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达到多少,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4-05-14

1. 主板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达到多少,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主板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主板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达到多少,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签订投资意向书有何程序,金额超过多少就要进入公告之类的程序?

一般董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披露的要求这个得看公司是在哪个板上市。
如果是主板、中小板的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就要公告披露了。如果是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除披露外,还要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是创业板的话就,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就要公告披露了。如果是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除披露外,还要股东大会审议。
这是一般规定,程序方面,具体是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批准,还要看公司章程,此外公司法还规定,对外投资超过总资产30%的,要股东大会批。

3. 董事会决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规定有吗?

有的。
董事会决议需要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的第四条:
四、上市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进行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上市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应当对其证券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董事会决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规定有吗?

4. 新财务准则对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的规定?

上证所:强调披露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08.1.3 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布置沪市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工作。除常规的披露要求外,《通知》对今年的年报披露还提出了两项新要求。一是上市公司如果在报告期内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公司应在本次年报全文的“重大事项”中披露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时间、金额;二是上市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2007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做出变更或调整的,应当作为单独议案与本次年报同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对变更或调整的具体项目和金额进行说明。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于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2007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在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07年年度业绩情况的,也应当于4月30日前披露2007年年报。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披露的,应当在4月15日之前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上证所将自5月1日起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或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通知》规定,在年报正式披露前,如果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布2007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披露业绩快报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并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另外,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须增加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责任人和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  《通知》还特别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在2007年年报全文的“重要事项”部分,说明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上证所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和审计机构对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根据均衡披露原则,上证所每日最多安排45家上市公司公布2007年报。  深交所:业绩预告不得晚于本月底  深交所今日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就新会计准则实施后2007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作出相应的规定。  深交所还要求,上市公司预计2007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大幅变动,且未在此前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公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08年1月31日。已发布业绩预告的公司,如预计2007年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中列示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时,计算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的增减变化幅度所采用的比较基期的数据,应以按第7号规范问答编制的调整后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为准。公司须分析模拟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净利润与原准则下净利润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并应列示说明差异形成的依据和原因。上市公司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一号》的要求,在年报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对于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的,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情况,《通知》要求公司应在本次年报全文的“重大事项”中披露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时间、金额,并在财务报表附注相关部分作出详细披露。  深交所还规定,主板公司应当按照该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议评估,作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鼓励中小板公司2007年度参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规定,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小板公司2007年度证券投资达到《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证券投资》第10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编制年度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和独立董事应当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并与年报同时披露。  深交所通知还对主板及中小板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外担保、非标审计报告、公平信息披露情况、发行可转债情况,以及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原因作出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包括相应的追溯调整等披露事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深交所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深交所将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安排上市公司披露年报,其中主板每日原则上最多安排25家公司披露年报。不能在此前披露本次年报的,深交所将自2008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或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中小企业板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07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于2008年4月30日前披露2007年报。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08年3月和4月的中小板公司,应当在2008年2月29日前编制并披露2007年度业绩快报。

5. 证监会有哪些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1、关于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证券文件里的披露,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请参看“第七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http://www.csrc.gov.cn/pub/shenzhen/xxfw/tzzsyd/ssgs/ssxxpl/ssplfz/201002/t20100208_176708.htm

当然,创业板招股书、公开增发、配股等,也有相应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也都有这个内容,但大同小异,看这个典型的即可。


2、关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的日常披露,在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里,请参看“第十章 关联交易”。
http://www.csrc.gov.cn/pub/shenzhen/xxfw/tzzsyd/ssgs/zh/zhxx/200902/t20090224_95390.htm

3、关于公司自治规则中关联交易制度,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指导性规范文件中,请查找有关“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内容。
http://www.csrc.gov.cn/pub/shenzhen/xxfw/tzzsyd/ssgs/sszl/ssgsxx/200902/t20090226_95494.htm

主要是这些。还有交易所制定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自己的《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等,也会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但大多重复。

希望能帮到你。

证监会有哪些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6. 该怎样理解,深交所董秘资格考试内容中: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

都指该股权所在主体的资产总额和营收

7. 需2/3以上股东同意的条款有哪些?


需2/3以上股东同意的条款有哪些?

8. 上市公司买入多少资产需要股东会审议?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重组行为,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重组提高资产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现就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应当遵守本通知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
    二、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是指上市公司购买、出售或
置换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情形:
    (-)收购或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后总资产的50%以上;
    (二)收购或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净资产的50%以上;
    (三)收购或出售资产相关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利润的50%以上。
    三、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应履行下列程序: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有关事宜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财务顾问
对有关事宜进行认证并出具意见;
    (三)董事会就有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监事会对董事会履行诚信义务情况进行
监督并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应当在形成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将该决议及中介机
构和监事会的意见一并公告。同时,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公司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备案材料。监管机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的,董事会应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及时补充并作出公告;
    (五)股东大会就有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董事会应就上市公司重组后是否产生
关联交易或形成同业竞争等问题向股东大会提交单独议案。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意见;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实施有关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计划;
    (七)有关购买或出售资产过户手续完成后,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事务所对实施结果出具法律意见,并将该法律意见与过户手续完成情况一并及时公告。该法
律意见书应当与其他相关文件共同备置于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八)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有关购买或出售资产决议九十日后仍未完成有关手续的,
应立即将实施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此后每三十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完成有关购买
或出售资产过户手续。
    四、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如交易对方已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直
接或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权事宜或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事宜达成默契,则上市公司所实施的
该项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则中关于关联交易
的规定。同时,交易对方在与上市公司达成购买或出售资产的协议时,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其拟受让股权的情况并公告。
    五、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后,应当保证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保证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在资产重组完成后六个月内,上市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1999]
4号)第(二)至(四)项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规范运作
情况的报告。
    六、上市公司购买或出售的资产占上市公司总资产70%以上,应当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
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辅导的内容和报告程序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
行辅导的规定执行。前述上市公司重组效果良好,运作规范的,可以在重组完成一年以后提
出配股或增发新股的申请,其重组前的业绩可以模拟计算。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前述重组后
申请增发或配股的期限也可以少于一年。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不受理其配
股或增发新股的申请。
    七、上市公司重组后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暂
停或终止上市的决定。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8] 2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市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报备材料目录。
附件
     上市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报备材料目录
    1.上市公司董事会购买或出售资产事宜的书面报告。包括事件的经过、交易各方情况
介绍、交易内容、价格及定价依据、金额、支付方式、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
    2.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的承诺和具体实施方案;
    3.董事会决议副本。董事会决议应就该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事项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长
远发展,是否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表明意见,并说明董事投票情况,董事投反对票的情况
应单独加以说明;
    4.上市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公告副本;
    5.购买或出售资产协议或协议草案;
    6.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股份收购入关于准备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声明;
    7.会计师事条所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出售的资产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业绩出具的审计报告;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应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是否合法,
是否符合本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的规定,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
条件,以及本次购买或出售是否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等内容;
    9,财务顾问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上市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后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是否在资产、人员、财务方面实现了三分开、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
交易,以及该交易是否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等内容;
    10.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