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

2024-05-17

1.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帐目,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
  5.收益分配计划。
  (二)各项收入:
  1.村提留、乡统筹费;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4.集资款;
  5.土地补偿费;
  6.救济扶贫款;
  7.上级部门拨款;
  8.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
  1.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
  2.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
  3.村组(社)干部工资及奖金;
  4.招待费支出;
  5.集体统一经营支出;
  6.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7.上交乡统筹费;
  8.其他支出。
  (四)各项财产:
  1.现金及银行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对外投资;
  5.其他财产。
  (五)债权债务:
  1.农户往来;
  2.内部单位往来;
  3.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
  4.银行(信用社)贷款;
  5.其他债权债务。
  (六)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缴纳税金数额;
  3.提取公积金数额;
  4.提取公益金数额;
  5.提取福利费数额;
  6.投资分利数额;
  7.其他分配。
  (七)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时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第七条 平时对于多数村民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财务公开栏的样式由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帐务帐目必须真实可靠。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财务公开以前,应有民主理财小组参加,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帐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同时要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帐目张榜公布后,其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于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有权代表群众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三)有权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介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于2011年11月21日由农业部、监察部以农经发〔2011〕13号印发。该《规定》共19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农业部、监察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经发〔19975号)予以废止。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哪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 规定》中。根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第5条规定,村集体经济 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1)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
设计
划; 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 对外投资等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 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2)各项收人。包括产品销售收人、租赁收人、服务收人等集体经营收人;发 包及上交收人;投资收人;“ 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 政补助款项;上级专项补助款项;征占土地补偿款项;救济扶贫款项;社会捐赠款 项;资产处置收入;其他收人。

(3)各项支出。包括集体经营支出;村组(社)干部报酬;报刊费支出;办公费、 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 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社会捐赠支出;其他支出。

(4)各项资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 资;其他资产。

(5)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 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6)债权债务。包括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银行(信用社)贷款;欠单位和个人 款;其他债权债务。.

(7)收益分配。包括收益总额;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提取福利费数额;外来 投资分利数额;成员分配数额;其他分配数额。

(8)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另外,凡是村民重点关注和敏感的经济事项和财务事项都应该成为财务公开 的内容,比如说新农村合作医疗补贴、粮种补贴、小麦倒伏补贴等,以保障村民的知 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哪些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哪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哪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 规定》中。根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第5条规定,村集体经济 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1)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  设计  划; 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 对外投资等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 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2)各项收人。包括产品销售收人、租赁收人、服务收人等集体经营收人;发 包及上交收人;投资收人;“ 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 政补助款项;上级专项补助款项;征占土地补偿款项;救济扶贫款项;社会捐赠款 项;资产处置收入;其他收人。  (3)各项支出。包括集体经营支出;村组(社)干部报酬;报刊费支出;办公费、 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 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社会捐赠支出;其他支出。  (4)各项资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 资;其他资产。  (5)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 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6)债权债务。包括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银行(信用社)贷款;欠单位和个人 款;其他债权债务。.  (7)收益分配。包括收益总额;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提取福利费数额;外来 投资分利数额;成员分配数额;其他分配数额。  (8)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另外,凡是村民重点关注和敏感的经济事项和财务事项都应该成为财务公开 的内容,比如说新农村合作医疗补贴、粮种补贴、小麦倒伏补贴等,以保障村民的知 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哪些人?  《实施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一般来说就是当地的村民,他们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集体成员资格,也有通过婚姻、收养关系或者移民迁入本集体依法取得成员资格。通常以在册户籍为主要依据。成员资格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平等的资格。  关于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目前国家尚未作出统一规定,一般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条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传统习惯来确认成员资格。对于因死亡、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非农业户口、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序列,而被登出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哪些宅基地收回  
   户口迁离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被集体收回; 
    闲置两年及以上的宅基地可被集体收回;
   
    改变宅基地使用性质,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可被集体收回;
    “一户多宅”的,集体有权收回多余宅基地的使用权,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户主须缴纳给集体一部分资金;
    经批准重新申请了新宅基地后,旧的宅基地可被收回;
    农村“五保户”逝去后留下的宅基地可被收回;
    宅基地用来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可被收回(有偿);
     *** 依法征收土地,宅基地被收回(有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在哪办理  乡镇 *** 经管站咨询,需要哪些手续,到县级 *** 经管局办理。
  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般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及现状  农村人民公社,是在高阶农业生产社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组成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成立初期,生产资料实行过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在分配上实行过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并取消了自留地,压缩了社员家庭副业,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目前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行政机构在农村基层的延伸或者是中介类的机构。  这些组织对全国农产品有比较准确、及时的统计,为下一步农作物的种植提供比较详实的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处理承包款  集体经济,是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集体所有制源自苏联,它的应用范围仅限于农村,主要表现为集体农庄所有制。上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从前苏联引入了集体所有制概念,并在开展合作社和公私合营运动中将其放大到农村和城镇,这样就演变成了我国的农村和城镇集体经济所有制。  集体经济的实质是合作经济,包括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然而,在集体经济发展的历史上,人们只承认集体经济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弱化甚至否认了集体经济还具有劳动者资本联合的特征。否认了劳动者个人产权,是传统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最大区别。  在我国,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体现著共同致富的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财富和国家税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没有专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认定条件。司法实践中,多以具有村集体户口、长期在村集体居住生活、以村集体的土地生产经营为生活来源、以集体经营组织成员身份享受、履行权益和义务等综合确定,多由法官依法自由裁定。
   

5. 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法律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

6.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应当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积极筹集资金,努力增加收入,搞好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降低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集体资产不受损失。第六条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称经管站)是具体执行机构。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财务计划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初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和上级下达的指导计划指标等,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编制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一)综合财务收支;
  (二)固定资产购建;
  (三)农业基本建设及资源开发投资;
  (四)兴办村集体企业、事业的投资;
  (五)提留款、统筹费及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提取、使用;
  (六)收益分配。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下称成员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以下称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经管站审查同意后执行:
  (一)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二)资金筹集;
  (三)合同内农民负担预算;
  (四)较大投资项目;
  (五)村干部报酬;
  (六)其他计划外较大财务事项。第三章 货币资金和专用基金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禁止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资产,禁止向村集体经济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在农田基本建设,农业开发、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更新的投资和扶贫救济资金等,应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货币资金管理规定。货币资金的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开支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实行帐、款分别管理,支票、印鉴分别保管,每季度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收入应当及时入帐核算,禁止设帐外帐、小金库。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借出款项和各项欠款积极催收,按时收回,参照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利息。核销坏帐,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500元以上报乡(镇)经管站备案。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有价证券,应当入帐核算。入帐时,应当登记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和利息标准。兑付有价证券,应当以当时金融市场卖出价格计算。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专用基金管理,坚持计划安排。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不准超范围或超标准使用。第十七条 农户股金可由农村合作基金会代为管理,持股入会农户享有按股分红的权利。第十八条 公积金包括按规定从收益分配中提取部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土地征用补偿费等。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第十九条 公益金包括按规定从收益分配中提取部分、接受专门用于公益福利事业捐赠等。公益金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福利事业。第四章 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帐册,定期盘点,对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实相符。

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农业部 监察部通知

农业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1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监察厅(局):为切实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现将修订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1997年12月16日农业部、监察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经发[1997]5号)同时废止。农业部 监察部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农业部 监察部通知

8. 国家在农村集体财务有哪些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于2011年11月21日由农业部、监察部以农经发〔2011〕13号印发。该《规定》共19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于2011年11月21日由农业部、监察部以农经发〔2011〕13号印发。该《规定》共19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农业部、监察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经发〔19975号)予以废止。

扩展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后,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解决;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乡(镇)、村两级要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整理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财务公开档案应当包括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查、审核资料,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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