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定义

2024-05-16

1.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定义

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MBS大致可以分为以下类型:一是过手MBS(pass-through MBS)其资产池产生的任何现金流不经过分层组合、原原本本地支付给投资者;二是担保抵押债券(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s, CMOS),其现金流经过分层组合、重新安排后分配给不同需求的投资者;三是剥离式MBS(stripped MBS,SMBS),又分为利息型IO(Interest Only)和本金型PO(Principal Only),其将现金流的本金和利息分离开并分别支付给相应的投资者。根据抵押贷款的住房性质不同,MBS又可分为居民住房(Residential)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和商用住房(Commercial)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定义

2.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答:为了分散金融机构在发放住房抵押贷款时面临的贷款风险,国际上一种通用方法是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所谓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就是把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为抵押贷款证券(主要是债券),然后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出售这些证券给市场投资者,以融通资金,并使住房贷款风险分散为由众多投资者承担。



从本质上讲,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是发放住房抵押贷款机构的一种债权转让行为,即贷款发放人把对住房贷款借款人的所有权利转让给证券投资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是一种抵押担保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y,简称 MBS),借款人每月的还款现金流,是该证券的收益来源。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只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大趋势。

3.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证券优点

(-)有利于拓宽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银行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为证券,在资本市场上出售给投资者,银行可以将这部分变现资金用以发放新的住房抵押贷款,从而拓宽银行的筹集渠道,扩大银行的资金来源,进而增强银行的资产扩张能力。90年代,美国每年住房抵押贷款的60%以上是通过发行MBS债券来提供的。在我国,随着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的扩大,资本市场的完善以及资产证券化技术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将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筹集长期性信贷资金的一条主渠道。(二)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期限可长达20年一30年,借款人一般又以分期支付的方式偿还银行贷款债务。而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基本上是各项存款,在各项存款中绝大部分又是5年期以下的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资产与负债的期限不匹配,加大了银行的运营风险。随着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和占银行贷款总额比重的提高,这种“短存长贷”的结构性矛盾将日趋突出,并有可能使银行陷入流动性严重不足的困境,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低流动性的贷款转化为高流动性的证券,在提高银行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还可以将集中在银行的风险转移、分散给不同偏好的投资者,从而实现银行风险的社会化。(三)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仅可以扩大银行的资金来源,增强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而且还可以为银行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1.银行对已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仍可继续保留服务职能;包括收回贷款本息、贷款账户记录、组织贷款抵押物拍卖以及其他相关贷款服务,并收取服务费,从而可以给银行带来费用收入。2.银行也可以作为证券包销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销售提供服务,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3.住房抵押贷款产生的现金流在支付证券本息及各项费用后,如有剩余,银行还有权参与对剩余现金流量的分配。可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使银行的收入突破了传统存贷款利差的局限,开发了新的收入来源。同时,由于上述各项业务并不反映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因而不需要增加银行的资本,从而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四)有利于加强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按照《巴赛尔协议》有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比率的规定,各国商业银行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最低应为8%(其中核心资本成分为4%)。而资本充足比率偏低则一直是影响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通过运用资产证券化技术,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并将这部分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可以相应减少银行的风险资产数量,从而可以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比率并相应提升银行的信用等级。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加强资本充足比率管理,提高资本充足比率,除采取“分子对策”,即通过内源、外源两条渠道充实资本外,还可以采取“分母对策”,即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来提高资本充足比率,以充足的资本支持贷款规模的适度扩张,增强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五)有利于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金融调控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基本工具之一。而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的有价证券除政府债券、国库券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作为一种流动性强、收益率高的优质债券也可以成为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对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和住房抵押二级市场的扩大,中央银行通过在金融市场买卖住房抵押贷款债券,扩大了交易对象、加大了操作力度,从而可以在广度、深度上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进行适时调节,进而有效调节货币供应量。(六)有利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根据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内在关联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要以完善的资本市场为条件,而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又会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一方面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为资本市场提供投资风险小、现金收入稳定的新型投资品种和融资工具,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实现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成为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结器、金融深化的助推器;另一方面,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银行、特设信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诸多方面,其成功运用不仅要有以上众多参与主体的协调配合,而且要有相应的政策环境和法规体系。因此,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利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证券优点

4.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介绍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y, MBS)是资产支持证券ABS的一种,其偿付给投资者的现金流来自于由住房抵押贷款组成的资产池产生的本金和利息。

5.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证券特征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以信托方式实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二是投资主体只限于机构投资者;三是信用增级的形式灵活多样,明令禁止政府提供信用担保。以信托方式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关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国内学者围绕我国应该采取美国模式还是英国和欧洲模式进行了长期的论证,关注的焦点是SPV是否要有政府背景,是采取公司形式还是信托形式。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将以没有政府担保的信托方式实现证券化。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资产证券化是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我国首单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产品——“建元2005-1”就是由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委托中信信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另外,我国还没有SPV方面的专门立法,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监管办法)对SPV的市场准入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监管办法第9条规定,信托受托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同时,监管办法第8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这意味着我国的SPV的主体将是信托投资公司,但也不排除其他机构担任SPV的可能。投资主体只限于机构投资者现阶段,我国MBS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也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这一方面是汲取我国股票市场的教训,由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金融制度不完善,逐步向个人投资者开放MBS业务,可以积累经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市场过度的非理性行为;另一方面,MBS在我国是一种全新的固定收益证券,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普通企业债券、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不同,对风险管理能力要求高,而机构投资者在这一方面比较成熟,从而能够保证国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项目的顺利实施。我国向个人投资者开放MBS业务只是时间上的问题。从成熟市场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来看,只有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才能最终真正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信用增级的形式灵活多样信用增级的形式灵活多样,政府不为MBS提供信用担保信用增级是指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通过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护。信用增级的方式可以分为外部法和内部法:外部法是指第三方根据相关法律文件中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向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其他参与机构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保护,并为此承担相应的风险;内部法是指通过重新安排证券获得偿付的优先次序,提高优先级证券的信用级别,或通过发起人提供更多的连带责任提高证券的信用级别。我国MBS的信用增级形式可以是内部法和外部法,但是不能由政府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信用增级可以采用内部信用增级或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提供。内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超额抵押、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备用信用证、担保和保险等方式。”这无疑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外部增信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同时,政府不能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因为我国《担保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转贷款的除外。”勿庸置疑,这一规定也将制约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我国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证券特征

6.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行交易

MBS的发起人(originators)通常包括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公司以及其他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发行商(issuers)则根据各国的情况不同涵盖政府组织、半政府组织以及银行、经纪商、建筑商等普通商业机构,其中政府组织和半政府组织在许多国家占据主导地位。在美国,MBS的主要发行商是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GNMA、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FNMA和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FHLMC,GNMA是政府机构、FNMA和FHLMC是政府支持机构(government-sponsored entities, GSEs),他们发行的MBS又称为agency MBS,因为有政府信用作隐性担保,其信用等级仅次于国债。另外,美国的一些普通商业机构也发行MBS,统称为non-agency MBS或private-label MBS。在其他国家,如前文提到的韩国住房抵押贷款公司KoMoCo、香港住房抵押贷款公司HKMC、加拿大抵押住房公司CMHC、澳大利亚的麦格里证券化公司等政府、半政府或政府支持的机构组织都是其本国MBS的主要发行商。由于MBS通常能够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违约或本金损失概率较低,且同国债、政府机构债相比有更高的收益,因此吸引了各种各样的投资者,其中商业银行和各类基金占主导地位。MBS同普通债券一样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不同之处在于MBS还面临提前偿付(prepayment)风险,即市场利率的变动对住房抵押贷款人的偿付行为产生直接影响,这增加了资产池现金流的不可预测性。该类风险给MBS的市场定价带来一些困难,影响了其流动性。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引入期权定价中的随机模型,结合CPR(conditional prepayment rate)或PSA(Public Securities Association)统计的提前偿付率指标对其进行估价。投资者之间一般通过Bloomberg等平台对MBS双边报价、协议成交。

7.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展现状

根据证券业和金融市场协会(Securities Industry and Financial Markets Association,SIFMA)统计,截至2008年1季度末,美国MBS(包括GNMA、FNMA、FHLMC以及其他商业机构发行的MBS和CMOs)余额达到7.4万亿美元,规模超过公司债的5.9万亿美元和国债的5万亿美元,是美国债券市场上的最大券种,占债券存量的24.22%。2007年,美国共发行MBS 2.05万亿美元,其中机构(Agency)发行额为1.37万亿美元、非机构(Non Agency)发行额为0.68万亿美元,合计占债券总发行额的33.06%。2008年1-5月,美国机构MBS的日均交易额约为3757亿美元,流动性仅次于国债。截至2008年1季度末,欧洲MBS(包括RMBS和CMBS)余额为7910亿欧元,其中RMBS为6497亿欧元,主要集中在英国、西班牙、荷兰、意大利等国家。2007年,欧洲共发行MBS 3073亿欧元,其中RMBS为2597亿欧元。从投资者结构看,商业银行和货币市场基金是最重要的参与者,市场占比分别超过60%和20%,其他机构的合计持有量在10%左右。根据CMHC年报统计,截至2007年末其担保的证券化产品余额为1653.32亿加元,2007年担保额为579.81亿加元。根据HKMC年报披露,截至2007年末其发行的MBS产品余额约为40.89亿港币,其他类似产品余额为329.59亿港币。我国的MBS市场刚刚起步。自2005年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以来,仅由中国建设银行分别于2005年12月和2007年12月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过两期RMBS,金额分别为30.18亿元和41.6亿元。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展现状

8.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展历史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行源于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后,美国失业剧增、房地产市场严重衰退,联邦政府先后于1934年和1944年成立联邦住宅管理局(Federal Housing Administration, FHA)和退伍军人管理局(Veterans Administration,VA),为中低收入居民和退伍军人提供低价保险,以向银行获取住房抵押贷款,随后在1938年成立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Federal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 FNMA),其主要功能就是从市场募集低成本资金收购附有FHA和VA保险的住房抵押贷款,这促进了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初步发展,也构成了MBS市场的雏形。 到了20世纪70年代前后,美国政府为应对石油危机造成的金融机构经营困难,继续推动住房市场发展,于1968年成立专门的政府机构——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Government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 GNMA),收购经由FHA和VA保险的住房抵押贷款,并以此为支持发行过手MBS。同时,为扩大传统(conventional)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来源,于1970年成立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rporation, FHLMC),收购传统住房抵押贷款并发行类MBS的参与凭证(participant certificate),其后赋予FNMA相同的权利。上述措施促成了美国MBS市场的快速发展,其他商业机构也逐步参与进来,MBS自此开始大规模发行。 在欧洲,MBS的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英国国家住房贷款局(National Home Loans)为拓宽房贷资金来源于1987年3月首次在欧洲市场上发行MBS。为提高银行资本充足比率、降低抵押贷款成本,法国政府于1988年11月通过法律促进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并建立特别投资基金(FCC)持有抵押贷款、发放抵押证券。在亚洲,许多国家和地区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开始发展MBS市场。香港于1997年成立香港住房抵押贷款公司(Hong Kong Mortgage Corporation, HKMC),推动了香港MBS市场的积极发展。韩国政府借鉴美国经验于1999年成立韩国住房抵押贷款公司(Korean Mortgage Corporation, KoMoCo),推动了韩国MBS市场的启动和发展。另外,日本、中国台湾、泰国等也在MBS领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我国于2005年3月出台《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开展MBS业务试点。此外,加拿大政府为稳定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供给,于1986年由联邦政府独资设立的加拿大抵押住房公司(Canadian Mortgage and Housing Corporation,CMHC)发行了MBS。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澳大利亚的MBS大部分由麦格里(Macquarie)银行于1991年成立的全资子公司——麦格里证券化有限公司发行,部分解决了商业银行发放住房抵押贷款造成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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