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VIE结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2024-04-28

1. 选择VIE结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VIE结构听起来高大上,其实思路特别简单,就是一个法律实体(国内通常是公司)通过一系列协议,把其股东的政治权利和其自身的经济权利让渡给另一个法律实体。最常见的具体情形则是,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通过协议把上述权利让渡给WOFE(外商独资企业)。这一模式最早是新浪上市融资过程中为了绕开我国外资准入限制而设计的。
我们来一层一层说一下为什么这么搭建,总的来说考虑两个问题:1)跨境的税务筹划;2)上市主体的可接纳注册地是哪里。
VIE第一层架构搭建——设立BVI公司
BVI是世界上发展最快的海外离岸投资中心之一,设立BVI公司主体主要是因为当地政府对于来源于境外的收入不征收税收。对于BVI公司的股东而言,如果红利留在BVI公司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达到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同时股东可以用BVI公司继续做相关投资。在BVI设立第一层架构对公司而言,注册程序简单,费用低,无实地经营不需要交税,具有很高保密性,只需每年缴纳很少的管理费
VIE第二层架构搭建——设立开曼公司
.以香港主板上市为例,为什么最上层公司常见为开曼公司?因为香港主板为例,可接纳的注册地只有香港、中国内地、开曼、百慕大,故而上市主体为开曼公司很常见。而作为上市主体,那么无论是上市前还是IPO过程中,投资人的投资都会落实在上市主体层面。并且开曼公司和香港之间分红没有预提税、转让股权没有资本利得税。
VIE第三层架构搭建——设立中国香港公司
为什么通常用香港公司设立WOFE,来形成香港-中国内地的控股结构?中国企业通过海外间接上市,通常都会把最后一层设置为香港公司,主要是因为企业主想通过中国香港与中国内地之间税收优惠政策。如果离岸公司设置在中国香港以外的其他国家,一般税收为20%,但是对于中国香港来源于中国境内符合规定的股息所得最低可以按照5%的税率来征收预提所得税,所以对于国内企业海外上市而言,香港-中国内地的控股结构再适合不过了。
 
VIE通过一系列协议解决两个问题(以下协议参考自暴风影音):
1.政治权利安排,通常包括:
·不可撤销的委托投票授权书——运营公司的名义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WOFE,这样WOFE变成影子股东;
·股权质押合同——这样股权没法对外转让或作其他安排,加强WOFE对于股权附着的权利进行控制;
·独家购买合同——当WOFE拥有优先权,则股权无法转让给他人,也杜绝名义股东通过增资这一手段来稀释WOFE的权利。
 
2. 经济权利安排,通常包括转移利润和控制资产:
·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将运营公司的利润,通过服务费的方式转移到WOFE;
·非专利技术转让协议及非专利技术授权协议——由WOFE来拥有和控制非专利技术;
·域名及网站版权独家认购合同——道理同上;
·知识产权独家认购合同——道理同上。
 
通过这一系列架构搭建和协议安排,我们可以看出经营公司虽然和WOFE之间没有股权关系,但是实际相当于WOFE的全资子公司。就这样,一个跨越中美的资本链条就形成了。使用这个模式,国内的企业能够顺利融资;而国外的投资人,也能间接实现对国内限制或禁止领域企业的投资,并能实现海外的上市。而国家呢,也发展了互联网经济。可以说VIE架构创造了一个多赢的局面。

选择VIE结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2. VIE结构至少要具有几种特征?

1、没有另外的财务支持,那么它的承担风险的权益投资不足以满足其经营需要。
2、权益的持有者并非作为一个整体通过表决权或类似权利对实体的经营活动做出直接或间接的决策。 
3、表决权并不按照持有人预期损失或预期的剩余收益的比例在持有者之间进行分配。 
4、权益的持有者并非作为一个整体承担预期的损失和收取预期的剩余利益。

3. VIE 结构是什么?建立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VIE"协议控制"的方式,通常是境外注册的上市公司和在境内进行运营业务的实体相分离,上市公司是境外公司,而境外公司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业务实体。这种公司结构其实就是我们经常在赴美上市公司里提到的VIE结构,业务实体是上市公司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 

采用这种结构上市的中国公司,最初大多数是互联网企业,比如新浪、百度,其目的是为了符合工信部(MIIT)和新闻出版总署(GAPP)对提供“互联网增值业务”的相关规定。中国互联网公司大多因为接受境外融资而成为“外资公司”,但很多牌照只能由内资公司持有,MIIT
就明确规定ICP是内资公司才能拥有的,所以这些公司往往成立由内地自然人控股的内资公司持有经营牌照,用另外的合约来规定持有牌照的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关系。
后来这一结构被推而广之,应用许多非互联网赴美上市的公司中。

VIE 结构是什么?建立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4. vie结构是指什么?

协议控制架构,称为VIE架构,是常见的海外股权架构中的红筹架构的范畴。
VIE即可变利益实体,又称“协议控制”,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一系列协议安排控制境内运营实体,可取得境内运营实体经济利益,但无须收购境内运营实体股权的一种投资结构。
目前,由于外资准入方面的历史原因,中国大多数接受了美元基金投资的互联网公司(包括BAT等互联网巨头)大多采用的是新浪最早采用的VIE架构。



VIE架构设立的目的:
通常用于外国投资者投资中国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领域的运营实体;实现境内运营实体到境外上市的目的。
VIE架构的一般设置步骤:
1、创始人以个人名义设立一个BVI公司。
2、由BVI公司成立Cayman公司。
3、由Cayman公司成立BVI公司。
4、由BVI公司成立HK公司。
5、由HK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
6、由WFOE一系列协议控制内资企业以达到控股国内实体公司。

5. 所谓的VIE结构是什么?


所谓的VIE结构是什么?

6. 什么是VIE结构

可变利益实体,即VIE结构,其本质是境内主体为实现在境外上市采取的一种方式。是指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实体在境内设立全资子公司,该全资子公司并不实际开展主营业务,而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业务和财务,使该运营实体成为上市实体的可变利益实体。
这种安排可以通过控制协议将境内运营实体的利益转移至境外上市实体,使境外上市实体的股东(即境外投资人)实际享有境内运营实体经营所产生的利益,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

扩展资料:
美国标准会计准则中指出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至少要具有以下几种特征中的一种:
1、如果没有另外的财务支持,那么它的承担风险的权益投资不足以满足其经营需要.也就是说它的权益等于或小于实体预期的损失。
2、权益的持有者并非作为一个整体通过表决权或类似权利对实体的经营活动做出直接或间接的决策。
3、表决权并不按照持有人预期损失或预期的剩余收益的比例在持有者之间进行分配.实际上,实体所有的经营活动都代表一个只拥有很小比例的较少表决权的投资人的利益。
4、权益的持有者并非作为一个整体承担预期的损失和收取预期的剩余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可变利益实体

7. VIE结构是什么?

VIE是2001年安然丑闻之后产生的新概念。安然事件之前,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拥有多数投票权才会要求合并报表。安然事件之后,只要这个实体符合VIE的标准,就需要合并报表 
  安然事件之后,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紧急出台了FIN46。由于时间紧迫,甚至没有来得及制定相关会计准则,而是做为一条解释性条款列在ARB 51(关于合并报表的规定)之下 
  根据FIN46条款,凡是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任一条件的SPE都应被视作VIE,将其损益状况并入“第一受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中:(1)风险股本很少,这个实体(公司)主要由外部投资支持,实体本身的股东只有很少的投票权;(2)实体(公司)的股东无法控制该公司;(3)股东享受的投票权和股东享受的利益分成不成比例。 
  设置这样的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大的金融机构通过‘孤儿’公司控制表外资产,却能把大量的风险和收益隐藏。FIN46条可以保证,至少有一家机构会把这样的表外资产并入报表 
  2007年11月,花旗集团惊爆出的110亿美元的资产减记,其中有很多来源于之前隐藏着的250亿美元表外资产

VIE结构是什么?

8. vie结构是什么?

vie结构是境内主体为实现在境外上市采取的一种方式。
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InterestEntities;VIEs),即“VIE结构”,也称为“协议控制”,其本质是境内主体为实现在境外上市采取的一种方式。
是指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实体在境内设立全资子公司,该全资子公司并不实际开展主营业务,而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业务和财务,使该运营实体成为上市实体的可变利益实体。
这种安排可以通过控制协议将境内运营实体的利益转移至境外上市实体,使境外上市实体的股东(即境外投资人)实际享有境内运营实体经营所产生的利益,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

VIE结构现有不足:
VIE结构在中国法律规范下仍处于“灰色”地带,尽管有尝试性案例发生,但中国法院尚未对控制协议的合法性做出过肯定;
现行绝大部分版本的控制协议根据中国法律存在执行上的瑕疵;
外国投资者申请中国法院执行域外法院生效判决的可能性不大;
外国投资者向中国法院提起针对控制协议违约之诉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不大。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可变利益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