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赋税制度有哪些?

2024-05-13

1. 唐朝赋税制度有哪些?

唐朝的赋税制度有以下两种:
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是在均田制基础上的赋役制度,均田制是在不触动地主土地的前提下,将国家所掌握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受田农民对土地不得进行买卖,死后部分土地要交还国家。
要按规定交纳定量的租调(实物地租),同时还要承担国家的各种徭役(劳役地租),服役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替(即庸)。通过这一制度,封建政权既加强了对农民的控制,又保证了赋役的征派。

两税法:
第一、实行量出为入的原则。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第二、课税依据。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第三、课税主体。不分原住民和移民,一律按现行居住地立户籍,于所在地纳税。租庸调和所有其他税费全部废除,除两税之外,严禁另立名目征收其他税费,否则以“枉法”论处。流动商人在其经营所在地,收1/30的税(后改为1/10),鳏寡孤独者免征。
第四、全国无统一税率。贯彻量出为入原则,所以,根据每家资产多少定出九个等级的户,确定应该缴纳的“户税”;再根据拥有多少土地,征收“地税”。各地田亩数字,大致以代宗大历十四年(779)的数字为标准,进行征收。从按“丁”课征的租庸调改为以资产定户等,按户等征两税。
第五、纳税期限。每年分夏、秋两次纳税,“夏税”在六月之前缴纳,“秋税”在十一月之前缴纳。正因如此,所以名为“两税法”。这也与南方农业生产的特点相适应的。
第六、纳税形式。两税法规定,按户等征钱,按田亩纳粟。实际征收时,常“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两税”一律用钱缴纳,个别情况也可以折收实物。

唐朝赋税制度有哪些?

2. 唐代的税赋制度主要是什么?

唐代作为我国历史上最为强盛的朝代之一,其完善的赋税制度对其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唐代“均田制”放宽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更加速了“均田制”的崩溃。
租庸调制的出现表现了其进步性。并在唐初配合均田制的情况下,使得农民生产时间有了比较的保证,同时赋役负担的相对减轻,使得许多荒地开垦出来,国家的赋税收入有了基本保障,府兵制也得到巩固。
唐代初年,为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唐太宗等君臣们经常以历史兴衰作为借鉴,注重吸取历史教训,采取了一系列的财政经济改革措施。其赋税方面主要有均田制、租庸调制,以及后来的两税法等。

3. 唐朝的赋税制度有哪些?

唐朝的赋税制度有以下两种:
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是在均田制基础上的赋役制度,均田制是在不触动地主土地的前提下,将国家所掌握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受田农民对土地不得进行买卖,死后部分土地要交还国家。
要按规定交纳定量的租调(实物地租),同时还要承担国家的各种徭役(劳役地租),服役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替(即庸)。通过这一制度,封建政权既加强了对农民的控制,又保证了赋役的征派。

两税法:
第一、实行量出为入的原则。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第二、课税依据。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第三、课税主体。不分原住民和移民,一律按现行居住地立户籍,于所在地纳税。租庸调和所有其他税费全部废除,除两税之外,严禁另立名目征收其他税费,否则以“枉法”论处。流动商人在其经营所在地,收1/30的税(后改为1/10),鳏寡孤独者免征。
第四、全国无统一税率。贯彻量出为入原则,所以,根据每家资产多少定出九个等级的户,确定应该缴纳的“户税”;再根据拥有多少土地,征收“地税”。各地田亩数字,大致以代宗大历十四年(779)的数字为标准,进行征收。从按“丁”课征的租庸调改为以资产定户等,按户等征两税。
第五、纳税期限。每年分夏、秋两次纳税,“夏税”在六月之前缴纳,“秋税”在十一月之前缴纳。正因如此,所以名为“两税法”。这也与南方农业生产的特点相适应的。
第六、纳税形式。两税法规定,按户等征钱,按田亩纳粟。实际征收时,常“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两税”一律用钱缴纳,个别情况也可以折收实物。

唐朝的赋税制度有哪些?

4. 唐朝的赋税制度有哪些内容?

唐朝的赋税制度有以下两种:
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是在均田制基础上的赋役制度,均田制是在不触动地主土地的前提下,将国家所掌握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受田农民对土地不得进行买卖,死后部分土地要交还国家。
要按规定交纳定量的租调(实物地租),同时还要承担国家的各种徭役(劳役地租),服役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替(即庸)。通过这一制度,封建政权既加强了对农民的控制,又保证了赋役的征派。

两税法:
第一、实行量出为入的原则。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第二、课税依据。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第三、课税主体。不分原住民和移民,一律按现行居住地立户籍,于所在地纳税。租庸调和所有其他税费全部废除,除两税之外,严禁另立名目征收其他税费,否则以“枉法”论处。流动商人在其经营所在地,收1/30的税(后改为1/10),鳏寡孤独者免征。
第四、全国无统一税率。贯彻量出为入原则,所以,根据每家资产多少定出九个等级的户,确定应该缴纳的“户税”;再根据拥有多少土地,征收“地税”。各地田亩数字,大致以代宗大历十四年(779)的数字为标准,进行征收。从按“丁”课征的租庸调改为以资产定户等,按户等征两税。
第五、纳税期限。每年分夏、秋两次纳税,“夏税”在六月之前缴纳,“秋税”在十一月之前缴纳。正因如此,所以名为“两税法”。这也与南方农业生产的特点相适应的。
第六、纳税形式。两税法规定,按户等征钱,按田亩纳粟。实际征收时,常“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两税”一律用钱缴纳,个别情况也可以折收实物。

5. 唐朝的赋税制度有哪几种形式?

唐朝的赋税制度有以下两种:
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是在均田制基础上的赋役制度,均田制是在不触动地主土地的前提下,将国家所掌握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受田农民对土地不得进行买卖,死后部分土地要交还国家。
要按规定交纳定量的租调(实物地租),同时还要承担国家的各种徭役(劳役地租),服役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替(即庸)。通过这一制度,封建政权既加强了对农民的控制,又保证了赋役的征派。

两税法:
第一、实行量出为入的原则。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第二、课税依据。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第三、课税主体。不分原住民和移民,一律按现行居住地立户籍,于所在地纳税。租庸调和所有其他税费全部废除,除两税之外,严禁另立名目征收其他税费,否则以“枉法”论处。流动商人在其经营所在地,收1/30的税(后改为1/10),鳏寡孤独者免征。
第四、全国无统一税率。贯彻量出为入原则,所以,根据每家资产多少定出九个等级的户,确定应该缴纳的“户税”;再根据拥有多少土地,征收“地税”。各地田亩数字,大致以代宗大历十四年(779)的数字为标准,进行征收。从按“丁”课征的租庸调改为以资产定户等,按户等征两税。
第五、纳税期限。每年分夏、秋两次纳税,“夏税”在六月之前缴纳,“秋税”在十一月之前缴纳。正因如此,所以名为“两税法”。这也与南方农业生产的特点相适应的。
第六、纳税形式。两税法规定,按户等征钱,按田亩纳粟。实际征收时,常“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两税”一律用钱缴纳,个别情况也可以折收实物。

唐朝的赋税制度有哪几种形式?

6. 唐朝的赋税制度主要有哪些内容?

唐朝的赋税制度有以下两种:
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是在均田制基础上的赋役制度,均田制是在不触动地主土地的前提下,将国家所掌握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受田农民对土地不得进行买卖,死后部分土地要交还国家。
要按规定交纳定量的租调(实物地租),同时还要承担国家的各种徭役(劳役地租),服役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替(即庸)。通过这一制度,封建政权既加强了对农民的控制,又保证了赋役的征派。

两税法:
第一、实行量出为入的原则。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第二、课税依据。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第三、课税主体。不分原住民和移民,一律按现行居住地立户籍,于所在地纳税。租庸调和所有其他税费全部废除,除两税之外,严禁另立名目征收其他税费,否则以“枉法”论处。流动商人在其经营所在地,收1/30的税(后改为1/10),鳏寡孤独者免征。
第四、全国无统一税率。贯彻量出为入原则,所以,根据每家资产多少定出九个等级的户,确定应该缴纳的“户税”;再根据拥有多少土地,征收“地税”。各地田亩数字,大致以代宗大历十四年(779)的数字为标准,进行征收。从按“丁”课征的租庸调改为以资产定户等,按户等征两税。
第五、纳税期限。每年分夏、秋两次纳税,“夏税”在六月之前缴纳,“秋税”在十一月之前缴纳。正因如此,所以名为“两税法”。这也与南方农业生产的特点相适应的。
第六、纳税形式。两税法规定,按户等征钱,按田亩纳粟。实际征收时,常“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两税”一律用钱缴纳,个别情况也可以折收实物。

7. 唐朝前期赋税制度改革的特点

唐代前期的租庸调法,税额较轻,尤其是采取“输庸代役”的办法,让农民有休养生息的机会,多少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用唐代初期的经济繁荣。
租,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谷物,作为田税;调,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当地的土特产,一般指的是绢物等;庸,就是农民为政府服劳役代替纳物,艰险所谓“输役代庸”。


扩展资料:
在著名的贞观君臣论政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唐初的财政政策。其指导思想是“去奢省费,轻徭薄赋,选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
唐初利用战乱之后国家得以掌握大量空荒土地的优势,继续推行均田制,同时改革赋役制度,指定实施租庸调法。唐政府还经常临时性的减免税收。在唐朝,因自然灾害减征赋税已成为一项基本国策。
唐朝长期坚持轻税敛的思想和政策,一百二十年间没有改变。也就是在这一百二十年时间里,唐朝出现了两次盛世:前有贞观,后有开元,至玄宗开元年间,农业、手工业和商业都有长足的进步,成为封建社会的重大发展时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赋税制度

唐朝前期赋税制度改革的特点

8. 唐朝的税制

唐朝的税制是:两税法。
“两税法”是唐朝时期的一种税收制度,是唐德宗时期的宰相杨炎建议提出的,因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
“两税法”于公元780年正式颁布施行。它的出现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使古代赋税制度出现了“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的转变,同时也使封建国家对土地私有的控制原则逐渐向不干预或少干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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