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上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变更时,研究项目应如何处理?

2024-05-13

1. 面上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变更时,研究项目应如何处理?

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发生变更时,项目负责人可提出请示报告,说明将其负责的项目转到调入单位执行,但事先须征得调入和调出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请示报告经对口科学处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如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项目仍可保留在原项目依托单位执行但须有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接替(不包括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如无合适人选应办理中止手续。

面上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变更时,研究项目应如何处理?

2. 面上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否变更?

面上项目中的自由申请和地区科学基金的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项目依托单位及对口科学部备案;擅自离岗及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项目依托单位专报对口科学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或未经批准,则应及时办理中止手续。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

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参与人可以变更吗?

可以修改,但要经过批准。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扩展资料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参与人可以变更吗?

4. 面上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否变更?

面上项目中的自由申请和地区科学基金的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项目依托单位及对口科学部备案;擅自离岗及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项目依托单位专报对口科学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或未经批准,则应及时办理中止手续。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

5. 在一个工程项目中,发包人对项目负责人单方不认可时,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吗?

中标项目负责人在中标后或履行合同期间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随意更换: 
①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②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者吊销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资格的;
③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④变更工作单位的;
⑤罹患严重疾病需要治疗或者修养,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或者超过合同工期二分之一以上的。

在一个工程项目中,发包人对项目负责人单方不认可时,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吗?

6. 科研项目申请中,项目的组织管理措施如何写

首先写一下现有项目组的研究人员构成,总共有多少人,其中高级职称几人,中级职称几人,博士几人,硕士几人,并写明各个人员的分工情况。也可以列表说明以上情况。
然后还可以写一写合作单位的情况,或者外部专家的情况,比如合作单位具有多少人,也按职称、学历等方面介绍,外部专家的来源、工作性质等,如邀请某大学著名教授作技术指导,每月一次等。

文本结构:
科研计划任务书文本由封面和内页正文两部分组成
封面:
封面上类号、编号、密级由主管部门填写;项目名称、参加单位、起止日期由项目执行人填写。
内页正文:
一般的科研计划任务书包含以下内容:
研究目的意义和国内外概况;
主要研究内容、技术关键和技术指标;
研究方案的选择、比较和论证;
准备工作情况和准备采取的措施;
进度安排、年度目标;
经费概算及其来源;
主要设备、仪器及其来源;
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
同行评议意见(由参加评议的专家填写);
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由主管部门填写)。

7. 如何发挥申报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对申报单位的发展作用(学科带动,科研水平提升,队

  发挥申报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对申报单位的发展作用的方法:
  1、 积极组织申报相关课题。
  首先组织申报人员认真阅读有关文件,申报课题符合资 助范围和有关政策规定。科学研究需要经费支持,成功申请 基金是科研活动的重要条件,是科研竞争力的标志。课题的申请是科学研究的前提,协助科研人员进行课题申报就成为 管理着的首要任务,积极组织申报课题是提高获资助率的重 要环节,所以要把组织申报科研基金当作科研管理工作的重 要任务来抓,并在申请之前及早召开科研基金申请动员会, 申报的课题要符合“课题指南”的要求。填写申请书语言规范, 表述准确,书写工整,栏目齐全,内容详尽签名盖章,手续 齐备。结合本单位的优势,扬长避短,明确申报重点,制定 申报策略,层层把关筛选推荐好的项目参加招标,有效防止 选题的重复和单个学科申请数过于集中的弊病。科研管理人 员要做好各个课题的推荐工作,加强沟通,及时反馈落选课 题的原因,组织申报者修改完善课题内容,以图再报。
  2、强化申报材料质量关。
  填写申请书是获得科研课题立项最重要的环节,优秀的 申请书 对课题的自然情况介绍清晰,摘要简洁,立题依据 充分,研究内容、目标和拟解决的问题明确,研究方案和可 行性分析层次分明,项目的创新和特色突出,年度计划及预 期结果具体,具备研究基础和工作条件,申请人简历实在并 富有说服力,参考文献要新并要有权威。申请书是体现课题水平的文本,申请书写得好坏,直 接影响到获资助率的高低。在上报课题申请书之前,首先, 应组织召开项目申报“诸葛亮”会。选定要研究的问题后, 才能确立研究的题目,进行设计,制定计划。立题要有明确 的目的性,临床医学研究的目的就是要针对疾病,特别是危 害人类最多见,造成后果最严重的疾病,如心脑血管病、恶 性肿瘤等,也可研究国内外新出现的疾病。研究内容包括探 索疾病的病因,或危险因素,阐明疾病发生发展的过程及其 机理,解释某些临床现象以及在诊断和判断预后上的意义, 探索或评价新的诊断方法、技术,观察新的治疗措施的效果、 毒副作用或探讨影响疾病的预后或病死率的因素等,其目的 是为了提高对疾病发生发展规律的认识,改进诊断、治疗和 预防的方法,以提高医疗质量和防治水平。总之,研究的题 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科研工作的水平,课题要有创新性、科 学性和应用性,要有保证完成的手段。对课题的选题是否正 确,如没有创新性,就缺乏研究价值,研究方案是否切实可 行,研究基础是否充分真实,课题组技术力量是否齐备,经 费预算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逐项的审查并论证,提出项目申 请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申请书的质量,其次科研管理人员 应编制一份项目形式审查明细表,对历年来申请书撰写中容 易忽略、容易出错的条目一一列举,请申请者依此表对申请 书进行审查,科研管理人员再对申请书进行严格把关,避免 无谓的失误而落选。申请书是参与课题竞争的重要形式,有 时也是惟一的形式。因此,能否写出一份高质量的申请书, 不仅是对申请者思维表达能力的考验,也是申请课题竞争性 强弱的关键。也是对申请书的质量的评审。一份好的申请书 使人看了就明白: 要研究什么,为什么要研究,怎样研究, 要达到什么结果,现在已做了什么,能否完成研究任务。
  3、 合理把好申报课题经费。
  目前,我国的课题经费资助基本上是根据项目类别确定 统一的资助标准,如面上项目多少、重点项目多少等,而不 考虑项目完成的难易程度和实际经费需要量,这导致项目申 请人依资助额度编制预算支出,往往与实际需求相差甚远。 所以,申请者一方面要了解所申报基金的资助额度,另一方 面提出适度的经费申请。管理人员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认真审 查,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对申报经费预算的审查。根 据申报课题的学科特点,从论证设计、研究手段、经费开支 科目等几个方面对申报经费进行认真的核算。申请经费开支 预算要合理、符合规定应明确经费的支出科目、金额、计算 的依据及理由,不要使主管部门在对课题立项形式审查时, 觉得不切合实际。因为在科研经费有限的情况下,主管部门 和资助单位肯定优先选择那些有创新性、先进性,且其经费 申请数额又适度的课题。但是,也不能为了中标立项求胜心 切,担心多报不批而人为地将科研课题经费预算压低,申请 经费过少,一旦科研课题中标立项后,因经费得不到相应保 障,致使相关的科研工作及配套条件不齐备,因而无法实现 科研课题预计的研究目标,最终导致终止课题研究。总之, 鼓励课题组充分利用现有的科研资源,争取以较少的投入取 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4、加强科管与科研人员沟通。
  当今的社会潮流,已不是个人、个体的工作时代,合作、沟 通已成为了管理者的一门必不可少的学问。管理者与管理者 的不断的沟通,管理者与科研人员的不断的沟通,这些,已 成为新世纪摆在科研管理者面前的一个不可忽视的课题。管理为科研服务,管理就是服 务,这是科研管理部门的工作理念,科研管理如何体现“以 人为本”,如何真正落实在“服务”上,是一项复杂的系统 工程。有效的管理是一个既有分工又需要协作的过程,成功 的管理者更应该是一个善于合作、懂得沟通的使者。科研管 理中的服务应该是“大服务”,不仅体现在为课题本身服务 的层面上,还应体现在职能部门之间的服务上。只有这样才 能实现有效的管理。与科研人员友好的沟通、合作,做耐心 的、细致的工作。其次,一个科研管理工作者,要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要具有无私奉献 的精神, 要能做到不计名利甘当铺路石, 心甘情愿为别人做 嫁衣;有相应的学历又具有思想修养较好、办事较公平的素 质;具有熟练使用现代办公设备自动化的能力又有组织能力 和较好的汉语文学功底;具有与领导不断沟通理解又有和部 门新老先生密切联系的实事求是的科学办事作风。只有这 样,才能发挥科研管理人员在申报课题中的作用。

如何发挥申报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对申报单位的发展作用(学科带动,科研水平提升,队

8. 有关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问题

根据工程大小而定,工程项目经理必须是注册建造师(一级和二级),且注册单位与施工单位名称一致。

                             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08]4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十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第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第十二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2号)和配套表格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文件补充目录。
第十三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担任工程项目技术、质量、安全等岗位的注册建造师,是否在有关文件上签章,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
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第十六条  因续期注册、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不能及时盖章的,经注册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在规定文件上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
。任所第十七条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通过企业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续期注册等相关手续。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五)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任何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三)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四)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五)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六)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
(七)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八)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九)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十)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
(十一)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
到另一企业;
(十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十三)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时,担任该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及时向企业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不得隐瞒。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注册建造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
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建议转交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注册建造师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通过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向社会公告。不良行为处罚、信息登录、使用、保管、时效和撤消权限等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完善全国网络信息平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建造师本地执业状态信息收集、整理,通过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向社会实时发布。
注册建造师执业状态信息包括工程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开工前、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后3日内按照《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要求,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全面和真实,并作为延续注册的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按照管理权限及时采集信息并报送上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一)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
(二)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三)泄露商业秘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六)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八)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
(九)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八条  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和小型工程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略)

   


至于项目总工则无限制,但应符合甲方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一般不能低于中级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