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2024-05-13

1. 侵权责任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侵权责任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由被侵权人承担,但如果侵权行为所涉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则由侵权人承担不具有因果关系或者有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如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侵权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2. 侵权举证责任归谁承担?

侵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别依法由原、被告承担。原告一般需证明: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3、行为具有违法性;
4、行为人有过错。
第三个要件实践中原告一般不必单独证明。被告需对法定的减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一、环境污染侵权原告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环境污染侵权原告的举证责任是被告实施了污染损害行为及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产生损失等方面;
而被告要辩驳原告的请求,就必须对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举证。
二、民法典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条件分别是
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条件如下:1、行为的违法性: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2、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3、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三、过错推定怎么举证
过错推定原则原告只需要证明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
原告完成举证责任后,法官直接推定被告有过错,不要求原告提供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据,而是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但是如果被告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被告可以免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 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怎么确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是依据具体案情才能确定举证的责任,如果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等的侵权,由被告人负责举证。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性质是什么?
1、客观性
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2、关联性
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
3、合法性
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怎么确定?

4. 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归谁

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一般是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由原告承担对证据诉讼请求的举证责任;但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
3.原告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
一、反而民法因果关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证据倒置: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情形,即法律直接规定在特定案件中,不由主张权利一方举证,而由另外一方举证的法律制度。
二、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规则是什么
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或倒置因果关系举证原则。对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而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三、环境污染纠纷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环境污染纠纷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污染者承担。特殊的是,环境侵权提起民事诉讼的,由造成环境污染的一方还要就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的程序为:
1、原告到法院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
2、法院立案审查,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只要符合立案的标准即可,即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事实请求和理由等;
3、法院排期开庭;
4、法院通知当事人到案,开庭进行审理;
5、作出判决并且宣判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5. 侵权责任人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1、当事人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一、民事诉讼举证时效是多久?
举证时效也就是审判实践中所说的举证期限,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做出具体的规定来设立举证时效制度。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我所可以给举证时效下这样一个定义,举证时效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提出某项主张时,应在人民法院规定的诉讼期间内,提出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逾期不能或者没有提供证据的即是不履行举证责任,放弃举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举证的后果的一种制度。
设立举证时效制度,有利于正确贯彻实施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目的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使人民法院能够及时地解决民事纠纷。然而,审判实践中,有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过长,使诉讼时效的目的难以实现,从而失去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意义。因此,要使实体法的诉讼时效制度得以正确实施,程序法就应该有相应的诉讼时效即举证时效来保障。

侵权责任人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6. 侵权责任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

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分别由原、被告承担。原告需证明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有过错。被告需对法定的减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一、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是什么意思?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1)专利侵权: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2)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环境污染: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高空坠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就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缺陷产品: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共同危险:侵权人就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医疗行为:医疗机构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行为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是怎样
(一)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范围具有特殊性
与普通的环境侵权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不同的是,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因此省级、市地级政府等行政机关被赋予提起诉讼的主体权利。《若干规定》第1条明确,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具有特殊性
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力,《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跨地域、跨流域特点,就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作出明确规定。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适用的举证责任具有特殊性
《若干规定》第6条、第7条明确,原告只需举证证明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以及所需修复费用、损害赔偿等具体数额即完成了举证责任。而为反驳原告主张,被告应举证证明的事项包括:(1)依法不应承担责任;(2)存在法定减轻责任的情形。而在《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地方司法实践中被告可能承担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例如,《江苏高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要求被告除应就法定免责或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外,还应当就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特殊性
《若干规定》第11条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突出了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目的。与普通民事侵权案件索赔损失相区别,不仅仅是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与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评估费用,原告在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还可主张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以及在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情形下的永久性损害赔偿。另外,合理支出的律师费及其他诉讼支出,也可主张由被告承担。
三、著作权侵权行为要件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
2、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二、特殊侵权行为需要依照法律特别规定的具体要件,通常不需要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其行为是某种间接侵权行为,往往与责任人有关的其他行为或事件构成,在责任承担上需要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

7. 侵权责任举证责任由谁去承担

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分别由原、被告承担。原告需证明: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3、行为具有违法性;
4、行为人有过错。
第三个要件实践中原告一般不必单独证明。
被告需对法定的减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一、可以举证侵权案件原告是过错吗
在一般的侵权责任纠纷中,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被告有过错,但在无过错责任承担中,则无需证明被告存在过错。特殊情况下存在举证责任的倒置问题。《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什么是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损害不一定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只对其主观上有过错的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三、网络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
2、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二、特殊侵权行为需要依照法律特别规定的具体要件,通常不需要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其行为是某种间接侵权行为,往往与责任人有关的其他行为或事件构成,在责任承担上需要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侵权责任举证责任由谁去承担

8. 侵权责任举证责任是谁去承担

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分别由原、被告承担。
原告需证明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有过错。被告需对法定的减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要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且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二、产品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一般是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在进行举证的时候也要说明自己的产品不存在任何的缺陷,而对于受害方也应该证明自己是因产品的质量问题而受到的损失。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三、无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