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法律特征

2024-05-14

1. 支票的法律特征

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般票据的共同特征,与汇票、本票一样属于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等。但相比较而言,支票也有自己的法律特征。 
  第一,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汇票一样,支票也是委付证券,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但是,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受到一定资格的限制。《票据法》规定支票付款人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规章的规定,支票的付款人限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二,支票是见票即付的即期票据。根据多数国家的票据法,支票通常为即期票据,有些国家的票据法也容许出票人在实务中签发远期支票。但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仅为见票即付的即期票据,而不像汇票、本票那样有即期和远期之分。因此,汇票、本票是信用证券,而支票是支付证券,其主要功能在于代替现金进行支付,法律上强调其“见票性”。 
  第三,支票是无条件支付票据。各种均强调票据的无条件支付性。然而,支票的主要功能就在于其支付性,因而,支票的无条件支付性的意义就显得更加突出。此外,为了加强支票的支付功能与交易效率,票据法不仅强调支票的无条件支付性,而且还将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间规定较短,较之即期银行汇票和即期银行本票的付款提示期间均大为缩短。 
  第四,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的法律特征

2. 支票的法律特征

  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般票据的共同特征,与汇票、本票一样属于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等。但相比较而言,支票也有自己的法律特征。
  第一,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汇票一样,支票也是委付证券,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但是,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受到一定资格的限制。《票据法》规定支票付款人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规章的规定,支票的付款人限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二,支票是见票即付的即期票据。根据多数国家的票据法,支票通常为即期票据,有些国家的票据法也容许出票人在实务中签发远期支票。但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仅为见票即付的即期票据,而不像汇票、本票那样有即期和远期之分。因此,汇票、本票是信用证券,而支票是支付证券,其主要功能在于代替现金进行支付,法律上强调其“见票性”。
  第三,支票是无条件支付票据。各种均强调票据的无条件支付性。然而,支票的主要功能就在于其支付性,因而,支票的无条件支付性的意义就显得更加突出。此外,为了加强支票的支付功能与交易效率,票据法不仅强调支票的无条件支付性,而且还将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间规定较短,较之即期银行汇票和即期银行本票的付款提示期间均大为缩短。
  第四,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3. 支票的法律表述

中国票据法上的支票相关法律条文如下:第八十二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八十三条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第八十四条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可以另行制作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第八十五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七)异地支票在票面右下角必须记载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同城为6位。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第八十六条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第八十七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第八十八条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第八十九条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第九十条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第九十一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第九十二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第九十三条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第九十四条 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支票的法律表述

4. 支票使用时的特点是什么?

支票使用时的特点:方便、安全、快捷。
目前,国内各银行均参照国际金融市场来确定汇率,通常有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两种标价方式。
直接标价法:直接标价法又称价格标价法。是以本国货币来表示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的汇率表示方法。一般是1个单位或100个单位的外币能够折合多少本国货币。本国货币越值钱,单位外币所能换到的本国货币就越少,汇率值就越小;反之,本国货币越不值钱,单位外币能换到的本币就越多,汇率值就越大。 在直接标价法下,外汇汇率的升降和本国货币的价值变化成反比例关系:本币升值,汇率下降;本币贬值,汇率上升。大多数国家都采取直接标价法。市场上大多数的汇率也是直接标价法下的汇率。如:美元兑日元、美元兑港币、美元兑人民币等。
间接标价法:间接标价法又称数量标价法。是以外国货币来表示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的汇率表示方法。一般是1个单位或100个单位的本币能够折合多少外国货币。本国货币越值钱,单位本币所能换到的外国货币就越多,汇率值就越大;反之,本国货币越不值钱,单位本币能换到的外币就越少,汇率值就越小。 在间接标价法下,外汇汇率的升降和本国货币的价值变化成正比例关系:本币升值,汇率上升;本币贬值,汇率下降。前英联邦国家多用间接标价法,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市场上采取间接标价法的汇率主要有英镑兑美元、澳元兑美元等。

5. 什么是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3种。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它可以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以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收款人;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账,它适用于存款人给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收款单位划转款项,以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和其他往来款项结算;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支票结算的特点概括起来说就是简便、灵活、迅速和可靠。所谓简便,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手续简便,只要付款人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它就可以签发支票给收款人,银行凭支票就可以办理款项的划拨或现金的支付。所谓灵活,是指按照规定,支票可以由付款人向收款人签发以直接办理结算,也可以由付款人出票委托银行主动付款给收款人,另外转帐支票在指定的城市中还可以背书转让。所谓迅速,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收款人将转帐支票和进账单送交银行,一般当天或次日即可入账,而使用现金支票当时即可取得现金。所谓可靠,是指银行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才能签发支票,因而收款人凭支票就能取得款项,一般是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情况的。

什么是支票

6. 支票的概念和种类是什么?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
支票的种类(按支付票款的方式分类):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现金支票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转账支票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画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7. 支票的概念和种类是什么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分类:
1、一般支票与专用支票。
2、同城支票与异地支票。
3、普通支票与特殊支票。

支票的概念和种类是什么

8. 什么是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3种。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它可以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以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收款人;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账,它适用于存款人给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收款单位划转款项,以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和其他往来款项结算;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支票结算的特点概括起来说就是简便、灵活、迅速和可靠。所谓简便,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手续简便,只要付款人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它就可以签发支票给收款人,银行凭支票就可以办理款项的划拨或现金的支付。所谓灵活,是指按照规定,支票可以由付款人向收款人签发以直接办理结算,也可以由付款人出票委托银行主动付款给收款人,另外转帐支票在指定的城市中还可以背书转让。所谓迅速,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收款人将转帐支票和进账单送交银行,一般当天或次日即可入账,而使用现金支票当时即可取得现金。所谓可靠,是指银行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才能签发支票,因而收款人凭支票就能取得款项,一般是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