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哪办
法律分析:(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一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哪办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就近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咨询办理。线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流程:1、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2、进入企业端,点击下方“对外经营者备案”;3、点击左侧“备案登记”,选择备案机关(企业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及备案登记方式;4、填写信息保存后打印备案登记申请表,同时上传所需电子版材料保存附件并上报。线上办理需上传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正反面,法人签字、盖企业公章。(正反面在一张纸上上传)(1份)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上传至第三项“企业法人同意分支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书面申请材料原件”中)(1份)线下办理需携带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正反面,法人签字、盖企业公章。(正反面在一张纸上)(1份)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委托书。(若委托办理,需办理人员携带法人签字盖章的委托书)(1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六十二条 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经营活动。
3.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哪里办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请就近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咨询。
举例:
上海市
办理地点接收部门名称:
1、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接收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综合受理大厅17、18、19、20号窗口
2、自贸区保税区片区企业接收地址:保税区基隆路9号受理大厅
3、浦东新区(不含保税区)企业接收地址: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2:00 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21)23110461、(021)23110462、(021)23110463、(021)68542222(市民中心)、(021)58697809(保税区)
深圳市商务局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
办公电话:0755-88127262,咨询电话:0755-83590737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45
山东省商务厅
办理地点:济南市历阳大街6号
咨询电话:0531-89013380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附:上海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指南
一、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1、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者为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申请者的经营范围中有可以从事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业务的表述。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前述准予批准条件的申请。
二、申请材料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由A4纸打印和复印。
2、申请表用钢笔(水笔)签字。
3、申请资料内容完整、清晰,无涂改。
4、申请资料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申请材料目录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纸质和电子)
2、财产公证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方式
(1)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址:http://iecms.mofcom.gov.cn/(请使用IE浏览器访问,并设置兼容性视图,以兼容方式打开网站)。
(2)点击“备案登记”,选择备案登记机关(自贸区保税区片区企业请选择“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浦东新区企业(不含保税区片区)请选择“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其他地区企业请选择“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3)在线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写时请申请单位牢记用户名、密码(用户名不能修改,请谨慎操作。建议企业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用户名)。
(4)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成功后点击“打印备案登记申请表”(登记表有正反两页),在打印出的《登记表》第二页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分支机构为负责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合伙企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加盖私章。
(5)上传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正副本均可)、签字盖章的《登记表》原件扫描件(正反两页须合并为一个文件)。如申请单位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还需上传企业法人同意分支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申请材料扫描件。上传成功后,点击“上报”按钮上报申请信息。如企业无法上传扫描件可携带书面材料递交窗口办理。
(6)申请状态显示为“上报”则说明企业网上申请成功,请准备申请资料送受理窗口办理。
五、办理时限与费用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接收部门名称:
1、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接收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综合受理大厅17、18、19、20号窗口
2、自贸区保税区片区企业接收地址:保税区基隆路9号受理大厅
3、浦东新区(不含保税区)企业接收地址: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2:00 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1)23110461、(021)23110462、(021)23110463、(021)68542222(市民中心)、(021)58697809(保税区)
咨询途径
http://sww.sh.gov.cn/wszx/index.htm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1)23111111(总机)转委机关纪委
投诉渠道
http://sww.sh.gov.cn/tsxx/index.htm
4.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哪办
法律分析:(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十一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5.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哪办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请就近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咨询。
1、首先我们用百度搜索商务部官网,打开后,找到业务统一平台,点击进入后进入企业端。
2、企业端页面的下半部分,我们可以找到对外经营者备案。进入备案登记,点击备案登记按钮。
3、接下来选择备案机关和备案方式。一般备案机关要选择企业所在地的地级市的外经贸部分,备案方式选择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4、上一步提交后,进入信息录入界面,我们按照要求一一填写。红色标记项是必填的。
5、提交信息,并且打印表格,打印一定要注意正反面打印,然后签署日期,加盖企业章,我们的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就准备好了。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流程是什么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流程主要是: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二、办理与查询
企业在进行网上申报后,需先携带以上书面材料到企业所在区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开据受理凭证,市级外经贸局对外贸易处对符合条件者,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企业可通过网上申报时所填电子邮箱来接收办理结果通知。也可通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查询,已获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请携带区市外经贸局开据的受理凭证和单位介绍信到市级外经贸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6.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哪办
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一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摘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哪办【提问】
亲,您好。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回答】
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一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回答】
7. 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需要什么资料,急求,谢谢
备案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已在背面条款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加盖公章、经营范围包含进出口贸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
3、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核对;
4、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贸易类形)企业,还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核对。并附厦门市外商投资局文件(含经营范围)的批文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非法人企业),还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评估的其个人所有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公证证明原件。
你可以上经贸信息网上看,里面有详细的介绍
8. 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都需要那些资料啊
备案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已在背面条款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加盖公章、经营范围包含进出口贸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
3、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核对;
4、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贸易类形)企业,还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核对。并附厦门市外商投资局文件(含经营范围)的批文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非法人企业),还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评估的其个人所有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公证证明原件。
扩展资料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参考资料: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备案流程登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