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同一贷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你说的:“对同一贷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没有听说过,应该是对该法条第四款的误传。
2. 对同一贷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之比不得超过10%。这一规定,旨在分散贷款风险,防止贷款投放的过分集中。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单个贷款比例指标和人民银行规定的《监控指标》不相同,《监控指标》规定: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它是以银行资本总额来计算的。在《商业银行法》生效实施后,当依《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关于单个贷款比例指标,《监控指标》还规定:对最大10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总额的50%。
3. 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
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