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可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不包括

2024-05-13

1. 中国证监会可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不包括

证监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一般有:监管谈话、谈话提醒;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责令改正;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限制业务活动。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与特征辨析行政强制措施在中国还仅仅是一个学理概念,学界对其理解不尽一致。结合行政强制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及国内外学者对该概念的较为一致的看法,倾向于将行政强制措施定义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或对其行为和其他权利实施暂时性限制的措施。它具有如下特征:(1)强制性行政强制的强制性表现在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行为或权利的强制限制或控制,这种强制不一定体现在实施该等行为的强制性上,但该等行为造成的结果一定是强制性的。这一特征使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非强制措施得以区分。(2)临时性和非最终性这是行政强制措施区别于行政处罚的最显著的特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或行政执法结果的实现,或为了预防、制止某种危险状况或危害状态的发生,因而当行政管理活动顺利进行的障碍或危险状况、危害状态被排除或行政相对人履行规定的义务后,行政主体就应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或不再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反之则还可以采取进一步的处理。(3)不以实现某一行政处理决定所规定的内容为存在前提和目的这是行政强制措施区别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最重要的特征。行政强制执行的存在前提是相关的行政相对人未能自觉执行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其目的是通过强制手段实现这一行政决定的最终实现。而行政强制措施并不以一个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存在为必要,即使在已存在处理决定的情况下,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也不是为了实现该行政决定的内容,而是为了实现法律法规原本就规定的行政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或恢复正常状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可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不包括

2. 中国证监会可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不包括

法律分析:1、责令停止发行证券。
2、责令停业整顿。
3、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4、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5、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
6、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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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行政监管措施不是行政处罚,因为行政监管措施的目的是用于监督和管理,而行政处罚是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我国规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包括限制业务活动,谈话提醒,限制证券买卖,责令股东转让股权或责令公司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4. 受到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或被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包括

法律分析:证监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一般有,监管谈话、谈话提醒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入诚信档案令改正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制业务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5. 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不包括:()*答案是什么

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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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包括:①警告、通报批评;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③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④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⑤行政拘留;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回答】
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列入(【提问】
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列入(期限为3年)【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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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不包括:()*答案是什么

6. 对行政处罚监督包括的内容有( )


7.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哪些案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根据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案件; (二)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 (三)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哪些案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8.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哪些案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亲亲您好,您咨询问题回答如下:      根据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案件; (二)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 (三)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真诚的希望能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如果您觉得对您有帮助的话,请辛苦点一下赞哦,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