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银保监会监管重点

2024-05-12

1. 2021年银保监会监管重点

法律分析:银保监会表示,2021年要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整体效能,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要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持续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加强民生领域金融支持。推动发展养老、健康、责任、巨灾等保险。切实加强对互联网平台金融活动监管年将毫不松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和重点房地产企业融资管理规定。继续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加快推动高风险机构处置。完善重大案件风险和重大风险事件处置机制。加大对非法金融以及“无照驾驶”打击力度等。
法律依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本办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1年银保监会监管重点

2. 2020年银保监会有什么新规定?


3. 银监会2022年7月7日新规

银监会2022年7月7日新规是,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 7日晚间,银保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强化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测管理,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过该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摘要】
银监会2022年7月7日新规【提问】
银监会2022年7月7日新规是,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 7日晚间,银保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强化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测管理,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过该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回答】
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发卡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
2,要求银行应当合理设置单一客户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并纳入该客户在本机构的所有授信额度内实施统一管理。
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客户确需对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得超过2年。
4,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订立信用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风险揭示内容应当严格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并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展示最高年化利率水平。
5,要求发卡银行、收单机构、清算机构等各主体建立健全对套现、盗刷等异常用卡行为和非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和拦截机制并依法采取措施。
6,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合作机构制定明确的准入、退出标准和管理审批程序,实行名单制管理。【回答】
我是逾期的一个客户想诚信还款,,我了解一下逾期以后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可以全免费吗【提问】
不可以的亲【回答】
是一个怎么样的规定,麻烦给我详细说一下【提问】
1、因失业、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的非恶意信用卡逾期,可以找银行说明情况,请求减免逾期违约金;2、因不明费用,或银行未说明的收费项目而产生的信用卡逾期违约金可以申请减免;3、信用卡还款日前已与银行协商了延期还款的方案,而造成的逾期违约金,可以找银行减免。如果需要律师介入的,可以找华律网债权债务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回答】
可以减免,不可以全免【回答】
那不是今年七月七日出台了一个规定【提问】
只能减免呢亲,具体减免多少需要跟银行沟通【回答】
再麻烦咨询一下,我现在逾期六个月了,银行让我先找一部分钱然后再签协议,这个钱算是我本金还是按违约金处理【提问】
本金,银行会先处理本金【回答】
哦哦,那我找了就是按本金还给银行,再协商【提问】
是的亲【回答】
谢谢,请你指点下我咋跟银行协商[作揖][作揖][作揖]【提问】
1、银行问题:如果是银行方面原因造成信用卡逾期产生利息,那么持卡人可以要求银行减免利息。2、不可抗拒因素:如果持卡人因重大疾病、失业、破产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逾期,可以主动跟银行说明情况,然后提交资料证明,银行酌情考虑后,会减免利息的。3、其他原因:如果持卡人在还款日前已经与银行达成延期还款方案,但是还款日当天银行仍扣款,这样产生的逾期利息,也可以要求银行减免的。如果需要律师介入的,可以找华律网债权债务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回答】

银监会2022年7月7日新规

4. 银监会2022年7月7日新规

银监会2022年7月7日新规是,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 7日晚间,银保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强化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测管理,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过该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发卡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2,要求银行应当合理设置单一客户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并纳入该客户在本机构的所有授信额度内实施统一管理。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客户确需对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得超过2年。4,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订立信用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风险揭示内容应当严格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并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展示最高年化利率水平。5,要求发卡银行、收单机构、清算机构等各主体建立健全对套现、盗刷等异常用卡行为和非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和拦截机制并依法采取措施。6,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合作机构制定明确的准入、退出标准和管理审批程序,实行名单制管理。【摘要】
银监会2022年7月7日新规【提问】
不好意思,麻烦再讲详细些呢?【提问】
银监会2022年7月7日新规是,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 7日晚间,银保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强化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测管理,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过该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发卡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2,要求银行应当合理设置单一客户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并纳入该客户在本机构的所有授信额度内实施统一管理。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客户确需对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得超过2年。4,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订立信用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风险揭示内容应当严格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并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展示最高年化利率水平。5,要求发卡银行、收单机构、清算机构等各主体建立健全对套现、盗刷等异常用卡行为和非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和拦截机制并依法采取措施。6,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合作机构制定明确的准入、退出标准和管理审批程序,实行名单制管理。【回答】

5. 2022年1月1日起试运行!银保监再出新规

    互联网人身险新规的   
      配套补充政策出炉   
     
     近日,银保监会又下发一项新规——   《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的通知》,拟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试运行工作,试运行期一年。   
     
     据了解,   这项规定是对一个月前落地的互联网人身险新规的配套补充   ,明确要求各险企要每年定期对互联网人身险产品定价与实际情况进行“回溯管理”,并要求各险企根据实际情况相较精算假设的偏差程度,主动采取予以关注、调整改进、主动报告及信息披露等举措,严防报行不一。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按年度对在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回溯   ,并每年提交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工作总结报告。   回溯产品范围为自上市至回溯期期末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排名前十名的产品。   
     
      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须回溯再保后赔付率、费用率等两个指标   ;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须回溯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四个指标。  
     
     《通知》还要求,各保险公司应由总精算师担任试运行工作负责人,组织产品、精算、财务等部门推进相关工作,并指定联系人协调对接试运行期间具体任务。  
     
      实际费用率超假设   
      30%须调整改进   
     
      10月下发的互联网人身险新规提出,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   ;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新规要求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须在精算报告中列明中介费用率上限,项下不得直接列支因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运营所产生的信息技术支持和信息技术服务类费用,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  
     
      这些规定令业内不禁担心互联网人身险的附加费用率被锁定后将直接产品的渠道竞争力   。  
     
     此次《通知》的下发解答了这一疑虑,   配套政策给市场化的费用率竞争留下了一定空间   ,而且对于互联网人身险费用率的管理目前还只是要求险企实施定价回溯管理,在试运行期间,银保监会暂不针对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结果采取监管措施。  
     
     但同时,   《通知》指出,一旦实际费用率与精算假设的偏差大于等于10%,且小于30%,保险公司须予以关注   ;偏差大于等于30%,且小于50%时,保险公司须调整改进;偏差大于等于50%时,保险公司则须主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除了费用率以外,其他互联网人身险产品定价指标,   包括再保后赔付率、发生率、投资收益率、退保率等也都须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定期回溯。   
     
      监管推动建立良性竞争格局   
     相隔一个月,《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的通知》相继下发,   折射出监管治理互联网保队销售乱象、推动建立良性竞争格局的决心与行动。   
     
      两个《通知》旨在引导互联网渠道产品设计低于传统渠道的费率水平,   体现互联网渠道直销属性,预计将优化行业渠道成本限制过度公域引流,进而让利于民。  
     
     从产品端来看,基于互联网人身险新规的《通知》中对资本资质的监管要求,   中小保险公司线上销售人身险产品将普遍受限   ,若无法完成线下队伍自建,将面临保费负增长风险。   大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将不再具备十年期以上寿险(除定期寿险)和年金险的销售资质,而大型险企或更为受益。   
     
      《通知》落地后将有效改善行业乱象、优化竞争格局   ,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 健康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1月1日起试运行!银保监再出新规

6. 银保监出台的最新政策

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增强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抓好抓细各项政策落地,截止2022年7月上旬银保监会重全力支持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推动金融供给提质增效,继续满足实体经济有效融资需求。二是加强薄弱环节金融服务,支持保居民就业保市场主体。三是强化产业转型升级金融支持,激发经济发展新动力。四是支持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助力扩大有效投资。五是着力疏通国民经济循环堵点,支持构建新发展格局。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增强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抓好抓细各项政策落地,截止2022年7月上旬银保监会重全力支持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推动金融供给提质增效,继续满足实体经济有效融资需求。二是加强薄弱环节金融服务,支持保居民就业保市场主体。三是强化产业转型升级金融支持,激发经济发展新动力。四是支持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助力扩大有效投资。五是着力疏通国民经济循环堵点,支持构建新发展格局。

7. 2020年银保监保险新规

    2020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重点围绕进一步强化法定责任准备金监管、规范分红险红利分配和利益演示机制、健全非现场监测机制等几方面发布的保险新规如下:
  1、进一步强化法定责任准备金监管。以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为抓手,将其纳入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并与产品监管等监管措施挂钩。
  2、规范分红险市场发展。为更好引导客户合理预期,防范销售误导和恶性竞争,修订完善了分红险利益演示的方法,明确了演示利率上限,并将红利分配比例统一为70%。
  3、完善非现场监测机制。对《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有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中季度负债业务信息表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新增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万能险账户基本情况、投连险账户基本情况等,加大负债业务监管力度。
  为强化法定责任准备金监管,2019年银保监会完善了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建立评估利率动态调整机制,并将普通型长期年金的评估利率水平由4.025%下调到3.5%。在此基础上,引入责任准备金覆盖率,并将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与产品监管措施挂钩,旨在进一步强化法定责任准备金监管,牢牢守住行业风险底线。

2020年银保监保险新规

8. 10月1日保监会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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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保险新规”10月1日起施行将来保险更重保障,消费者更受益;投保人要理性对待“停售潮”勿跟风10月1日起,被业内称为“史上最严保险新规”的保监会134号文将正式施行。134号文划出的三条“红线”,导致不少在售的年金险和万能险必须重新调整,并迎来9月份的“停售潮”。这对新老投保人会产生什么影响?代理人声称好产品将停售“且买且珍惜”,投保人当如何解读?扬子晚报记者为您调查采访。扬子晚报记者沈春宁马燕134号文有何主要变化?年金保险返还难,万能险不再卖附加险134号文于今年5月份公布,全称《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最重要的变化是以下几点:1.两全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2.上述产品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3.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对此,业内有人甚至用“颠覆性改变”来形容。南京一家保险公司资深人士接受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不少公司年金保险首次生存保险金是3年甚至当年就返还,比例也高达已交保费的30%;一些中小险企的明星产品有不少是以“主险+万能型附加险”形式存在的,新规对它们冲击较大。134号文出台的意义是什么?让保险回归保障本源,让消费者更受益东北证券9月发布的134号文专题研究介绍,截至9月11日,处于“在售”状态的附加产品(万能型)为147个,这些产品10月1日后都不能再售。研报分析,新规绝无限制行业发展之意,短期或对四季度和2018年开门红产生冲击,但长期有利于寿险业回归保险保障本源。扬子晚报记者也查到,134号文开宗明义提到,这是为了“切实发挥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回归保险本源,防范经营风险”;新规还要求:保险产品定名、产品说明书及宣传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财”“投资计划”等表述。扬子晚报记者采访中有业内人士如是说:与其它金融产品不同,保险产品是提供风险保障,而不是投资理财。但如果多家保险公司急功近利地推出重返还轻保障的产品,就可能存在投资风险。而且保费用于投资的多了,放到保障上的少了,最终受损的还是消费者。10月1日后有啥注意事项?“新人”可优选健康类产品,“老人”合同照旧中意人寿江苏分公司南京机构业务总监孙莉建议,10月1日后,新投保人在选择产品时一定要理清顺序:优先考虑健康类产品,再买年金或养老、分红、教育类产品。如果前两类保障都做全了,并且也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再考虑万能险或投连险的投资。南京消费者刘女士几年前投保过3年一返还并且计复利的年金险,自10月1日起会有什么影响?记者咨询几家保险公司人士得知,新规对老的保单不会有任何影响,之前签订的合同依然遵守。面对“停售潮”真的早买早好?投保健康险别拖延,其它产品理性对待南京消费者刘女士去年还买过一款返还型年金险,年交保费3万元左右,每年返还10%保费并且享公司红利,60岁后返还逐年递增,将来可有资格申请入住这家保险公司的养老社区。随着10月1日“大限”将至,代理人催她加保,说以后这类好产品就买不到了。还有的代理人称,134号文对甲状腺癌作了规定,将来算轻疾,要投保得赶快。还有人称134号文规定吸烟者要多交保费。事实果真如此吗?扬子晚报记者查询发现,134号文确实提到“支持并鼓励保险公司……区分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吸烟状况等情况进行差异化定价”,但并非强制要求;对甲状腺癌则只字未提。中意人寿江苏分公司南京机构业务总监孙莉建议,投保人应理性对待“停售潮”。一方面,甲状腺癌属轻疾的说法目前是捕风捉影,但从趋势看,未来不排除改变的可能。另一方面,吸烟状况将进行差异化定价也是一种方向。她个人认为,如果有意投保健康类保险产品,确实早买早安心,不要拖延,因为这类风险最不可控。平安人寿江苏分公司南京巨鼎营业区高级营业部经理黄耘也认为,134号文施行后,保险公司会更规范,“严核保,宽理赔”,对新的投保人而言健康险越早买越好。孙莉建议,如果是投保理财类产品,则不要跟风,理性对待量力而行。毕竟保险公司会推新产品衔接,而且任何产品不会适用于投保人一辈子,保险也应随人生不同的财务阶段,人生责任的不同阶段而变更。投保人应学会资产配置,根据自身财务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运用多元化金融工具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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