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

2024-05-14

1.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

2. 违法发放贷款罪认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认定具体如下: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几点:(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合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由于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当然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2)造成损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犯罪论处。本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行为对象不同。前者是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后者是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3)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后者要求构成较大损失的就可以构成犯罪。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l)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后者则只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人身伤亡,还可能是严重的政治影响等。(3)主体要件不同。前者的主体是我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主体要件。

3.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可以从该罪构成要件入手。
1、客体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满足以上四要件的情况下,即可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
处罚规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关于“数额巨大”和“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4.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怎么构成的

非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1、主要要件:主体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主观上是故意的;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贷款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四要件有哪些
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四要件:
1、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等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证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银行违规放贷应承担什么责任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5. 违法发放贷款罪怎么构成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营贷款业务的个人和金融机构;
2、主观方面一般是出于过失;
3、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四要件有什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四要件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
“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如何构成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主体要件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态度,并具有牟利的目的;
3、客体要件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4、客观要件即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满足什么要件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条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怎么构成的?

6. 该怎么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

本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界限、主体是特殊主体,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立案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应予立案追诉。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关系人的范围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3款规定、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行为人犯本罪时往往兼有以贷谋私,其他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2。
3,数额较大的、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
4、第2款修改为,不构成犯罪。对行为人的贷款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损失不大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即行为人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本罪的构成本罪的构成要件特征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同时也构成了受贿罪:
1、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犯罪主体相同,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罪的对象是非关系人。五,才能以犯罪论处,收受贿赂的情形,即对造成的重大损失的后果是过失的心态,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关系人:
(1)在放贷对象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国家规定。只有在行为人因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时,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三,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有相似之处。但是行为人违反法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四、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造成较大损失即构成犯罪,应以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实行数罪并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
3,不仅会给国家和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单位犯前款罪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法规定刑法修正案
(六)第13条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1款。
2,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二,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如果行为人因收受贿赂,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划清一罪与数罪。
(2)构成犯罪的损失金额不同。”《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4款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法规则可能是故意的: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而且会破坏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二者都是金融信贷方面犯罪。本罪属于结果犯,而本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7. 违法发放贷款罪应该怎么样认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刑法规定刑法修正案
(六)第13条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1款、第2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4款规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三、立案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本罪的构成本罪的构成要件特征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不仅会给国家和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破坏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国家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对造成的重大损失的后果是过失的心态。但是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则可能是故意的。
五、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行为人因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以犯罪论处。对行为人的贷款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2、划清一罪与数罪。行为人犯本罪时往往兼有以贷谋私,收受贿赂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因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同时也构成了受贿罪,应以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金融信贷方面犯罪,犯罪主体相同,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在放贷对象方面,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关系人;本罪的对象是非关系人。
(2)构成犯罪的损失金额不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造成较大损失即构成犯罪,而本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应该怎么样认定

8. 违法发放贷款罪,怎么认定?

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点来了解:
(一)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区别
1、行为对象不同。前者是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后者是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2、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后者要求构成较大损失的就可以构成犯罪。
(二)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
l、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后者则只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人身伤亡,还可能是严重的政治影响等。
3、主体要件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中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主体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无罪辩护情况,应当基于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主体一种是银行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如果可以从并不知情,或者不是由自己具体操作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无罪辩护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