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能当发票使用吗

2024-05-17

1.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能当发票使用吗

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生以下事项,应取得凭据为:
1.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5.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6.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7.企业支付社会组织会员费,以开具该组织开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8.企业发生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支出,以《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9.企业支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以《专用收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10.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能当发票使用吗

2.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税务发票的区别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摘要】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税务发票的区别【提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回答】

3.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收据一样么?如何区分使用?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么?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属于发票性质,具有与发票一样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入账1、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为正式票据,但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同。2、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为普通票据和专项票据。 一般票据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收据; 特别说明是特定收费项目的特殊收据。拓展资料:一、收据和发票的区别:1、正规的“收据”是国家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据主标题处印有红色“财政”字样。正规的“发票”是国家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收据主标题处印有红色“税务”字样,用途不同。非盈利性质的资金支付凭证使用“收据”;盈利性质的资金支付凭证使用“发票”。国家为了监控纳税人,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发票的合法地位和使用范围,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2、发票是经国家机关验证的,用大数据对企业进行稽查监控;而收据不一样,除了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开具的财政监制的收据外,其它收据收到方是不能计入税前成本费用的。普通的收据不合税法规定的抵扣成本费用的要求,不能税前扣除。这些单位或个人在收付款时使用的自制收据,就属于日常所说的“白条”,是不能作为凭证入账的。二、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收据一样么?如何区分使用?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么?

4.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收据一样么?如何区分使用?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么?

问题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企业收据不一样。
非盈利性质的资金支付凭证使用“收据”;盈利性质的资金支付凭证使用“发票”。
非盈利性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
问题二:行政事业单位正规的“收据”是国家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据主标题处印有红色“财政”字样,财务部门监制。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

另外,部队收据,单位与部队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按照规定不需要纳税的,可以使用部队监制的收据。
问题三:行政事业性开具的专用收费票据是可以入账的。像公用事业和特殊行业收据,税务局承认可以入账,如医疗收据、解放军收据、行政机关收据等。
具体如下:
①由政府各部门开具的收费票据;
②由各事业部门开具的收费票据;
③捐赠收据;
④工会经费收据;
⑤法院的诉讼费、执行费、收款收据;
⑥军队收据
具体规定请参见财综[2010]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扩展资料:
收据和发票的区别:
1、正规的“收据”是国家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据主标题处印有红色“财政”字样。正规的“发票”是国家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收据主标题处印有红色“税务”字样,用途不同。非盈利性质的资金支付凭证使用“收据”;盈利性质的资金支付凭证使用“发票”。
国家为了监控纳税人,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发票的合法地位和使用范围,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2、发票是经国家机关验证的,用大数据对企业进行稽查监控;而收据不一样,除了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开具的财政监制的收据外,其它收据收到方是不能计入税前成本费用的。
普通的收据不合税法规定的抵扣成本费用的要求,不能税前扣除。这些单位或个人在收付款时使用的自制收据,就属于日常所说的“白条”,是不能作为凭证入账的。
参考资料:
财综[2010]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5. 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障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计划、税务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国家规定印制、购领、使用、发放、保管及销毁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财政部是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
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制定、出售、承印收费票据。第五条 收费票据须套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专用印章,印章(样本)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第二章 收费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第六条 收费票据分为统一(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
  统一收费票据是指能够满足一般收费特点,具有通用性的票据。统一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管理需要,可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划分为行政性收费票据和事业性收费票据分别印制和发放。
  专用收费票据是指统一收费票据不能满足其需要,具有特定格式要求的票据。包括定额专用票据和非定额专用票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专用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制定。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单位使用的专用收费票据,由财政部或财政部委托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经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除个别特殊部门,由财政部委托部门发放外,一律由财政部委托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发放。第七条 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包括:行政性收费、专项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第三章 收费票据的管理与稽查第八条 收费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分级管理。收费票据的印制、购领、使用、发放、保管及销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制定。第九条 收费票据必须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级财政部门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收费票据。禁止在境外印制收费票据。第十条 购领收费票据的单位,凭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由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购领收费票据。收费单位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收费站(点)使用的收费票据,一律到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领取。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收费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并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收费票据年度检查制度,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印制、购领、填开、取得和保管票据的情况;
  2.凭以报销、记帐的票据的合法性;
  3.检查与收费票据有关的其他凭证、资料。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查阅、复制、询问等方式对与票据有关的当事各方进行调查。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收费票据的稽查工作,配备稽查人员,建立稽查制度。收费票据稽查人员进行稽查时,应出示《票据稽查证》。《票据稽查证》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印制、使用票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第四章 罚则第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票据使用超出规定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2.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
  3.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丢失收费票据的;
  4.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作为罚款票据和单位往来结算票据的;
  5.私刻收费票据监制章,伪造、印刷收费票据的;
  6.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承印收费票据或将票据印刷业务委托、转让的;
  7.不提供有关报表、资料、证件,以及不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8.核销非法收费票据的;
  9.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6. 申领财政票据一定要收费主体,如收费主体是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收费,事业单位可否申领财政票据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
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八)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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