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程序规定是什么?

2024-05-13

1. 法律援助程序规定是什么?

一、法律援助程序规定是什么?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 法律援助条例 》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 律师 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受 理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 代理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 身份证 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第十条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三)农村“五保”供养证;   (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 抚恤金 生活的证明材料;   (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九)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被 羁押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服刑人员, 劳动教养 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   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查证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   (一)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符合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的个人收入符合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三)申请人持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真实有效的。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和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发送申请人;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当同时函告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十八条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7日,需要及时提起 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   (二)需要立即申请 财产保全 、 证据保全 或者先予执行的;   (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法律援助的案件是有具体的程序规定的,如果当事人想要申请得到法律援助,那么必须满足相关的援助条件才可以进行法律援助的,如果当事人不满足条件那么该申请就不受得到受理,所以需要明白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援助的要求。

法律援助程序规定是什么?

2. 请问法律援助有什么程序

法律援助的条件可分为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一般条件: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并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我国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3. 走法律援助的程序和条件有哪些?

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接受法律援助当事人或法律服务委员会资助当事人。依《1988年法律援助法》第15条规定,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人须符合两项条件:一是基于合理的理由参与诉讼;二是财产状况必须符合法律援助法律、规章的规定。而诉讼理由是否合理、财产状况是否符合要求,由各级法院来判断和执行。其中财产标准经常调整,如1995年,年收入7187英镑(人身伤害案件为7920英镑)以下的人,才有资格申请民事法律援助。其中年收入在2425至7187英镑之间的人,在接受法律援助期间每月应将其年收入中超过2425英镑部分的三十六分之一捐给法律援助委员会;年收入在2425英镑以下的人,没有捐助之义务。另外除主管机关特别授权之外,申请民事法律援助的人,其“可支配资产
(DisposableCapital)”金额不得超过6750英镑(人身伤害的为8560英镑)法律服务委员会认为,符合《2000年社区法律服务(诉讼费用保护)规则》第5条规定如下标准的,方可承担当事人的诉讼费用:
(1)诉讼的最终裁决结果对当事人有利;
(2)在根据第11条第1款作出诉讼费用命令3个月内,未资助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表示拟向法律服务委员会寻求命令;
(3)法院认为,从公共资金中支出有关诉讼费用公正、衡平的;
(4)如诉讼费用在一审程序产生的,则诉讼程序由法律服务委员会资助当事人提起,若不作出有关命令,未资助当事人将发生严重经济困难的。如诉讼费用由法律援助基金或其他援助支出的,对援助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应进行详细评定。申请法律服务资助,须签署经济状况声明,并载明当事人根据《2000年社区法律服务(诉讼费用保护)规则》第6条提供的信息,并陈述在提供信息之日后,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并无明显变化,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写明经济状况变化的细节。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对资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评估。就《1999年接近司法法》第11条之目的,评估法律服务委员会资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时,不予考虑资助当事人
100,000英镑总资产或家庭财产以内的部分。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不得申请拍卖资助当事人的家庭财产,但可以通过扣押令的形式,要求其以
100,000英镑以外的财产进行担保。综合上面所说的,法律援助专门是针对保护弱小群体设置的一个部门,只要是你有合理、合法的证据都是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因此,作为一位老百姓一定要知道走法律援助的程序和条件有哪些?这也会很快的针对问题原因,更快的帮助你要回损失。

走法律援助的程序和条件有哪些?

4. 办理法律援助程序规定

一、办理法律援助程序规定
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一)刑事诉讼辩护、代理;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
(三)请求给付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
(四)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村“五保户”、患有严重疾病的人请求侵权赔偿;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六)见义勇为者请求奖励与保护;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七)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八)请求国家赔偿;
(九)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务。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条件: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必须是经济困难或者因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以及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被告人。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以上是关于办理法律援助程序规定的条件是什么的相关解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5. 走法律援助的程序和条件有哪些?

一、走法律援助的程序和条件有哪些? 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接受法律援助当事人或法律服务委员会资助当事人。依《1988年法律援助法》第15条规定,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人须符合两项条件:一是基于合理的理由参与 诉讼 ;二是财产状况必须符合法律援助法律、规章的规定。而诉讼理由是否合理、财产状况是否符合要求,由各级法院来判断和执行。其中财产标准经常调整,如1995年,年收入 7187英镑(人身伤害案件为7920英镑)以下的人,才有资格申请民事法律援助。其中年收入在2425至7187英镑之间的人,在接受法律援助期间每月应将其年收入中超过2425英镑部分的三十六分之一捐给法律援助委员会;年收入在2425英镑以下的人,没有捐助之义务。另外除主管机关特别授权之外,申请民事法律援助的人,其“可支配资产(Disposable Capital)” 金额不得超过6750英镑(人身伤害的为8560英镑) 法律服务委员会认为,符合《2000年社区法律服务( 诉讼费用 保护)规则》第5条规定如下标准的,方可承担当事人的诉讼费用:(1)诉讼的最终裁决结果对当事人有利;(2)在根据第11条第1款作出诉讼费用命令3个月内,未资助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表示拟向法律服务委员会寻求命令;(3)法院认为,从公共资金中支出有关诉讼费用公正、衡平的;(4)如诉讼费用在 一审 程序产生的,则诉讼程序由法律服务委员会资助当事人提起,若不作出有关命令,未资助当事人将发生严重经济困难的。如诉讼费用由法律援助基金或其他援助支出的,对援助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应进行详细评定。 申请法律服务资助,须签署经济状况声明 ,并载明当事人根据《2000年社区法律服务(诉讼费用保护)规则》第6条提供的信息,并陈述在提供信息之日后,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并无明显变化,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写明经济状况变化的细节。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对资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评估。就《1999年接近司法法》第11 条之目的,评估法律服务委员会资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时,不予考虑资助当事人100,000英镑总资产或家庭财产以内的部分。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不得申请拍卖资助当事人的家庭财产,但可以通过扣押令的形式,要求其以100,000英镑以外的财产进行担保。 综合上面所说的,法律援助专门是针对保护弱小群体设置的一个部门,只要是你有合理、合法的 证据 都是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因此,作为一位老百姓一定要知道 走法律援助的程序 和条件有哪些?这也会很快的针对问题原因,更快的帮助你要回损失。

走法律援助的程序和条件有哪些?

6. 法律援助程序规定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是: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然后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受理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等承办。【法律依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7. 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有哪些

法律援助程序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和当事人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所应遵循的一定的程序规则。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程序是:申请、 ( 受理 ) 审查、决定 ( 指派 ) 、 ( 提供 ) 援助、结案 ( 归档 ) 。 ( 一 ) 申请。需要法律援助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并分别向下列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1 .属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向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2 .属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3 .属公证事务的,向住所地、事实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表载明以下事项: (1)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 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3) 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4)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5) 法律援助中心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或社会群众团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代理或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材料。 申请人直接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除情况紧急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会造成申请人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外,接待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但为了方便法律援助申请人,法律服务机构对申请法律咨询、代拟一般法律文书或者其它简易民事法律援助事项的,可以直接受理并提供服务。 ( 二 )( 受理 ) 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申请,应自受理申请后的 15 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 是否应由本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 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3)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说明,并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为了保证申请人得到公正对待,维护法律援助的声誉,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受理和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可申请其回避: (1) 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申请人的近亲属; (2) 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三 ) 决定 ( 指派 ) 。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1 .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免收或减收费用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按规定程序指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通过该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并书面通知受援人。 2 .对符合条件决定提供公证法律援助的,通知承办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办理。 3 .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法律援助中心重新审查一次。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 15 日内 ( 影响当事人诉讼时效的除外 ) 将重新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 四 )( 提供 ) 援助。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的关键环节。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即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务,并依通常的做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例如辩护、代理等。公证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还应遵循公证程序的规定,符合公证条件的才能出具公证书。为提高援助质量,减少援助成本,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仍需要法律援助的,除特特情况外仍由第一审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援助。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提交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印制的法律援助文书。 ( 五 ) 结案 ( 归档 )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及时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公证书等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和有关法律援助文书,经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审核后,由指派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中心验收存档。

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有哪些

8. 法律援助需要哪些文件,走哪些程序?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四条 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可去律师港湾做全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