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民法典出台的立法程序?

2024-05-12

1. 简述民法典出台的立法程序?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特征:
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立法的过程
立法是动态的和有序的事物,是具有阶段性、关联性、完整性的活动过程。
立法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1.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
2.由法案到法的阶段,是指由法案提出直到法的公布这一立法阶段。
3.立法完善,一般是指法案变为法之后,使该法进一步科学化,使法体现立法目的和适应新情况的阶段。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 、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一.立法的准备阶段。
二.由法案到法的阶段阶段。
1.提出法案
2.审议法案
3.表决和通过法案
4.公布法
三.立法完善阶段。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简述民法典出台的立法程序?

2. 论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关系?

  立法本身既是一门技术,也是一门科学,更是关涉国计民生的国家权力行使活动,这就要求立法反映人民的意愿,实现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有机结合。从两者的关系上看,民主立法是主导,科学立法是关键。立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人民赋予其的国家立法权的活动,立法活动本身及其结果必须要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是对立法主体性的首要要求,在此基础上需要科学合理确定人民权利义务及其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分配关系。可见,没有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就会成为空谈,就无法真正体现公权力服务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要求。
  我们先谈谈民主立法。立法首先要秉持民主立法的要求。民之所欲,法之所系。我们的法律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体现,所以立法的程序和结果都必须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回应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为此就必须要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民意、汇集民智,达成最广泛的共识。应当说我们在民主立法方面已经有比较完善的立法程序设置。最典型的做法是将法律草案在媒体公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我们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就征集了20多万条意见,《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草案征集了30多万条意见,实际上此种做法在国际上也是很先进的。我曾经和美国通用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法律部负责人讨论过这一问题,他说美国国会在制定法律时也从未将草案向全社会公开,而只是在国会进行辩论,大多数民众并不了解法律草案的基本内容,所以立法仍然是议员们的事情,他认为中国的做法值得美国学习。强调民主立法,就必须要使立法去行政化和利益集团化,因为无论是部门立法还是受利益集团影响的立法,都不是真正的民主立法。在美国近几十年来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量化和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之所以能够出台,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华尔街利益集团游说的影响,以至于引发严重的金融危机,这对我国立法也是一个教训。再比如,美国枪支管理失控,枪击案不断,对民众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但有关管理枪支的立法始终无法通过,除了宪法的障碍之外,最重要的还仍然是强大的利益集团的影响。我们现在已经意识到了部门立法的弊端,也应防止利益集团对立法的不当影响。使法律真正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汇集民智不断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征求民意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律普及的过程,是对民众参与民主生活的有益训练,其对于法律的顺利实施起到了很好的铺垫作用。
  在民主立法方面,《物权法》作了很好的示范,该法在通过以后之所以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也与其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地吸取民众的参与有很大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有几点经验尤其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一是充分尊重专家学者的意见。在物权法制定的前期,一般是立法机关委托专家提出草案建议稿,作为立法的重要参考。由于专家建议稿里面有立法理由书,这也为立法提供了一些前期准备。尤其是在立法过程中,针对物权立法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立法机关委托专家进行专题研究,从而对这些问题有了充分的理论铺垫。二是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法律草案能够反映不同的观点、不同的声音。例如,关于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立法机关就充分听取了业主、开发商、主管部门等的意见,尽管各方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是不一致的,但对最终规则的形成,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三是向全民公布草案、征求意见。当草案比较成熟时,通过向全民公布,征求意见。2005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短短一个月内,全国人大法工委就收到了群众意见11500余件,8月11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将7月27日至8月10日媒体以及群众来信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了分类整理,在互联网上进行了公布,作为立法中的重要参考,从而将讨论引向深入。我觉得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最让我感动的是:物权法草案公布以后,有大量公民积极建言献策,提出立法建议。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正在不断推进民主立法的进程,另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公民参与国家立法事务的热情不断高涨。尤其令我感动的是,其中一位盲人通过盲文的形式提出了长达数万字的建议,其中不乏真知灼见。我相信,物权法是我国民主立法的一个良好写照,为今后立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益经验。这些经验实际上是立法机关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最大限度听取民意的充分体现,这为我们未来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在强调民主立法之外,还要注重科学立法。科学立法要求立法反映客观规律,符合实际的需要。在金融危机爆发前,曾经有一种理论认为,有关市场的法律规则应当根据市场自身自发的法律秩序来构建,纯粹应当根据所谓“试错”的规则来不断调试,而不能完全依赖于立法者的理性,因为立法者的预见性是有限的,所以它的理性是极其有限的,是常常会犯错的。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美国近几十年来,在资产证券方面通过了一系列法案,不断放松监管,鼓励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自由交易,以至于形成了严重的次贷危机。但是,德国很早就颁布了资产证券法,该法案还是严格按照市场的规律对金融产品的交易进行了干预,从而避免了危机的发生。这就说明完全否认立法者的理性而将立法完全交给市场,也是不妥当的。因为立法者虽然不能预见到未来的一切,但是立法本身是一门科学,立法者能够按照科学的要求,准确把握社会经济的规律、对未来的发展作出一定前瞻性的预见,并且能够引导市场秩序朝着一个正确的方向发展,而不是盲目地交给市场这个无形的手去控制。我国近几年在科学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也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一是对立法立项的科学评估,即哪些立法议案应当获得立项,必须经过科学分析。同时在立法过程中也要进行科学评估,确定客观情况是否已经发生变化,该法在通过后是否会滞后。二是在执法检查中对立法进行评估,发现现有法律在适用中的问题,为以后的立法提供建议。三是广泛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甚至将一些法律事先委托专家学者拟定建议稿。四是加强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前期调研能够充分发现立法的需求。这些做法其实都是为了准确把握立法的客观规律,然后将之反映到立法过程中去。
  从整体上说,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之间是不矛盾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它们之间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例如,在破产立法中,劳动债权是否可以优先于抵押权,引发了激烈的争议。如果要征求民意,大多数民众可能要求,劳动债权要优先于抵押权。而从科学立法的角度来看,抵押权优先于劳动债权,不仅符合法学原理,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最终有利于社会的整体发展。所以,我认为,对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来说,两者不可偏废,前者强调立法要反映民意,但民意不一定都符合客观规律的,所以又要通过科学立法来准确把握这些规律,努力提高立法的质量。
  科学立法是确保立法质量的关键,当然,在科学立法过程中我们还存在很多不足,我认为要注重科学立法,还应该注意如下几个问题:一是立法既要保持其适度抽象,又要保持其可操作性。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差异很大,法律如果规定的过于具体化就有可能影响其在一些地区的实际效果。但是如果仍然奉行“宜粗不宜细”的做法,法律就会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发挥其实际的效果。二是在矛盾冲突中作出决断。现在立法普遍会存在一种“搁置争议”的做法,凡是争议较大的问题,就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认为对这些问题的规范时机尚不成熟,在立法中避而不谈。我认为立法不能回避社会矛盾,正像彭真同志所指出的,立法就是要在矛盾焦点上“打杠杠”。在一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立法机关要勇于和善于对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冲突作出妥当的决断。三是要解决好法律的前瞻性和稳定性的问题。立法既要注重时效,不能脱离现实,总结现实的经验,同时,立法也要有一定的超前性。我们强调,法律必须是经验的反映,但是,法律是对实践的经验总结,而不能完全等同于实践做法。在我国的转型阶段,立法没有前瞻性,就容易导致法律的滞后性,这必然要求不断进行法律的废、改工作,从而有损法律的权威。四是立法既要注重本土性,又要注重国际性。立法应当总结人类社会的规律,吸收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对有关经济领域的法律规则,我们不可能游离于国际通行规则之外,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立法并努力争取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同时,我们对经济领域中的一些先进规则应大胆借鉴。当然,对一些婚姻家庭等固有法领域的规则,仍需保持我们的优良传统和生活习惯做法。五是应当注重对立法之后的实效评估。法律的出台并不意味着立法工作的结束,还要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效。要充分关注有些法律没有发挥实效的真正原因,有的法律出台后就很快被束之高阁,没法有效发挥对社会生活的规范作用,这就需要我们认真评估并找出问题所在。同时,这也为以后的立法积累经验、总结教训。
  法治的重要内容是良法之治。立法工作应该是一项非常严肃的、科学理性的工作,同时又是一个广泛吸纳民意的民主过程。只有将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结合起来,才能真正保证立法的质量、实现良法之治。

3. 民法典的立法精神

法律分析: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是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预,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的立法精神

4. 民法典立法目的

法律分析:民法典五个方面的立法目的:第一,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民法典的首要目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等权利。第二,调整民事关系。民事权益的存在是相对于他人而言,既存在于特定社会关系之中。第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民法保护了单个主体的民事权利,调整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就是维护整个社会的民事生活秩序。第四,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第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高度凝练,是法治的价值内核及法治建设的灵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5. 民法典立法目的

法律分析:民法典五个方面的立法目的:第一,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民法典的首要目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等权利。第二,调整民事关系。民事权益的存在是相对于他人而言,既存在于特定社会关系之中。第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民法保护了单个主体的民事权利,调整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就是维护整个社会的民事生活秩序。第四,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第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高度凝练,是法治的价值内核及法治建设的灵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立法目的

6. 分析论证民法典的制定是科学立法的表现

亲这个问题由我为您解答分析论证民法典的制定是科学立法的表现民法典以其四个方面反应了它的制定是科学立法的表现一、秉持“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的程序法理,紧跟经济社会改革步伐,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反映经济社会现实要求。二、在立法步骤上,先制定单行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待主客观条件成熟后再编纂为统一的民法典,而不是一开始就一味贪大求全,搞“成套设备”。三、在立法模式上,采取“民商合一”“民知合一”“民行衔接”,把许多商事法基本规范、知识产权法基本规范以及涉及民事的行政法规范纳入民法典中,体现了我国民法典的系统性、综合性、基础性特色。四、把法理与制度融为一体,以法理支撑民法制度,使之具有“科学性”“美德性”“融贯性”;以民法制度表达法理精义,弘扬中国精神,构建中国法治的核心价值体系。正可谓“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在程序和内容上尽合于法理,在事实和价值上尽尊重现实,是我国民法典立法的科学性之所在。【摘要】
分析论证民法典的制定是科学立法的表现【提问】
请您耐心等待3分钟,正在编辑整理回答,马上就为您解答,还请不要结束咨询哦。【回答】
亲这个问题由我为您解答分析论证民法典的制定是科学立法的表现民法典以其四个方面反应了它的制定是科学立法的表现一、秉持“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的程序法理,紧跟经济社会改革步伐,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反映经济社会现实要求。二、在立法步骤上,先制定单行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待主客观条件成熟后再编纂为统一的民法典,而不是一开始就一味贪大求全,搞“成套设备”。三、在立法模式上,采取“民商合一”“民知合一”“民行衔接”,把许多商事法基本规范、知识产权法基本规范以及涉及民事的行政法规范纳入民法典中,体现了我国民法典的系统性、综合性、基础性特色。四、把法理与制度融为一体,以法理支撑民法制度,使之具有“科学性”“美德性”“融贯性”;以民法制度表达法理精义,弘扬中国精神,构建中国法治的核心价值体系。正可谓“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在程序和内容上尽合于法理,在事实和价值上尽尊重现实,是我国民法典立法的科学性之所在。【回答】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如果对我的服务满意,请给个赞哦,祝您一切顺利!【回答】
如何推进科学立法【提问】
亲这个问题由我为您解答如何推进科学立法一、着力抓好中央确定的重点立法项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明确了需中央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和《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2015年工作要点》也提出了一批重要立法项目。要把这些立法项目摆在常委会立法工作重要位置抓紧抓好,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谨细致的作风,依法按程序认真做好法律草案起草和审议工作,保证顺利出台。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由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按照中央决策依法认真做好相关立法工作。二、及时调整常委会立法规划。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是2013年确定的。我们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及时对常委会立法规划作出必要的调整。凡需要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完成或启动的立法项目,一般应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常委会党组报请党中央批准后组织实施。每年的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要根据立法规划作出具体安排,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使常委会立法工作更好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三、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修改后的立法法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本次会议初次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种子法修订草案,就是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分别牵头组织起草并依法提请审议的。今后要坚持和完善这一做法。立法规划调整后,有关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的任务增加了,责任也就越大。四、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必须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遵循经济规律、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坚持求真务实、有效管用,切实增强法律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注意防止产生法律“好看不管用”的现象。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坚持并健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更加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继续做好立法评估工作,努力做到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回答】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如果对我的服务满意,请给个赞哦,祝您一切顺利!【回答】

7. 民法典的立法经过

法律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此后,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立法活动被终止。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后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之后,加之对民法草案认识分歧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终被搁置下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第一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预期6月份能够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新增离婚冷静期。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的立法经过

8. 民法典的立法目的

《民法典》第一条对本法的立法目的做出了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