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再买房要交住房维修基金吗

2024-04-29

1. 拆迁户再买房要交住房维修基金吗

1、房产的公共维修基金指的是房主入住以后---注意是以后,而不是现在或者已经,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属于房屋保修范围内、或者超出保修期后)问题(简单的比如电梯使用不当不会动了之类的)必须要维修的开支。
2、如果是市场上买的商品房,这钱通常是由开发商拨给物业管理公司----当然这钱早已算在房价中了。
3、你说的拆迁户买房可能是这种情况:拆了你的老房,在附近按约定给你多少房子,但你要付一般相当于建安成本价的钱购买。一般地,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只是代理拆迁单位(当然是当地政府)盖房的代理商,通常只收取3%左右的代建费,自然不会替你付这笔钱了。因此,出这钱的要么是你,要么是拆迁方。看看你的拆迁约议

拆迁户再买房要交住房维修基金吗

2. 拆迁安置房要交公共维修基金吗

你好!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所以就算是拆迁后分的房子也是需要交纳房屋维修基金的。

3. 拆迁户还房要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吗

拆迁户还房要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拆迁户还房要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吗

4. 拆迁分到的房子要交房屋维修基金吗

你好!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所以就算是拆迁后分的房子也是需要交纳房屋维修基金的。

5. 拆迁后分的房子要交房屋维修基金吗

你好!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所以就算是拆迁后分的房子也是需要交纳房屋维修基金的。

拆迁后分的房子要交房屋维修基金吗

6. 房子拆了以后 公共维修基金怎么办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按照法规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维修基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当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将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7. 买房子需要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吗

对于房屋维修基金来说,业主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都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后期房屋的维修的需要。

买房子需要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吗

8. 回迁房要交维修基金吗

法律分析:不用。没有这项费用。如果有应该也是在收房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