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有什么特征

2024-05-16

1. 可转换公司债有什么特征

可转换公司债的特征有:
1、债券发行是由公司发行的;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法律没有统一规定;
3、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持债券的当事人可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
一、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债务凭证,它是企业筹措资金的常用方法之一。
公司债权的主要特点是:
(1)较大的风险性由于公司债券的还款来源是公司的经营利润,公司的经营存在着风险性,因此公司债权持有人承担着损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风险。
(2)较高的收益率。较高风险的公司债权也会提供给债券持有人较高的投资收益。
(3)对于某些债券而言,发行者与持有者之间可以相互给予一定的选择权。
公司债券主要有以下几类:
(1)按是否记名可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券面上登记持有人姓名)和不记名公司债券(券面上不需载明持有人姓名)。
(2)按持有人是否参加公司利润分配可分为参加公司债券(除了可按预先约定获得利息收入外,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参加公司利润分配的公司债券)和非参加公司债券(待有人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利率获得利息的公司债券)。
(3)按是否可提前赎回分为可提前赎回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在债券到期前购回其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公司债券(只能一次到期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4)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持有人选择权分为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在一些公司债券的发行中,发行人给予持有人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未附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二、注销公司债券发行的定价方式是怎样确定的
公司债券发行定价的方式是,由公司根据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等因素,按照市场价格和交易习惯,内部协商确定。公司可按面值发行,可溢价发行,也可低于票面金额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四)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公司债券可分为哪些类型
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债券期限,公司债券可分为短期公司债券、中期公司债券和长期公司债券。
(2)按债券是否记名,公司债券可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3)按债券有无担保,公司债券可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
(4)按债券可否提前赎回,公司债券可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
(5)按债券票面利率是否变动,公司债券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累进利率债券。
(6)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公司债券可分为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和不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7)按发行方式,公司债券可分为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
(8)按持有人是否参加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债券可分为参加公司债券和非参加公司债券。
(9)按发行债券的目的,公司债券可分为普通公司债券、改组公司债券、利息公司债券、延期公司债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可转换公司债有什么特征

2. 可转换公司债有什么特征

法律分析:将可转换公司债券拆分为债券部分与股票部分,其特点就显而易见。 首先,其体现为债性。 发行人必须每年固定地支付给债券持有人利息,到期后如果持有人不去转股,企业需要还本付息。 其次,其体现为股性。 转债持有人有权按事先契约规定的转换比例,把可转债转换成相应数量的基础股票。当然,这种转换对转债持有人来说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当持有人认为转股有利时才实施,因此,这实际相当于一个认股期权,而一旦转股,则可转债契约生命就结束,持有者将无法再享受每年的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权利。 因此,有人将可转换公司债券总结为:一种企业债与一批期权打包捆绑形成的一种创新金融衍生产品。 而正是可转换公司债券这种股债捆绑设计加上灵活的条款,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了巨大的调整弹性和选择空间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五)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3. 可转债公司债券的特征是什么

	可转债公司债券的特征:
	(1) 债权性;(2)股权性;(3)可转换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债券转让,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可转债公司债券的特征是什么

4. 什么是可转换公司债?可转债有什么特点?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特性。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债权性。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
2.股权性。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3.可转换性。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国政府决定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1997年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极大地规范、促进了可转换债券的发展。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获得更加确定的收益。

5. 什么是可转债公司债券的特征

可转债公司债券的特征:
(1)债权性;
(2)股权性;
(3)可转换性。
一、股东股份可以回购的情形有哪些
股东股份可以回购的情形如下: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
3、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和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股份;
5、将股份转换为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照一定程序回购发行或者流通公司股份的行为。
二、股权质押是股权出质吗
股权质押是担保方式的一种,就是债务人以股权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
1、具有财产性;
2、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物。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
三、公司上市股票发行审核程序及关注事项
1、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主要包括哪些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包括受理申请文件、初审、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和核准发行四个步骤:(1)受理申请文件。(2)初审。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4)核准发行。依据发审会的审核意见,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2、什么叫发行审核的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发行审核的普通程序是指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的程序。发行审核的特殊程序是指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的程序。3、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主要内容有哪些a)发审委对发行人的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b)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债券转让,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什么是可转债公司债券的特征

6. 可转换公司债券有什么特征?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特性。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债权性
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
2、股权性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3、可转换性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国政府决定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1997年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极大地规范、促进了可转换债券的发展。
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获得更加确定的收益。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既具有债权特性,有具有股权特性的债券,这也就回答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什么”这个问题,最大的特点在于可以转换为股权,借此参与公司的决策,这是一种化被动为主动的机会,对于那些有能力的投资者者来说,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7. 可转换公司债券有什么特征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特性。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债权性
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
2、股权性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3、可转换性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国政府决定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1997年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极大地规范、促进了可转换债券的发展。
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获得更加确定的收益。

可转换公司债券有什么特征

8. 可转债公司债券的特征是什么?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债权性
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
(二)股权性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三)可转换性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国政府决定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1997年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极大地规范、促进了可转换债券的发展。
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获得更加确定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