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看到有提到 某某股室,各股室工作怎样,请问股室是什么意思?是否就是科室的意思?这个词有没有出处

2024-05-14

1. 经常看到有提到 某某股室,各股室工作怎样,请问股室是什么意思?是否就是科室的意思?这个词有没有出处

股室是科级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不是科室的意思。地级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叫科室 。
在县区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中设置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中的内设机构有处室、科室、股室【摘要】
经常看到有提到 某某股室,各股室工作怎样,请问股室是什么意思?是否就是科室的意思?这个词有没有出处【提问】
股室是科级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不是科室的意思。地级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叫科室 。
在县区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中设置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中的内设机构有处室、科室、股室【回答】
这个词没有什么出处,是行改部门的一个内设构的名称而己【回答】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上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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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常看到有提到 某某股室,各股室工作怎样,请问股室是什么意思?是否就是科室的意思?这个词有没有出处

亲您好,经常看到有提到 某某股室,各股室工作怎样,股室的意思参考如下:和科室的意思有所区别。股室是科级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一般在县区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中设置,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中的内设机构有处室、科室、股室。主要区别是,性质不同、职务不同、机构不同,具体如下:一、性质不同1、股级股级一般指股所级,是县区规范设置的一种没有级别的管理层级。介于副科级和科员级之间。2、科级科级一般指乡科级,乡科级指的是公务员级别。希望能帮助到您呢!【摘要】
经常看到有提到 某某股室,各股室工作怎样,请问股室是什么意思?是否就是科室的意思?这个词有没有出处?【提问】
亲您好,经常看到有提到 某某股室,各股室工作怎样,股室的意思参考如下:和科室的意思有所区别。股室是科级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一般在县区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中设置,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中的内设机构有处室、科室、股室。主要区别是,性质不同、职务不同、机构不同,具体如下:一、性质不同1、股级股级一般指股所级,是县区规范设置的一种没有级别的管理层级。介于副科级和科员级之间。2、科级科级一般指乡科级,乡科级指的是公务员级别。希望能帮助到您呢!【回答】

3. 经常看到有提到某某股室,各股室工作怎样,请问股室是什么意思?是否就是科室的意思?这个词有没有出处?

股室是科级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不是科室的意思。地级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叫科室。
在县区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中设置,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中的内设机构有处室、科室、股室。
根据《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机构的名称规范、准确,其名称由三部分组织:机构的地域名称;基本工作内容或者工作性质;行政机构名称的中心词。行政机构名称的中心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国务院设委的,省、市(行署)、县(市、区)称委;
2、国务院设部的,省称厅,市(行署)、县(市、区)称局;
3、国务院设办、局的,省、市(行署)、县(市、区)称办、局;
4、乡(镇)、街道(不含镇属街道)设置的综合性办事机构称室(股)。

扩展资料:《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现有机构具有协调能力的,不另行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承担办事职能的具体工作部门;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还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
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改变名称,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发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股室
百度百科-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百度百科-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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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常看到有提到某某股室,各股室工作怎样,请问股室是什么意思?是否就是科室的意思?这个词有没有出处?

股室是科级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不是科室的意思。地级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叫科室。
在县区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中设置,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中的内设机构有处室、科室、股室。
根据《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机构的名称规范、准确,其名称由三部分组织:机构的地域名称;基本工作内容或者工作性质;行政机构名称的中心词。行政机构名称的中心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国务院设委的,省、市(行署)、县(市、区)称委;
2、国务院设部的,省称厅,市(行署)、县(市、区)称局;
3、国务院设办、局的,省、市(行署)、县(市、区)称办、局;
4、乡(镇)、街道(不含镇属街道)设置的综合性办事机构称室(股)。

扩展资料:《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现有机构具有协调能力的,不另行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承担办事职能的具体工作部门;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还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
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改变名称,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发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股室
百度百科-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百度百科-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