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 -法律知识

2024-05-12

1.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8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停止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是指:
(一)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部门所属的国有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及美术馆(以下简称省级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
省级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的名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二)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藏品,是指具有收藏价值的各种材质的器皿和器具、钱币、砖瓦、石刻、印章封泥、拓本(片) 、碑帖、法帖、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典图、文献、古籍善本、照片、邮品、邮驿用品、徽章、家具、服装、服饰、织绣品、皮毛、民族文物、古生物化石标本和其他物品。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 -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