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时需要向审批机关报送哪些文件

2024-05-16

1.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时需要向审批机关报送哪些文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2)(3)(4)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审批机构自接到上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时需要向审批机关报送哪些文件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除了有损国家主权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利于国家发展的、破坏环境的及有损中方合作方利益等之情形国家不予批准,其它都属允许范围之内。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程序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
(二)、
(三)、
(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是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的最低限额。对其最高限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合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

3.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主体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主要是商务部的规定,有个审批权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论外资比例多少,其改制均需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
根据2008年8月《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50号),审批权限如下:
(1)省级商务管理部门
注册资本(公司转制按照评估后的净资产计算)折合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折合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企业设立(含增资)、变更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核。
(2)商务部
注册资本(公司转制按照评估后的净资产计算)折合1亿美元以上鼓励类、允许类及折合5000万美元以上限制类的企业设立(含增资)、变更由省级商务部门上报商务部审核。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主体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要求

合资企业的成功与否,基础条件是投资者承诺的投入资金能否到位,是关键的环节。“诚意、信心、密切配合”三个因素缺一不可。所以,投资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投资总额。中外双方按照项目要求拟定的资金需求总量,是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所要需投入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包括借款)2、注册资本。中外各方个人缴出资额之和。概念(略)两者比例:① 300万以下:70%② 300-1000万:50% 420万以下,不低于210万③ 1000-3000万:40%1250万以下,不低于500万④ 3000万以上:1/3 3600万以下,不低于1200万3、中外双方投资比例。一般外方不低于25%,特殊情况报国家重批。特殊的如石油化工、铁路等。4、出资缴付的时限。(认缴利)①合同约定一次缴清的,应自登记之日起六个月缴清。②合同约定分期缴付的,第一期出资不低于各自认缴额15%,且应在登记之日起三个月缴清。1994年11月13日外经贸、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94)305号]规定:① 50万以下(含):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内缴齐。② 50-100万(含):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半内缴齐。③ 100-300万(含):执照核发之日起2年内缴齐。④ 300-1000万(含):执照核发之日起 3年内缴齐。⑤ 1000万以上: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逾期不缴付的,按国家法规的规定:  ①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  ②不办理注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完全缴付的,审批机关可以撤消批准证书,企业应办理注销。  ③ 不办理注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④一方守约一方违约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守约方可以申请解散合营企业,也可以申请另找其他合营者。同时,守约方可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公司法》24条股东可以用货币,也可用买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出资方式。中国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确定出资比例后,出资可以采取以现金,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①现金。中国合营者以人民币现金出资;外国合营者以外币出资。需要折算成其他币种的;以缴款当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②实物。除现金投资外,合营者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作价出资。合营外方出资的设备、物料应是同时期国际上先进的,是生产所必须;且中国又不能生产的,其作价不得高于同类产品当时国际市场价格。中方合营者以提供场地使用权或实物作价进行合资的,如涉及国有资产,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③工业产权。外国合营者如以商标、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⑴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⑵能明显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和提高生产效率;⑶能明显节约能源、原材料。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的,应提供相关技术资料、证明材料。与中国合营者平等协商,签订作价协议,并应报经审批机关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中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经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有关部门批准。6、资本转让。中外合营者的任何一方在合营过程中可以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者。可以是部分或全部,但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且合营地方有优先购买权,转让给第三者的条件不得比向合管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7、资本验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无论是以资金或以实物、工业产权进行出资,资金或实物到位后,按规定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出具验资证明(验资报告),合营企业依据验资证明发给合营各方出资证明书。六、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内资公司不同:不设立股东会,只设立董事会。(一)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该规定决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之所以不设股东会是由其自身的特点决定的:1、实践中,股东数量较少,一般为两个股东。故没有必要设股东会。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议事的基本准则是平等互利的原则;投资各方不论投资太小,议事规则仍遵循以平等协商解决的方式处理投资者之间的矛盾和问题,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决定了没有设立股东会的条件和必要。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的名额分配由中外双方参照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商定,董事会成员已能代表各自出资者的利益;这也是没有必要成立股东会的原因。(二)董事会的组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应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若干董事组成。董事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中外合资各方对董事会组成的关心程度。董事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中外合资各方对董事会组成的关心程度,中外合营各方均重视董事会人数董事名额分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的产生。1、董事会人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人数未作具体规定。原则规定董事会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章程中明确。法律对企业董事会的人数仅作了不得少于3人的规定、从实践中看,在中国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人数一般在3-7人左右。根据实践的经验,董事会人数以奇数为佳,以利表决。同时考虑到董事会召集的难度,董事会人数不宜过多;以体现精简、节约、效能的原则。2、董事名额的分配。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董事名额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确定的中外方董事分别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任期为四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也可以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3、董事的职权。董事会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其职权,一般在企业章程中多次明确。但其职权中如按《合资法》属法定职权的,不能突破。具体内容(略)《公司法》第45条,董事会3-13人;68条国有独资董事会3-9人;112条股份公司5-19人。4、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是对董事会行使职权的规范,在企业章程中应予以明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则:⑴平等原则。董事会决定问题,要以充分讨论和协商为基础。对某些分歧较大的问题;要让各董事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能草率作出决定,应充分体现平等的原则。⑵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会议方能议事决定问题的原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⑶特别重大问题实行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原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①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② 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④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⑷其他事项由章程规定议事规则的原则。除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一致同意方可作决议的重大事项外,其他事项的议事规则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可以规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可作出决议,也可以规定过半数通过即可等等。

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定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    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    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合营企业职工的雇用、解雇,依法由合营各方的协议、合同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定组织形式?

6. 简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加以约定。合作双方签署的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      区别      1、合资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资,合资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中外双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组织形式不同。合资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用条件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资企业中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资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资企业存续期内,外国投资者是不能回自己的资本的;而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先行收回投资。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面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而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董事会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      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合资企业是在毛*民扣除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的基金后,将净利润按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而合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两者在合资方式、组织形式、投资回收方式、经营管理机构和利润分配方式这五个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区别。

7.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的证明文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健全的财会制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一、工程保险公司成立的条件
工程保险公司在成立的时候,除了满足公司法中的设立的相关法律规定,更是需要满足保险法中对于保险公司的相关法律条件。
设立工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同时办两个营业执照可以吗?
有符合规定的条件;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的从业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有健全的财产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一个店面可以有两个营业执照。
三、注册传媒公司的条件有哪些
注册传媒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1、已具有完整的市场注册材料;
2、有公司名称,且公司名称符合规定;
3、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4、有充足的注册资本;
5、公司有一名法定代表人;
6、有公司注册地址;
7、已经开设了基本账户。
一、注册传媒公司需要的注册材料有:
1、公司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2、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经营范围;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二、传媒公司注册流程如下:
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申请上网印章;
4、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5、办理税务登记证;
6、办理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综上所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8. 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报批须提交哪些材料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各营各方签字、盖章);
3、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4、合营各方的开业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各1份,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
5、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9、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前列文件,除第4项中所列外国合营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第3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一、注册资本的概念
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企业成立之前必须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并向登记机构登记。
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