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

2024-05-17

1. 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

法律分析: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会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

2. 业主委员会有没有权挪用公共维修基金

无论任何人都没权利挪用维修资金,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3. 业主委员会有没有权挪用公共维修基金

无论任何人都没权利挪用维修资金,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业主委员会有没有权挪用公共维修基金

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只属于业主大会吗

法律分析:是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是业主的财产,该笔资金大多数情况下是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的,但最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还是归业主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5. 公共维修基金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涉嫌犯罪吗

房屋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按规定,业主个人不可申请使用。只有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取得业主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有的地方可能是其他部门或机构)办理维修基金支用审核手续。审核手续办结后,凭审核手续到指定银行支取维修基金。  
 
  虽然业主在购房时缴纳了购房款3%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但多数业主对住房维修基金知之甚少。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修订过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维修基金是用于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通俗地说,除了自己房子内的,都是共用部位。但并不是任何维修都能使用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工程”才可使用维修基金。一般来说,主要硬件的更换属于中修,小修的费用包括在物业费内,不能使用维修基金。  
 
  因此,一般的房屋漏水属小修,应包含在物业费里,维修基金属大修。  
 
附:⑴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受理业主报修,落实有资质的修缮单位。修缮单位编制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书。 
 
⑵业主委员会在收到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书后,征得相关业主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并对未建立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余额不足的业主,筹足维修基金。 
 
⑶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持业主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材料、修缮单位登记书、工程预算书向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使用申报手续。 
 
⑷管理中心受理后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维修基金支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⑸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修缮单位签订维修工程合同后,管理中心按核定经费的30%划拨维修备用金。 
 
⑹维修工程结束,由业主委员会初步验收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房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质量检验评定。 
 
⑺工程决策应接受相关业主的监督或根据相关业主的要求接受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的审计。 
 
⑻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提交工程决算书、竣工验收单、或有资质的中介组织的审计报告。经审核通过后, 凭结算发票、费用分摊清册等办理结算手续。 
 
⑼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对维修费用按户结算、分摊并予以分布。

公共维修基金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涉嫌犯罪吗

6. 业主委员会有权动用维修基金吗

法律分析:不能。动用维修资金需要大部分业主同意,除非你能组织一个队伍去科普,去抗衡业委会,不然维修资金必定没有了。他们可以用一个名义花这笔钱,然后在小区门口摆摊,搞一个回馈业主的活动,只需要你在相关项目书以及同意动用维修金的文件上签上大名,他们就可以高枕无忧的用这笔钱,只要账目做的好就行了。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7. 物业公司无法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以前的维修基金使用情况怎样处理好

亲~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物业公司作为业主聘请的“管家”和物业维修基金的实际使用者,一般而言,不应直接控制掌握维修基金账户,但应谨慎做好维修基金实际使用支出的账册报表。然而实践中,不少物业公司直接掌握控制着维修基金,并在使用支出时擅自作主。还有些物业公司动用维修基金弥补物业管理费的不足,或者在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后拒不移交维修基金及其收支明细账册。《物权法》明确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因此,物业公司的上述行为,均违反了维修基金的法定使用条 件和程序,应责令物业公司限期改正或补正手续。如果侵占、挪用行为造成了业主的损失,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摘要】
物业公司无法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以前的维修基金使用情况怎样处理好【提问】
亲~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物业公司作为业主聘请的“管家”和物业维修基金的实际使用者,一般而言,不应直接控制掌握维修基金账户,但应谨慎做好维修基金实际使用支出的账册报表。然而实践中,不少物业公司直接掌握控制着维修基金,并在使用支出时擅自作主。还有些物业公司动用维修基金弥补物业管理费的不足,或者在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后拒不移交维修基金及其收支明细账册。《物权法》明确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因此,物业公司的上述行为,均违反了维修基金的法定使用条 件和程序,应责令物业公司限期改正或补正手续。如果侵占、挪用行为造成了业主的损失,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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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提问题的效果,我物业公司是按照小区里的实际维修事项,依据房屋维修基金的要求申请的程序,业主委员会后期成立的,要求物业公司提供以前的房屋维修基金使用的事情,维修基金都是由市住建局维修基金科掌管的,物业只是按照流程申请的,时间都过去了好几年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追究以前的事情吗?【提问】
亲~具体情况需要调查提取以往的相关信息。【回答】
根据以前基金使用情况与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决定。【回答】
感谢您的询问,希望能帮助到您。[鲜花][心][心]【回答】

物业公司无法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以前的维修基金使用情况怎样处理好

8.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使用建筑物维修基金的情况

法律分析: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