地是资产中的重要内容,所以也主要是依据土地征税。这种变化,主要是因为均田制破坏后,土地占有情况愈来愈不均,于是舍人税地就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舍人税地也意味着封建官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
  其次,在“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下,不管是地主、贫民,他们向国家纳税的数量却完全一样,这当然极不合理。两税法推行后,没有土地而租种地主土地的人,就只交户税,不交地税。这样,就多少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
  再次,租庸调是以均田制为基础,流亡客户因为不在当地受田,所以既不编入户籍,也不纳税。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管土户、客户,只要略有资产,就一律得纳税。又因为贵族官僚原来就得负担户税和地税,所以也得交纳两税。这样,两税法的推行就极大地扩大了纳税面,即使国家不增税,也会大大增加收入。
  在推行两税法时,由于租庸调及各项杂税都已并入了户税和地税,所以唐政府规定取消各种杂税。但这种局面只维持了极短的时期。不久,腐朽的统治者又想尽办法搜刮,增添了许多苛捐杂税,再加上其它原因,人民的负担成倍增加,生活比以前更加困苦。

唐朝的两税法是谁建议推行的?

4. 唐代实行两税法的原因

唐代初期,由于实行均田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每户农民有一块土地。凭借这些土地,可以承担国家的租税和徭役,并维持一家生计。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便是在这个基础上实行的。[1] 但是在唐朝建国以后,土地兼并便在逐步发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增多。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到天宝年间,户税钱达二百余万贯,地税粟谷达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已经和租、调大约相等。安史之乱以后,国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田亩籍帐的能力,土地兼并更是剧烈,加以军费急需,各地军政长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种名目摊派,无须获得中央批准,于是杂税林立,中央不能检查诸使,诸使不能检查诸州,赋税制度非常混乱。阶级矛盾十分尖锐,江南地区出现袁晁、方清、陈庄等人的武装起义,苦于赋敛的人民纷纷参加。这就使得赋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5. 唐朝后期实行两税法的直接原因是

答案C
唐后期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因此开始实行两税法。

唐朝后期实行两税法的直接原因是

6. 唐朝的两税法是由谁建议推行的?

唐朝的两税法是杨炎建议推行的。
中国古代最早的税收制度就是鲁国的初税亩。鲁国规定人们要按亩纳税。初税亩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井田制。初税亩的实施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变法,他开始推行编户齐民,开始按照户口和人口缴纳赋税。秦始皇统一全国后,继承和发展了秦国的赋税制度。秦朝主要征收田赋、户赋和口赋。汉朝基本上延续了秦朝的赋税制度。汉朝主要是以征收口赋为主。口赋也就是指人头税。

北魏时期,北方历经战乱,人民流移失所,土地大片荒芜,以往的税收制度无法执行。政府为了改善这种局面开始推行均田制。北魏政府为了增加国家的收入,政府开始把政府控制的土地和一些无主荒地分配给农民耕种。土地还是属于国有。农民只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农民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民要向政府交纳赋税。农民也要承担一些徭役。

此后,历代都延续了均田制。唐朝还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发展了租庸调制。租就是让农民缴纳田租。调就是农民要向政府交纳步或者绢。庸就是农民可以用交绢来代替服徭役。唐朝中后期,土地兼并严重,人口增多。很多的农民逃离自己的土地。政府的收入吗减少。安史之乱后,中央对于地方的控制力下降。地方节度使巧立名目对农民进行盘剥。阶级矛盾加深。

均田制已经难以继续了。公元780年,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就是国家按照土地和户口征收赋税,一年在夏秋征收两次。两税法改变了以往以人丁为主的纳税方法。两税法主要以土地和财产的多少为标准进行征税。这种措施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也增加了国家的收入。

7. 唐朝的两税法是由谁建议推行的?

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两税法是对当时赋役制度较全面的改革。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宰相杨炎上奏德宗,请改“租庸调制”为“两税法”,并取消各种杂税;到建中元年(780年)正月,正式以敕诏公布。
置两税使以总之,量出制入。户无主、客,以居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商贾税三十之一,与居者均役。田税视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定。遣黜陟使按比诸道丁产等级,免鳏寡惸独不济者。”我们可以从中勾勒出两税法的大致情形。

两税法的实行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点:
1. 税收分为地税和户税两大项,地税即原来租庸调制里面的“租”,也即粮食;户税则是合“庸”、“调”为一,折钱征收,在征收的时候,以资产为宗,考量贫富差距然后征收。
2. 征收时间为夏、秋两个季节,夏税不得晚于六月,秋税不得晚于十一月,简化了征收的程序。

这一改革的推行,意义十分重大:
首先,两税法的改革成为此后各朝提供了借鉴,多分夏、秋两季征收;
其次,国家财政转向量出制入,强化了国家在财政预算上的主动权,保证了财政收入的顺利征收;
再次,户税纳钱使得百姓的赋税交纳不得不与市场发声练习,促进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最后,把贫富作为征收户税的标准,按照百姓资产的多寡来确定税收的多少,减轻了穷苦百姓的赋税负担,遏制了豪强大族逃避赋税的空间。
当然,伴随着两税法的实行,唐前期的均田制无以为继,政府不再干预民间的土地买卖,土地买卖日益盛行起来,也是两税法实行的影响之一。

唐朝的两税法是由谁建议推行的?

8. 唐朝后期实行两税法的直接原因是

答案C
唐后期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因此开始实行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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