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拍卖流拍后评估报告过期,如进行第三次拍卖还用重新评估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4-05-14

1. 两次拍卖流拍后评估报告过期,如进行第三次拍卖还用重新评估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摘要】
两次拍卖流拍后评估报告过期,如进行第三次拍卖还用重新评估么?法律依据是什么【提问】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回答】
至于是否需要重新评估,是要看第三次拍卖时,评估报告是否还在有效期之内,过期需要重新评估。【回答】

两次拍卖流拍后评估报告过期,如进行第三次拍卖还用重新评估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2. 首次拍卖流拍后可否不再评估并重新拍卖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动产或不动产时应当确定保留价,如果第一次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3. 流拍后能不能重新评估拍卖

法律分析:可以拍卖,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重新进行评估拍卖。但是第二次拍卖最高可比第一次降价2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流拍后能不能重新评估拍卖

4. 法院第三次拍卖流拍后怎么规定

法律主观:法院的拍卖流拍两次之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5. 评估报告过期了,还能继续拍卖吗

【案情】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黄某未履行还款70万元本息的义务,依法对黄某名下一套房产采取评估拍卖措施。某地产评估公司作出的某地产估字(2020)第00038号《评估报告》价值时点为2020年4月12日,该《评估报告》有效期截止日为2021年4月11日。评估报告正式生效后,黄某却与周某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周某自愿申请撤回执行。2021年5月6日,周某以黄某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直接拍卖黄某上述房产,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启动对上述房产的第一次拍卖。之后,黄某以《评估报告》已超一年有效期为由,要求重新评估。      问:上述情形,能否以2020年4月12日作出的《评估报告》为参考价,于2021年5月20日直接启动司拍卖?      答: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的《评估报告》有效期截止日为2021年4月11日,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启动第一次拍卖,此时未超过该《评估报告》有效期六个月,则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亦即无需重新评估。

评估报告过期了,还能继续拍卖吗

6. 流拍后能不能重新评估拍卖

可以拍卖,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重新进行评估拍卖。但是第二次拍卖最高可比第一次降价2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第四十三条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7. 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三次流拍后的问题?

变卖价格一般不低于评估价格的一半。变卖不成的,交申请执行人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三次流拍后的问题?

8. 法院拍卖房产但三次均流拍,不久法院又要重新评估后再拍卖,并告诉我直到拍卖成功为止,法制国家去哪说理

1.你没有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这需要法院证明。
2.你没有证据,只有自己的陈述,那么自己的主张是得不到支持的。
3.第三十五条拍卖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是要由法院提出以财产抵债。而不是由你来提出的。
所以你只有拿到第一点的证据才能去想办法。


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拍卖不超过三次。达到了上述最大次数后,法院对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可以变卖一次,否则在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情况下,就“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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