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2006)

2024-05-16

1. 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200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免费医疗政策,建立和完善以免费医疗为基础的农牧区医疗制度,促进农牧区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农牧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卫生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牧区医疗制度是以政府为主导,政府、集体和个人多方筹资,以家庭账户和大病统筹为主的农牧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第三条 农牧区医疗制度,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第四条 农牧区医疗制度是对具有农业常住户口的农牧区五保户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扶养)人的老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或因患大病,个人负担医药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实行医疗救助。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建立和完善农牧区医疗制度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建立农牧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农牧区医疗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县(市、区)统一管理或由县(市、区)和乡(镇)共同管理。第七条 自治区、地(市)成立由卫生、财政、人事、民政、农牧、审计、监察、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扶贫、宣传、广播电影电视、教育、妇联、民族宗教、食品药品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组成的农牧区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指导和协调农牧区医疗工作。
  自治区、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牧区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农牧区医疗工作。第八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农牧民代表组成的农牧区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农牧区医疗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农牧区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管办),其工作人员由同级政府调剂解决。县(市、区)医管办必须配备专职人员,乡(镇)医管办配各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医管办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医疗基金中提取。
  县(市、区)医管办的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经县(市、区)医管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三)管理县(市、区)农牧区医疗基金;
  (四)核发医疗证件;
  (五)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六)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相关信息;
  (七)监督、检查和评估各乡(镇)医管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
  乡(镇)医管办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县(市、区)医管办制定的工作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组织宣传、动员本乡(镇)农牧民参加医疗筹资,并负责登记注册和发证工作;
  (三)负责筹集农牧民个人交纳的费用并按时上交县(市、区)医管办;
  (四)管理农牧区家庭账户基金;
  (五)收集、分析、整理和上报相关信息。第三章 医疗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 农牧区医疗制度适用对象为享受免费医疗政策的农牧民。第十条 农牧区医疗对象的权利:
  (一)享受免费医疗;
  (二)享受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
  (四)向各级医管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农牧区医疗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第十一条 农牧区医疗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农牧区医疗管理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以户为单位自愿交纳个人筹资;
  (三)自觉宣传农牧区医疗政策;
  (四)积极配合卫生机构做好医疗保健工作。第四章 医疗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十二条 农牧区医疗基金实行政府为主、个人筹资、集体扶持和社会多渠道支持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医疗基金的来源:
  (一)国家安排的免费医疗专项经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经费;
  (二)自治区、地(市)、县(市、区)政府财政安排的免费医疗专项经费; 
    (三)农牧民个人每年自愿交纳的筹资(标准不低于l 0元); 
    (四)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为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农牧民代交的个人筹资;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六)农牧区医疗基金产生的利息; 
    (七)其他来源。

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2006)

2. 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200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对农牧民实行的免费医疗政策,建立和完善以免费医疗为基础的农牧区医疗制度,促进农牧区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农牧民健康保障水平,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牧区医疗制度是以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参加,政府、集体和个人多方筹资,家庭账户、大病统筹和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医疗互助合作制度。第三条  农牧区医疗制度,对农牧区五保户、贫困农牧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第四条  农牧区医疗制度,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建立和完善以免费医疗为基础的农牧区医疗制度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农牧区医疗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县(市、区)、乡(镇)共同管理。第七条  自治区、地(市)成立由卫生、财政、农牧、民政、审计、社保、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农牧区医疗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农牧区医疗工作。
    自治区、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农牧区医疗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负责管理工作。第八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农牧民代表组成的农牧区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医管会办公室,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医管会办公室的人员由同级政府调剂解决,其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医疗基金中提取。
    县(市、区)医管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经县(市、区)医管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日常卫生宣传、发动工作;
    (三)管理县(市、区)医疗大病统筹和医疗救助基金;
    (四)核发医疗证件;
    (五)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六)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相关信息;
    (七)监督、检查和评估各乡(镇)医管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
    乡(镇)医管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县(市、区)医管会办公室制定的工作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组织宣传、动员本乡(镇)农牧民自愿参加医疗筹资,并负责登记注册和发证工作;
    (三)负责农牧民医疗个人交费的筹集并按时上交县(市、区)医管会办公室;管理家庭医疗账户基金;
    (四)收集、分析、整理和上报相关信息。第三章  医疗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九条  农牧区医疗制度实行政府为主、个人交费、集体扶持和社会多渠道支持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医疗基金的来源:
    (一)国家财政安排的免费医疗专项经费和合作医疗补助经费。
    (二)自治区、地(市)、县(市、区)政府财政安排的免费医疗专项经费。
    (三)参加医疗筹资的农牧民个人每年的交费 (标准不低于10元)。
    (四)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在贫困救济资金中为农牧区五保户代交的个人筹资。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贫困农牧民家庭的资助。
    (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七)其他。第十条  参加医疗筹资人员户籍发生变化的,其个人当年筹资不予退补,由其家庭成员继续使用。
    新增家庭或家庭人口以每年的6月30日为界,之前参加的交纳全费,之后参加的交纳半费。第十一条  医疗基金分为家庭账户、大病统筹和医疗救助三类。各类基金应分别作账,按项列支,节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其比例及用途是:
    (一)家庭账户基金。占医疗总基金的60%。主要用于农牧民基本医疗费用的补偿。未交纳个人筹资的农牧民,从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免费医疗专项经费和合作医疗补助经费中按60%划入家庭账户基金。
    (二)大病统筹基金。占医疗总基金的35%。主要用于农牧民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未交纳个人筹资的农牧民,从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免费医疗专项经费和合作医疗补助经费中按35%划入大病统筹基金。
    (三)医疗救助基金。占医疗总基金的5%。主要用于农牧区五保户和贫困农牧民家庭的医疗救助。未交纳个人筹资的农牧民,从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免费医疗专项经费和合作医疗补助经费中按5%划入医疗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