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委会专职委员

2024-05-13

1. 审委会专职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各级人民法院设      审委会委员专职委员2名,一般享受副院长待遇,但不是副院长,与副院长区别是一般不分管各种工作,也不进法院党组。      综述:审判委员会委员是法律职务,需要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没有职数和具体级别规定,可以是副科、正科、副县、正县、副厅、正厅等;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是行政职务,是有职数和级别的,一个法院2名,级别为副院级。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虽然是行政职务,但其一定是审判委员会委员,需要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是“审判委员会委员”这个法律职务。

审委会专职委员

2. 审委会专职委员是行政职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各级人民法院设      审委会委员专职委员2名,一般享受副院长待遇,但不是副院长,与副院长区别是一般不分管各种工作,也不进法院党组。      综述:审判委员会委员是法律职务,需要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没有职数和具体级别规定,可以是副科、正科、副县、正县、副厅、正厅等;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是行政职务,是有职数和级别的,一个法院2名,级别为副院级。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虽然是行政职务,但其一定是审判委员会委员,需要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是“审判委员会委员”这个法律职务。

3. 法院专审委委员是什么职位,与副院长有什么区别,比副院长级别低吗?

  1、审判委员会是中国特有的审判组织形式,它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集体领导机构,在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审判经验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决定案件处理的最高审判组织,是审判业务方面的决策机构,指导和监督全院审判工作。其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
  2、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由法院院长主持,成员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资深审判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数是单数。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法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4、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一般享受副院长待遇,不是副院长,与副院长区别是一般不分管各种工作。

法院专审委委员是什么职位,与副院长有什么区别,比副院长级别低吗?

4. 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是什么级别

各级人民法院都设“审判委员会”,这是法院在业务上的一个集体领导机构,负责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其成员叫做“审判委员会委员”。      但是,审委会委员不是一个行政领导职务,没有对应的行政级别,具体由个人担任的行政职务决定。首先,介绍一下人民法院的规格。      法院是“一府一委两院”中的一员,依法履行审判权,主要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四个层级,机构规格比较特殊。      以省高院为例,为副省级单位:      西藏高院2019年部门决算——截图      1、省高院与省政府、省监察委、省检察院一样,都由省人大产生,接受省人大的监督,和省政府的厅局有本质区别。      最直观的例子,省高院的印章比省发改委、公安厅的印章大一圈,前者刊国徽,后者刊五角星。      2、省高院院长是明确的副省级职务,与省长、省监察委主任一样,都由省人大选举产生,不存在高配的情况。      而省发改委主任、公安厅长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是明确的正厅级职务。      但是,整个省高院却是正厅级建制:      1、省高院的副职领导中除了“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明确正厅级之外,其它副院长、政治部主任都是明确的副厅级职务。      2、省高院的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审判庭、立案庭等内设机构都是明确的正处级规格,主任、庭长都是正处级职务。      因此,省高院的各个行政职务对应的级别如下:      1、院长:副省部级      2、常务副院长:正厅级      3、副院长、政治部主任:副厅级      4、审判庭庭长:正处级      5、审判庭副庭长:副处级第二,介绍一下法官的概念。      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实行员额制管理,从任职满一定年限后的法官助理中以入额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因此也叫员额法官。      各级法院的法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组成,院长由人大选举产生,其它由人大常委会任命。      其中,审判员大致可以理解为法官中的普通干部,而“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大致可以理解为法官中的领导干部。然后,介绍一下审判委员会的概念。      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决定案件处理的最高审判组织,是审判业务方面的集体领导机构、决策机构,指导和监督全院的审判工作。      但是,法院还有“党组、行政班子”两个领导机构,与审判委员会的区别在于:      1、党组是法院的核心领导机构,负责“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对于法院的“三重一大事项”拥有最终决定权。      目前,法院的党组成员一般有5—9人,包括“院长、副院长、政治部主任、纪检监察组长”。      2、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管“事务”,处理法院的日常行政工作,班子成员一般有3—7人,包括“院长、副院长、政治部主任”。      3、审判委员会负责管“业务”,负责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案件、讨论决定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会比“党组成员、行政班子人数”多出不少,由“院长、副院长、若干资深法官”组成。其中,资深法官包括“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部分审判庭庭长(现任或已退居二线)”组成。      可以看到,三个机构的很多成员是重合的,三个机构既分工、又协作,共同推动法院的各项工作发展。最后,介绍一下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有关情况。      审委会委员更像是一个业务岗位,而非行政领导职务,并没有明确的行政级别。      因此,审委会委员的个人级别不尽相同,以省高院为例:      1、院长是副省部级;      2、常务副院长是正厅级;      3、副院长是副厅级(个别可以高配正厅);      4、审委会专职委员是副厅级;      5、审委会委员、审判庭庭长是正处级。      这里介绍一下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其有点像介于副院长、审判庭庭长之间的职务,属于半个院领导,有明确的行政级别。      例如,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是副厅级职务,市中院专职委员是副处级职务,基层法院专职委员是副科级职务,协助院长、副院长分管部分工作。      各级法院的副院长中有不少都是从专职委员晋升而来,同时,庭长转岗担任专职委员也属于提拔晋升。

5.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是什么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各级人民法院设      审委会委员专职委员2名,一般享受副院长待遇,但不是副院长,与副院长区别是一般不分管各种工作,也不进法院党组。      综述:审判委员会委员是法律职务,需要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没有职数和具体级别规定,可以是副科、正科、副县、正县、副厅、正厅等;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是行政职务,是有职数和级别的,一个法院2名,级别为副院级。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虽然是行政职务,但其一定是审判委员会委员,需要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是“审判委员会委员”这个法律职务。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是什么职务

6. 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同一职务

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同一职务。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其级别相当于副院长。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1、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3、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4、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刑事诉讼中还有:拟判死刑的案件;依照《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需要减轻处罚的案件。



扩展资料
主要区别
审判委员会不同于合议庭,它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拟判处死刑的;
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3、检察院抗诉的;
4、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
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6、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之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上进行,并且应当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情况的说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如果有意见分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应当以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的名义发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判委员会

7. 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同一职务

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同一职务。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其级别相当于副院长。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1、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3、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4、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刑事诉讼中还有:拟判死刑的案件;依照《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需要减轻处罚的案件。



扩展资料
主要区别
审判委员会不同于合议庭,它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拟判处死刑的;
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3、检察院抗诉的;
4、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
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6、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之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上进行,并且应当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情况的说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如果有意见分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应当以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的名义发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判委员会

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同一职务

8.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各级人民法院设      审委会委员专职委员2名,一般享受副院长待遇,但不是副院长,与副院长区别是一般不分管各种工作,也不进法院党组。      综述:审判委员会委员是法律职务,需要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没有职数和具体级别规定,可以是副科、正科、副县、正县、副厅、正厅等;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是行政职务,是有职数和级别的,一个法院2名,级别为副院级。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虽然是行政职务,但其一定是审判委员会委员,需要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是“审判委员会委员”这个法律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