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经济条件兄弟姐妹中是最好的,爸爸提出让我支助两个姐姐一个哥哥,我该同意吗?

2024-05-14

1. 因为经济条件兄弟姐妹中是最好的,爸爸提出让我支助两个姐姐一个哥哥,我该同意吗?

爸爸想哥哥姐姐也过上好一点的日子肯定是情理之中的事,都是他的儿女嘛。作为亲兄弟姐妹,一般是有亲情的,所以不用你爸爸提出,他们有困难你肯定会有想帮帮他们的意愿。如果仅仅只是经济条件有悬殊,最让兄弟姐妹称心如意的帮助不是赤裸裸的给钱给物,而是帮助他们找到挣更多钱的工作和途径,让他们自己以后能够有更多的经济来源。因为人都是有自尊心的,你的钱也是你辛苦来的,你给钱给他们是人情。

他们有困难你帮了他们,他们会感激不尽,他们不会忘恩的以后你遇到什么困难他同样会,帮助你的.

对于兄弟姐妹的经济资助,这个就要视情况而定了,如果兄弟姐妹需要做大事,比如结婚,买房子,经济上有一点缺口,能支持就支持一点,毕竟是人生大事,或是兄弟姐妹有什么急事需要钱,也可以适当的视自己的经济情况能帮就帮一点,但是,不能毫无原则的去帮去借钱给兄弟姐妹,比如,兄妹不争气,欠了赌债,你也借钱帮吗?兄妹要借钱去自己享受,你也借钱帮吗?这种情况下就要谨慎决定了,如果是我的话,坚决不会帮的,俗话说得好,救急不救穷,更不能救个人享受,不然,毫无原则的借钱,支助 ,会造成兄弟姐妹人依赖,同时,也会养成他们奢侈的消费习惯,没有钱了就向哥哥姐姐要,这个不可取。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还得看各方的态度。
但是,就我个人而言,原则上,我不同意,因为这让我感觉,父母是在进行亲情和道德绑架;我认为,这种事情,要么我自主去做,或是兄弟姐妹自己来找我,而不是让父母出面,这样我会舒服点,会心甘情愿一点。
法律上,你并没有这个资助哥哥姐姐的义务。俗话说“帮是人情,不帮是道理。”当然兄弟姊妹情深,还是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因为经济条件兄弟姐妹中是最好的,爸爸提出让我支助两个姐姐一个哥哥,我该同意吗?

2. 兄弟姐妹之间有救助的义务吗

冯朝年与石静(女)与1962年结婚,婚后生育儿子石学山、石学良及女儿石梅英。石学山和石梅英成年后各自成家单独居住,冯朝年夫妇和小儿子石学良同住。1991年,冯朝年因病去世。石静和石学良(尚在校就读)失去了主要生活来源,生活日益困难,于是石静要石学山和石梅英给付赡养费和抚养石学良的费用。石学山认为自己刚成家不久,经济条件不是很好,只能承担母亲的部分赡养费,无力承担弟弟的抚养费。石梅英认为自己已经出嫁,赡养母亲、照顾弟弟的责任应由其兄承担,拒绝支付赡养费和抚养费。
石静认为自己对石梅英、石学山均尽了抚养义务,在生活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将他们抚养成人,使他们安家乐业,但他们反过来在自己年老的时候却不尽赡养义务,看着自己和尚未成年的弟弟陷入困境而放任不管,于是便将他们兄妹俩告上了法庭。
问题:兄弟姐妹之间有抚养义务吗?
答: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兄、妹在一定条件下对弟、妹的抚养义务。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承担供养责任。在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家庭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的,任何人都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义务,更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必然要求,凡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不论婚否,都必须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继子女与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之间。赡养义务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许以任何借口逃避。本案中,石学山借口成家,石梅英借口是出嫁女儿,不愿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是违法行为。
其次,兄、姐对弟、妹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的义务,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他们之间一般没有抚养义务,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也会发生抚养,即如果弟、妹未成年,而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丽兄、姐又有负担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兄、姐对弟、妹就要履行抚养的义务。这样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石学良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尚在校就读,而其父已经死亡,母亲又无力抚养,其兄、姐均有负担能力,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石学山、石梅英应对石学良尽抚养义务。

3. 你发达了会资助自己的兄弟姐妹吗?

估计家家都有这样的事情吧,我有两个舅舅 他们娶儿媳妇都借我们家的钱。可是一个哥哥 一个弟弟 他们都有姨,而且姨家的家境还是不错的,都不会先张口借别人家的。有了钱 也是先还别人不还我们家,总觉得我家不着急用钱。我妈也可怜他两个哥哥,关键就是这样 两个舅妈也不疼我姥姥
我想好了,我要帮我家妈妈弟弟舅舅大姨一人买套别墅,一人一辆车,一人一百万,全部住一起来,还要给我外公外婆烧栋别墅,一辆豪车……还有钱……好了现在我就差发达了……
兄弟姐妹之间有困难,互相帮助是人之常情。往往是亲情之间的帮助是理所当然,连句感谢的话都没有,更不用说感恩。一旦你落难,都是亲情跑得最快,还真不如朋友。一次被蛇咬,十年怕草绳。有钱有力不再外借外帮

再说了钱是自己辛辛苦苦挣的干嘛要有义务帮助别人,有借无还不知道吗?借钱给别人,人家还死皮赖脸的不还还拉黑了……所以钱是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干嘛要道德绑架,亲兄弟还明算账呢?自己不努力怪谁,哪怕努力一点能饿死你……真的哪怕是就是普通工资都没有饿死人的……
不要说发达不发达,环境好点的时候什么都给家人,从来不吝啬,有求必应,明知被坑也愿意。最后,自己环境变化,伤害得最深的就是家人,反而是朋友在帮助,如果朋友不帮忙,死了家人都不知道,所以,父母去世之后,就是不再有兄弟姐妹,不再有亲情,一个人,自己过,情愿捐给有需要的人,也不会再轻易想起他们……

你发达了会资助自己的兄弟姐妹吗?

4. 一个人发达了,就有义务帮其他兄弟姐妹吗?

       当然没有法律义务,但是道德,舆论导向都会偏向帮。        如果是我,只会救急不救穷,而且不会无下限的帮。

        试想想,如果我发达了,坐拥几个豪宅,满世界飞来飞去的游玩,挎着几万几万的手包,脚蹬着闪瞎狗眼的高跟鞋,衣服外套动辄几千上万的高档货,赴不完的私人聚会~

          而此时,我曾经一起艰难渡过贫困的童年,甚至少年时光的兄弟姐妹,此时仍在那个山沟沟里过着朝不保夕,食不果腹的日子,任谁都不会狠下心来不管不顾自己的手足还在挣扎在温饱线上吧?起码都会把他们安置在当地生活水平比较好的地方。           此时,我觉得我的爱心可以暂时的隐藏起来,暂时不再帮他们了。主要我怕人心不足蛇吞象啊,帮的太多,给予的太过,很有可能让他们觉得我的这些付出,是他们应得的,是理所当然的。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不要太多。         还有,一直受人支助的人,很可能让他习惯了不劳而获的甜头,起先可能是挣不了几个钱,找不到工作什么的,后面可能就干脆在家待着,翘着腿数着日子等我来给钱他。一旦我忘记了,或不给了,他就会说我没良心,发达了就忘了兄弟姐妹。这典型的吃力不讨好啊,气都会被气死。

         但是,如果他们有突发状况,需要急用钱,我还是很乐意帮忙的。         好了,到底该不该帮他们,具体怎样帮,等我真正发达了再说吧。

5. 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你会选择生二胎吗?

会选择二胎,前提是经济条件允许。因为经济有了保障,才可以有能力为孩子创设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经济允许,我会选择二胎,一方面是为了响应国家政策,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减轻孩子以后的负担。大家都知道现在的年轻人的生活压力山大,很多都是因为是家里的独生子女,一个人就要担负起赡养父母以及抚养孩子的责任。这也是一些独生子女的生活压力相对于非独生子女来说比较大的原因。所以如果经济条件允许,我是生二胎的。
现在我国的老龄人口基数已经越来越大,而我们作为年轻人,也有义务尽自己的努力去改变这一现状,首先就可以从选择生二胎开始。再者就是我比较喜欢小孩子了,所以也会考虑生育两个孩子,一来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可以相互陪伴,对孩子的未来有着更多积极的影响。

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你会选择生二胎吗?

6. 伍保户,病了不能自理的情况下,作为兄弟姐妹有义务善养吗?

不是必须的赡养义务,但是有助养的责任。对不能自理的兄弟姐妹有能力的人有助养的义务,这在法律上也有规定。其实就是法律法规没有要求,作为亲人也要多多帮助,血浓于水的亲情是几世修来的缘分,要珍惜啊

7. 对自己的兄弟姐妹有无抚养义务?

冯朝年与石静(女)与1962年结婚,婚后生育儿子石学山、石学良及女儿石梅英。石学山和石梅英成年后各自成家单独居住,冯朝年夫妇和小儿子石学良同住。1991年,冯朝年因病去世。石静和石学良(尚在校就读)失去了主要生活来源,生活日益困难,于是石静要石学山和石梅英给付赡养费和抚养石学良的费用。石学山认为自己刚成家不久,经济条件不是很好,只能承担母亲的部分赡养费,无力承担弟弟的抚养费。石梅英认为自己已经出嫁,赡养母亲、照顾弟弟的责任应由其兄承担,拒绝支付赡养费和抚养费。
石静认为自己对石梅英、石学山均尽了抚养义务,在生活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将他们抚养成人,使他们安家乐业,但他们反过来在自己年老的时候却不尽赡养义务,看着自己和尚未成年的弟弟陷入困境而放任不管,于是便将他们兄妹俩告上了法庭。
问题:兄弟姐妹之间有抚养义务吗?
答: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兄、妹在一定条件下对弟、妹的抚养义务。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承担供养责任。在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家庭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的,任何人都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义务,更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必然要求,凡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不论婚否,都必须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继子女与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之间。赡养义务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许以任何借口逃避。本案中,石学山借口成家,石梅英借口是出嫁女儿,不愿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是违法行为。
其次,兄、姐对弟、妹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的义务,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他们之间一般没有抚养义务,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也会发生抚养,即如果弟、妹未成年,而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丽兄、姐又有负担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兄、姐对弟、妹就要履行抚养的义务。这样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石学良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尚在校就读,而其父已经死亡,母亲又无力抚养,其兄、姐均有负担能力,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石学山、石梅英应对石学良尽抚养义务。

对自己的兄弟姐妹有无抚养义务?

8. 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你会选择让孩子上贵族学校吗?

我会选择让孩子去上贵族学校,因为我感觉贵族学校的教育设施都比较好,而且他的朋友们也都是比较聪明,家庭条件比较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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