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题 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

2024-05-16

1. 选择题 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

应该是B,答案是错的,当然前提是你问的是中国法……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因为那条中有一款是善意取得必须满足这样的条件: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登记。所以ac显然是适用的。
但是物权法对于遗失物的问题有特殊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的人无权处分了遗失物,原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赔偿,也可以在得知受让人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不过当受让人是在有经营资格的主体购买或者通过拍卖购得的,原权利人需要支付其价款。
不知道那个答案是怎么回事……

选择题 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

2.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3.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4)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      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5)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4.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由于案情中未加详述,暂时假设武某系善意,且七千元的价格系合理(如折旧等),同时也确已交付,那么该电脑所有权属武某,吴某只能请求周某赔偿损失。
取得所有权原因如下:
1、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2、善意取得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以上,望有帮助。

5.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领域

您好,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下:1、善意取得制度可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2、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4、出质人以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的,不知债务人无权处分动产的,债权人仍可行使留置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领域【提问】
您好,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下:1、善意取得制度可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2、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4、出质人以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的,不知债务人无权处分动产的,债权人仍可行使留置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回答】
遇到法律纠纷分析时应首先分析什么【提问】
解决法律纠纷的首要做法应明确双方是属于什么法律关系。【回答】
遇到法律纠纷的分析思路是什么【提问】
一、【第一步】案件事实分析法在现实生活中,客观事实不同于案件事实。【注意】要实现客观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基本同一,必须要有证据证实:1.证据必须属于法定种类。2.属于法定种类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力。3.有证据力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王某向柳某借款1万元用于经营,并向柳某打了一个借条。3个月后,柳某由于疏忽,将借条遗失。柳某要求王某补写欠条时,王某借故故意拖延。一年后,柳某找到王某要求其还款时,王某由于经营状况不佳遂以双方无借款事实为由,拒绝还款。柳某虽向法院起诉,状告王某,但法院因为柳某没有提供证据确认借款事实,只有驳回其的起诉。【分析】在这个事例当中,客观事实是王某确实向柳某借款了1万元,而案件事实却是借款事实不成立。要实现客观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基本同一,必须要有证据证实。而要做到这一点,其法定的条件是:1.证据必须属于法定种类。2.属于法定种类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力。3.有证据力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阐释】1.证据必须属于法定种类。法定种类:书证、人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回答】
二、【第二步】法律事实分析法一个事实确认以后,如果受到法律的规范和调整,就会构成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有行为和事件之分,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事件又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在现实生活中,战争、罢工属于社会事件,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则属于自然事件。行为作为人们有意识、有目的活动,又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注意】1. 法律事实是否已经成立?2.成立的是行为还是事件?成立的是违法行为还是合法行为?3.形成何种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事实、行政法律事实还是经济法律事实、刑事法律事实?这就必须系统熟知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以及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阐释】1. 法律事实是否已经成立?如正当防卫的成立、行政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合同的成立等等。例如,正当防卫的成立同时必须符合以下六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而非针对合法行为。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防卫意图,而非“防卫挑拨”。3、行为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而非“防卫【回答】
三、【第三步】法律关系分析法法律关系处在不断生成、变更、消灭的运动过程之中。它的形成、变更、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法律依据,但法律规范只是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还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本身。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注意】1.一定的法律事实形成、变更、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2.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应适用的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有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种类。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规范也不同。3.分析重点法律关系的要素。任何一个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主体、客体、内容三个基本要素。【阐释】1.一定的法律事实形成、变更、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一般有以下情形:(1)一个法律事实形成、变更、消灭一个法律关系。【回答】
(2)一个法律事实形成、变更、消灭多个法律关系。【例如】李某系某一公司的职工,与妻子万某生有一子李小甲,家中还有一个70多岁的老父亲。一日,李某因公出差,途中遭遇车祸死亡,经查,肇事车辆系某汽车公司所有,肇事司机也系汽车公司职工。李某在人寿保险公司还办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析】本案中,由于李某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产生的法律关系有:李父、万某、李小甲之间的继承法律关系;李某家属与劳动局之间的工伤认定法律关系;李某家属与公司之间的工伤抚恤法律关系;李某家属与汽车公司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李某家属与人寿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理赔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关系有:李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李某与妻子万某之间的夫妻法律关系;李父与李某的父子法律关系;李某与李小甲的父子法律关系。(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消灭。【回答】
2.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应适用的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有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种类。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规范也不同。【回答】
3.分析重点法律关系的要素。任何一个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主体、客体、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法律关系主体有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等四类,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由于法律案件的复杂性,法律关系也纷繁复杂,这时以主要法律关系为基础,分析重点法律关系就十分必要。【回答】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领域

6.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领域

您好亲!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等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领域【提问】
您好亲!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等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回答】

7.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领域

您好,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善意取得的适用领域: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等等。【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领域【提问】
您好,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善意取得的适用领域: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等等。【回答】
一种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另一种认为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亦可适用于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动产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不动产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信赖登记证书而无权处分不动产的让与人交易,如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原不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回答】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领域

8. 哪种情况下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一、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善意取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其前提是这些财产能够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如果转让的财产不能随便流通或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流通,交易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善意取得自然不能保护和促进这一层次的财产流转,受让人无权要求适用善意取得。如转让毒品、剧毒物、爆炸物,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珍稀动物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等,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有些动产,由于其价值较大,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相当重要性,为了加强管理,法律对此特别规定转让时应履行一定的登记手续。这类财产主要是自行车、机动车辆等。公民或法人在买卖赠与这类财产时,须提供相应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法律关系才能生效。因此,通常不会发生无权转让而第三人又不知情的情况。
三、被查封的财产财产被查封后,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如将财产转让他人,将破坏查封的效力,划归债权人的债权,属于无权转让。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应取得所有权。
四、盗窃物和遗失物在各国法例上,盗窃物和遗失物一般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罗马法规定,凡占有盗赃和遗失之物,不因时效消失,权利人无论何种情况都可提起回收之诉。其他如日耳曼习惯法、摩奴法典、汉谟拉比法典、我国法律等都有类似规定。近现代民法也贯彻了这一精神。但要指出的是,遗失物与盗窃物应有所区别。在某些国家,如德、日等国民法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可在一定条件下取得所有权。因此,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转让属有权转让,不适用善意取得。我国司法实践一般是不作区别,只要是盗窃物或遗失物,不论转让几手,所有人均可要求善意占有人返还。但是,这种做法受到理论上的反对。因为在复杂的商品交换中,受让人要判断出让人是否为真正权利人已属不易,更何况要判断财产是否属于盗窃物或遗失物。对此,我们认为,从精神文明建设和维护社会治安状况出发,对于遗失物和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是合理的,但也不能绝对化。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主要有: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被查封的财产;盗窃物和遗失物。在文中有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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