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厅的科技经费

2024-05-14

1. 四川省科技厅的科技经费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由财政预算按年度统筹安排。2004年省应用研发资金投入6.55亿元,占财政支出比例为0.73%;省本级应用研发资金投入为1.00亿元,占省级财政支出的0.65%,其中省科技厅管理0.88亿元,其它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等部门管理。科学事业费:指财政预算拨款,用于科技事业发展的经费,包括自然科学事业费、科协事业费、社会科学事业费。2004年全省省级科学事业费2.15亿元,由科技厅、农科院、国防科工委、社科院分别管理,其中省科技厅管理的省级科技机构科学事业费总量7143万元。

四川省科技厅的科技经费

2.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益,承担责任。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进入转化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检测,不得弄虚作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第五条 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重点扶持,保障实施。鼓励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资金和人才,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川进行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鼓励军民两用科技成果的转化。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七条 省、市(州)以及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要求,确定科技成果转化的总体目标和重点领域,编制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承担单位,并向承担单位提供事先确定的资助和其他条件。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推荐使用的先进技术、工艺、装备目录及限制使用或者淘汰使用的落后技术、工艺、装备目录。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开发能力。企业自身用于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安排,据实列支。第十二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办企业或与生产企业协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者通过投资、参股、合并等方式与企业合作。第十三条 以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拥有方与出资方所占股份的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科技成果作价出资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20%,高新技术成果可达35%,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独立实施或者与其它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他人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农畜品种,试销其研究开发并经过登记的新型农药、化肥等产品。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技术市场,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活动,支持创办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的检测、评估等中介机构。
  依法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和技术交易市场中的代理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检测、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提供检测结果和评估证明。
  检测、评估机构应当保守技术秘密。第十七条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有条件的地方和技术中介机构、企业及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风险(创业)资金和贷款担保金,依法开展风险投资和贷款担保业务,投资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第十八条 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形式筹措资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为现有的上市公司向高科技领域发展或与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创造条件。

3. 四川省科技厅的科技计划

省级科技计划1、科技攻关计划(该计划始于1981年)。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的指令性计划,其宗旨是通过攻关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中长期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促进传统产业的现代化和产业结构的优化;支持发展高科技并使其产业化;不断提高我省经济素质和人民生活质量;增强我省科学技术实力。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该计划始于1984年)。根据我省实际设立的指令性计划,其宗旨是建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四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具有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着眼于科技发展的长远储备和高级人才的培养。软科学研究计划(该计划始于1984年)。以决策科学化服务为目的,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内在联系及其发展规律,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选择方案的指令性科技计划。火炬计划(该计划始于1986年)。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指导性计划,其宗旨是促进高科技成果商品化,高科技商品产业化和高科技产业国际化。星火计划(该计划始于1986年)。是指导性科技开发计划,其宗旨是把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引向农村,引导亿万农民依靠科技发展农村经济,促进乡镇企业科技进步,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该计划始于1988年)。是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发新产品,推动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加强对产品开发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而制订的专项科技计划。 (该计划始于1994年)。是为培养和造就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学科带头人,为推动四川省经济发展、社会繁荣和科技进步培养后备人才和创新团队。

四川省科技厅的科技计划

4. 四川省科技厅的国家级科技计划

科技攻关计划(同省级)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加强原始性创新,在更深的层面和更广泛的领域解决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以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解决重大问题的能力,为国家未来发展提供科学支撑。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农业、能源、信息等领域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自身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多学科综合性研究;部署相关的、重要的、探索性强的前沿基础研究;培养和造就适应21世纪发展需要的高科学素质、有创新能力的优秀人才;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能承担国家重点科技任务的科学研究基地,并形成若干跨学科的综合科学研究中心。星火计划(同省级)火炬计划(同省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同省级)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该项目始于1999年):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通过拨款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培育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必将对我国产业和产品结构整体优化,扩大内需,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带动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等起到积极的作用。

5. 四川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广大科技工作者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了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加速四化建设,根据国家科委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的科技成果,是指对某一科学技术研究课题,通过试验研究、调查考察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结果。科技成果必须经过鉴定或评审。
  凡属于国际国内或省内首创的具有重大经济意义和作用的技术成果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基础理论成果,称为重大科技成果。第三条 科技成果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省科委主要负责全省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市、地、州、县科委和省级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科技成果的管理。其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科技成果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组织所管范围科技成果的登记、上报和奖励。
  (三)负责推荐技术成熟、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四)管理和提供科学技术成果档案资料。每年十二月底以前,编写好所管范围本年度《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汇总表》、《重大技术成果推广执行情况汇总表》,连同文字说明,逐级上报。
  (五)负责总结本地区、本部门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和推广的经验。
  (六)办理其他与科学技术成果管理、推广工作有关的事项。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鉴定第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课题的试验研究、调查考察完成后,由下达课题的单位或委托单位负责进行鉴定或评议。有重大经济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自选课题(包括研究单位和个人的自选课题),申报主管部门鉴定或评审。第五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或评审,可采取鉴定会、评审会,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或采取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单位评审等形式。不论采取哪种形式,均应对成果的学术水平、技术经济意义、能否应用推广、是否保密(密级)和是否奖励(奖励等级)等,提出恰如其分的鉴定或评审意见。第六条 对科技成果的鉴定或评审,必须资料齐全,自然科学基础理论成果应有试验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应用研究的技术成果,应有设计任务书和有关图纸、配方、照片、经济效益分析等。基础研究的论文,应在学术刊物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一年以上,有学术界的评论,才进行评审。第七条 负责组织鉴定或评审的单位,必须于鉴定或评审前一个月,把试验报告或学术论文等主要科学技术资料发给参加鉴定人员,并按照研究单位的要求,对需要保密的技术内容实行严格保密,如有泄密或剽窃他人成果者,要追究责任。第八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或评审,实行同行专家评议。参加鉴定或评审的成员不宜过多。自然科学基础理论成果的评审,要有相同专业的研究员、副研究员、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五名以上专家参加;应用研究和发展研究的技术成果鉴定,要有七个以上同专业工程师或相当技术职称专家参加。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必须有参加鉴定或评审的同行专家半数以上的人数认可并签字,由负责组织鉴定或评审的单位发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第三章 成果的上报登记第九条 凡取得了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科技成果,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科委,审查合格者方能登记。市、地、州科委和省级各科技管理部门认为属于重大科技成果项目则应转报省科委登记。上报资料(一式三份)包括: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二)技术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
  (三)试验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以及设计任务书、有关图纸、配方、照片等资料;
  (四)技术成果应有经济效益分析。第十条 国务院部、委、局在四川省单位取得的科技研究成果,若为地方下达的课题,则按本规定上报。若系国务院部、委、局下达的研究课题,则上报其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省科委和省人民政府有关业务部门。第十一条 由两个单位以上科技人员协作完成的科技研究成果,由主研单位上报,并附协作单位的意见和参加研究的科技人员姓名及其作用。第十二条 凡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上报内容相同的科技研究成果,按申报在先原则,先报者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四川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6.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知识产权向境外转让进行审查。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主体和投入途径多元化。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科技、教育、文化、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环境保护、军民融合等政策,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第九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服务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培育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第十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目标和重点领域,制定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成果,不得转化应用:
  (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已经限期淘汰的;
  (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浪费资源能源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制度、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和共享机制,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依法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目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并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实时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向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实时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第十三条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事项,相关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但涉及国家秘密、安全的除外。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供需对接等活动。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科技型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等指标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科技型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对企业当年在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可以作为经营业绩考核的利润。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国家军民融合战略对接的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体系,创新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机制,促进军用、民用科技成果相互转移转化。
  省和有条件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协调相关部门发布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民用技术转军用推荐目录、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等,健全国防科学技术市场需求信息发布制度,促进军用和民用科学技术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方面的衔接与协调。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