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算善意取得吗

2024-05-17

1. 这算善意取得吗


这算善意取得吗

2. 哪些是善意取得吗?


3.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来源于日耳曼法。在日耳曼法上,区别动产是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还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的场合,而规定了不同的后果:(1)在动产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的场合,例如被盗、遗失,所有人仍享有权利,所有人仍然享有权利,动产无论转归何人占有,都有权请求返还。(2)在动产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交于他人时,如租赁、寄托,所有人只有权对其契约的相对人即承租人、受托人请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对于由相对人处取得物之占有的第三人,不得为返还原物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虽然取得物的占有权,但未取得物的所有权,所有人仍然享有所有权。在契约的相对人从第三人处又取得物的占有时,所有人还有权从其相对人处回复物之占有权。这种基于占有人的意思把物交于他人占有对于第三人即不得请求返还原物的原则,后来在传统民法中称之为“占有公信力”原则。《德国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就是继承了日耳曼法的做法,在第932-935条作了详细的规定:出让人出让属于他所有之物,善意第三人取得其所有权(第932条)。《德国民法典》较日耳曼法作了两点变更:其一,仿效罗马法的取得实效,以第三人的善意为条件;其二,在日耳曼法第三人不过取得不受所有人追夺的占有,,而在德国民法典上则由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答案是否定的,埋藏物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是因为埋藏物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这一点就不符合转让人合法占有该物这一条件。

善意取得?

4.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来源于日耳曼法。在日耳曼法上,区别动产是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还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的场合,而规定了不同的后果:    (1)在动产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的场合,例如被盗、遗失,所有人仍享有权利,所有人仍然享有权利,动产无论转归何人占有,都有权请求返还。    (2)在动产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交于他人时,如租赁、寄托,所有人只有权对其契约的相对人即承租人、受托人请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对于由相对人处取得物之占有的第三人,不得为返还原物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虽然取得物的占有权,但未取得物的所有权,    所有人仍然享有所有权。在契约的相对人从第三人处又取得物的占有时,所有人还有权从其相对人处回复物之占有权。这种基于占有人的意思把物交于他人占有对于第三人即不得请求返还原物的原则,后来在传统民法中称之为“占有公信力”原则。《德国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就是继承了日耳曼法的做法,在第932-935条作了详细的规定:出让人出让属于他所有之物,善意第三人取得其所有权(第932条)。《德国民法典》较日耳曼法作了两点变更:其一,仿效罗马法的取得实效,以第三人的善意为条件;其二,在日耳曼法第三人不过取得不受所有人追夺的占有,,而在德国民法典上则由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答案是否定的,埋藏物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是因为埋藏物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这一点就不符合转让人合法占有该物这一条件。如果大家对于埋藏物的善意取得是否适用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5. 为何不属于善意取得?

因为土地使用权是特殊的抵押物,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所以,在甲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没有对该建设用地进行抵押登记,在法律上,该抵押合同是没有生效的。
    因此,该土地的使用权的支配仍完全属于甲公司 所拥有,所以其转让该建设用地,不需经银行同意,只是纯属甲和丙两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丙通过受让,并已登记,故完全合法取得使用权(物权),不涉及第三方权利,银行对此转让行为也没有任何抗辩权利,所以不牵涉善意取得的概念。
    但银行可以要求甲公司另外提供担保或者提前归还借款。

《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为何不属于善意取得?

6. 善意取得的规定是什么?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来源于日耳曼法。在日耳曼法上,区别动产是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还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的场合,而规定了不同的后果:
(1)在动产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的场合,例如被盗、遗失,所有人仍然享有权利,动产无论转归何人占有,都有权请求返还。
(2)在动产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交于他人时,如租赁、寄托,所有人只有权对其契约的相对人即承租人、受托人请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对于由相对人处取得物之占有的第三人,不得为返还原物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虽然取得物的占有权,但未取得物的所有权,
所有人仍然享有所有权。在契约的相对人从第三人处又取得物的占有时,所有人还有权从其相对人处回复物之占有权。这种基于占有人的意思把物交于他人占有对于第三人即不得请求返还原物的原则,后来在传统民法中称之为“占有公信力”原则。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可能很多人对于财产的获得方式的印象就是通过购买。当然了,也有是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来获得的。善意取得制度在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是有所规定的,必须要符合条件。

7. 什么是善意取得?


什么是善意取得?

8. 什么是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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