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立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2024-05-14

1. 如何成立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一、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也就是风投公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至少有两个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3)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发起人情况;发起人协议;负责筹建工作的人员名单、简历;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发起人协议主要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筹建期限内,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他业务活动。
  (5)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筹建情况、验资证明、人员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基金管理计划与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公司章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制定。
  (6)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领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7)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 申请成立基金公司的条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一般应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文件,由证券管理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由证券管理部门予以批准、注册后,基金管理公司才能开业。

  二、风险投资基金又叫创业基金,是当今世界上广泛流行的一种新型投资机构。它以一定的方式吸收机构和个人的资金,投向于那些不具备上市资格的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基金无需风险企业的资产抵押担保,手续相对简单。它的经营方针是在高风险中追求高收益。风险投资基金多以股份的形式参与投资,其目的就是为了帮助所投资的企业尽快成熟,取得上市资格,从而使资本增值。一旦公司股票上市后,风险投资基金就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股权而收回资金,继续投向其它风险企业。

如何成立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2. 哈尔滨市科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哈政办发[1999]25号 1999NIAN 12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为建立我市科技风险投资机制,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科技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是指为实现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风险基金实行股份制。政府注入引导资金,吸纳社会各类资金入股。

  第四条 风险基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股权投入,风险借款和贷款但保等。使用原则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政府注入的资金与其它入股资金同股同利。

  第五条  组建哈尔滨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的企业法人。

  创业公司按公司法规范运作,设董事会、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投资方式采用投资管理人(公司)和资金托管机构制。

  创业公司按具体投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享受投资收益,保障出资人的资产保值增值。

  创业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风险基金来源和投资方向

   第六条  风险基金来源:

  (一)自1999年起,5年内市财政每年安排风险基金3,000万元。

  (二)自1999年起,5年内每年从市本级科技三项费用中划拔30%作为风险基金;

  上述两项资金作为风险基金的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计划分批拔给市科委,市科委划拔给创业公司。

  (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多种形式吸纳的社会各类资金;

  (四)风险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五)风险基金的投资收益;

  (六)哈发[1999]12号文件规定返还的资金;

  (七)其它资金

  第七条  投资项目应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符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具备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形成新兴产业,对地方经济发展有较大拉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八条  投资形式:

  (一)股权投入

  (二)风险借款

  (三)贷款但保,吸引金融机构投资。

第三章  风险基金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法定代表人具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和创新意识,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相应的开发条件,包括技术力量和物资条件。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利于环境保护;

  (二)技术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引进、消化吸收项目应有创新;

  (三)市场前景好,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节、创汇能力强,投资收益率不低于25%;

  (五)能形成规模,对相关产业有牵动作用。

  第十一条 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投资管理人(公司)或资金托管机构报送申请表、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财务资信情况说明书;

  (二)投资管理人(公司)或资金托管机构,对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后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后提出投资项目建议书报创业公司;

  (三)创业公司受理后,报董事会决策。对董事会确定的投资项目,创业公司与投资管理人(公司)或资金托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权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签订投资合同。

第四章  风险基金投入、撤出和风险处理

   第十二条 风险基金的投入:

  (一)风险投资实行并行投资制,创业公司与投资管理人(公司)或资金托管机构共同投资。各投资方根据项目计划,按进度、按投资比例分期投资,发行问题及时中止投资;

  (二)风险借款按借款合同执行,办理相应的抵押担保手续,按计划分期拨款;

  (三)贷款担保,按项目承担企业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提供担保,并采取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第十三条 风险基金撤出:

  (一)股权投资由股票上市、产权交易、股权回购等方式撤出,同等条件下,投资人之间有优先回购权;

  (二)风险借款由借款人按合同按时支付资金占用费,到期还本,借贷关系终止;

  (三)贷款担保在金融部门收回为其担保的贷款,担保责任自行解除,愈期不能偿还,按约定程序清算;

  (四)建立我市技术产权评估中心和技术产权产易中心,为风险投资提供撤出条件和渠道。

  第十四条 风险处理

  (一)每年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提取坏帐保证金;

  (二)对投资失败项目损失的资金,经董事会同意用坏帐保证金核销,不足部分经董事会同意从风险基金中核销;

  (三)由于违约造成项目实施受阻的,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四)监事会对风险基金管理实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投资管理人(公司)、资金托管机构投资机制建立之前,创业公司可对项目直接投资。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科委、市财政局修改补充。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涉及技术保密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3.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基金公司

第十五条 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工大会(股东会),其常设机构为基金公司董事会。基金公司董事会须由三名以上有投票权的执行董事,其中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执行董事与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在行政上保持独立。第十六条 基金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二)监督基金运营情况,并获悉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三)合法转让和扩募时优先申购基金份额;(四)取得基金收益和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五)优先收购基金转让的项目;(六)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七条 基金公司股东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基金公司章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二)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三)承担基金亏损和终止的有限责任;(四)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利益的活动。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一)审议基金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基金分配方案;(二)修改基金公司章程;(三)提前终止基金或基金扩募、续期;(四)更换基金公司董事会董事;(五)更换基金管理人;(六)更换基金托管人;(七)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前款事项;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当报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九条 基金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各项决议;(三)委任和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四)委任和监督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五)制定基金投资原则与投资战略并审查批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方案;(六)在基金终止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共同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七)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基金公司

4. 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繁荣技术市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市场是指买、卖、中介各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所形成的交换关系,包括科技成果在开发、应用、推广、服务中的整个流通领域和环节。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技术市场的管理,应当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放开经营,加强监督,服务基层。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市场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第六条 工商行政、财政、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第二章 技术贸易机构第七条 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
  (二)有与经营的技术领域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资金、经营场地等设施和技术条件。第八条 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当依法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技术贸易资格证书。第九条 向技术贸易机构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第十条 技术贸易机构变更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以及分立、合并、歇业的,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还应当向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禁止伪造、变卖、转借、抵押技术贸易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技术贸易机构依法开展的自主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三章 技术贸易管理第十三条 技术贸易活动可以采取设立常设技术交易场所、技术交易网站,举办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和科技集市,以及组织科研生产联合等多种形式。第十四条 技术贸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假冒和侵权技术的交易;
  (三)以欺骗或胁迫的手段签订技术合同;
  (四)利用虚假广告宣传不实技术;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 从事技术贸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其提供的技术商品和技术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技术进入技术市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章 技术合同管理第十七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办理公证手续。第十八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按规定向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第十九条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下列内容的审查和认定: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第二十条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用于技术市场的管理服务工作。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符合享受国家及省、市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须凭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有关登记证明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

5. 南京市A-F类人才分别指的是什么人才?如何判定?

一、A类人才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国外相应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院士”)。
 

            5.“千人计划”顶尖人才及团队、“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A类人才。
 

            6.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二、B类人才
 

            7.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千人计划”除顶尖人才及团队外的其他入选人才,“万人计划”除杰出人才外的其他人才,“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B类人才,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8.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9.世界品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10.获得国医大师、国家卫生计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者。
 

            11.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名;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2.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负责人。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国际标准化三大组织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13.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三、C类人才
 

            14.获得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15.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排名前3企业技术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三名)。
 

            16.中国500强企业或者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三名)。
 

            17.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三名)。
 

            18.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且年销售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19.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军队、国防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南京市科技功臣奖。
 

            20.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江苏“外专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高端外国专家项目”、“首席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江苏省“双创人才”。
 

            21.创办(领办)的项目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市“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入选者。
 

            22.担任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负责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23.获得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中国科协求是杰出青年成果转化奖获得者,全国首席科学传播专家,江苏省“十大青年科技之星”(江苏省青年科技奖前十名),江苏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
 

            24.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骨干;“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副主任前2名、工程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G7成员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国立研究所所长、首席研究员或国家实验室主任;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国际标准化三大组织各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全国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主导国际标准制定项目的召集人。
 

            25.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或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证书且正受聘我市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南京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总部金融企业或一级分支机构担任公司副职以上高管人员、首席分析师者(或首席经济学家)2年以上者;连续3年获得《新财富》“最佳分析师”,且在我市注册的证券公司担任研究团队成员;获得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且正受聘南京市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担任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者。在南京注册,名列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或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50名机构的核心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
 

            26.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名校长、全国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者。
 

            27.获得全国名中医、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全国中医护理骨干人才、江苏省卫生杰出人才等荣誉称号者。
 

            2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29.获得中国标准创新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获得过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或红点奖的产品设计奖、传达设计奖、包装设计奖获奖者。
 

            30.获得全国优秀城市规划科技工作者、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31.获得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32.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14—31条中所列奖项、荣誉及职务等均须为近5年内取得)
 

        四、D类人才
 

            33.获得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南京市“十大科技之星”;南京市中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称号。
 

            34.获得《福布斯》“全球最佳创投人”、“中国最佳创投人”上榜者;《福布斯》“中国最佳创投机构”、“中国最佳PE投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三名)。
 

            35.获得G7成员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类资助的人才。
 

            36.获得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名,省、部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市(地级市以上)、厅科学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1名。
 

            37.人社部“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计划”入选者,“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重点创业项目)”入选者,人社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计划”、“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优秀创业项目)入选者;教育部“春晖杯”中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入围者;“南京留学人员创业大赛”总决赛获奖选手。
 

            38.创办(领办)的项目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入选者,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企业组、团队组前3名或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企业成长组、初创项目组一等奖,且在我市落户的企业或创业团队获奖项目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每个单位限认定1人)。
 

            39.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市(地级市以上,下同)、厅(重点)实验室主任、市技术中心主任、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市工程实验室主任,省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在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在任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或在任市重点软件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核心成员;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得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召集人。
 

            40.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或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证书且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南京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总部金融企业或一级分支机构担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5年以上者;获得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且在南京市保险行业从事精算专业工作5年以上者;担任在宁注册的上市公司董秘不低于三年,获得《新财富》“金牌董秘”称号者;连续2年获得《新财富》“最佳分析师”,且在我市注册的证券公司担任研究团队成员者(每个团队5年内一次性申报1人);在南京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总经理或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且曾在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或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50名机构担任核心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
 

            41.获得或入选“江苏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特级教师,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成果主要完成者,长三角地区中小学班主任基本功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江苏省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成果主要完成者,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称号。
 

            42.担任或入选江苏省名中医、省中西医结合专家、省临床医学中心负责人;江苏省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国家级中医师承指导老师;江苏省“科教强卫”工程医学重点人才;江苏省“科教强卫”工程重点以上人才。
 

            43.担任“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江苏省技术能手、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
 

            44.获得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须为专利设计人),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
 

            45.获得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46.获得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47.获得江苏省现代服务业特别贡献奖。
 

            48.当年在宁主投项目不少于5个、累计投资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人。
 

            49.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且担任年销售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50.在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及持股30%以上)。
 

            51.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52.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33—50条中所列奖项、荣誉及职务等均须为近5年内取得)
 

        五、E类人才
 

            53、省“六大人才高峰”入选者,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入选者,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重点扶持项目入选者;“双创博士”入选者。
 

            54.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且独立纳税的企业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年申报纳税收入(含股权激励)不低于30万元的各类人才。
 

            55.担任“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南京市有突出贡献技能人才,南京市技术能手。
 

            56.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出站留(来)宁博士后,博士后出站留(来)宁从事科研工作满3年者。
 

            57.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58.相当于上述类别的高级人才。
 

            (53—56条中所列奖项、荣誉及职务等均须为近5年内取得)
 

        六、F类人才
 

            59.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高校毕业生或在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学习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学历(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含在职进修人员)(其中,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60.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高校毕业生或在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学习并取得学士学位、学历(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含在职进修人员)(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下),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61.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人才(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技师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工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该25周岁以下)。

南京市A-F类人才分别指的是什么人才?如何判定?

6.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条 受托担任产业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依法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二)与产业基金公司、产业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三)建立有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四)最近三年内未曾有过不良管理业绩或受过管理机关、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五)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条 件。产业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的,须符合本条(三)、(五)款和第二十一条(三)、(四)、(五)款条件,且董事与高级经理之间不得相互兼职。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须具备产业基金发起人各项条 件;(二)拟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三)有足够的具备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相关管理经验,未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直接责任;(四)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五)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只能从事下列业务:(一)发起和管理产业基金;(二)投资咨询业务。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须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投资方案,经基金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监督和参与管理;(二)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三)保存基金所有的会计账册、记录20年以上;(四)及时、足额向基金公司股东支付基金收益,并在基金终止时,参与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将全部剩余资产分配给基金公司股东;(五)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须将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并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帐管理、分帐核算。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管理人须退任:(一)基金管理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足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并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的;(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职责的。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因前条所列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管理人名单。新任基金管理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7. 风险投资基金的特点

1、投资对象:主要是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小型的、新兴的或未成立的的高新技术企业。2、投资周期:一般风险资金是2-5年。3、投资回报率:相当高,平均为20%-40%。4、投资目的:是注入资金或技术,取得部分股权(而不是为了控股),促进受资公司的发展,使资本增值、股票上涨而获利。5、获利方式:企业上市或转让股权(退出机制)。6、投入阶段:企业发展初期、扩充阶段。1997年11月,国务院证券委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它对于培养风险投资人,尤其是为风险投资筹集资金来源的多元化渠道提供了依据。  风险投资基金作为基金,同其它投资基金并无两样。其主要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其投资的对象为高风险的高科技创新企业,失败率较高,一般在60~80%左右,而成功率只有5-20%左右,因此这就要求基金的规模足够大,使得风险投资基金能同时投资于多个风险项目,从而通过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项目的成功来弥补在其它风险项目上的损失并获取收益;二是基金常采取与其它风险投资公司联合投资的方法,以分散风险;三是基金在决策上经常当机立断,敢于取舍。风险投资公司对于风险项目的选择、决策和经营,是非常谨慎而严格的,任何哪怕是微不足道的失误,都可能给风险投资公司带来致命的打击。在国外,一般来说,一个风险投资公司,一年总共提出申请参与投资的风险项目,大约有1万个左右,经过选择同意作初步了解的大约150项左右,大体上只占1.5%。在初步了解基础上作深入会谈、研究的大约24~25个,真正同意参股、签约的不到1O项,即不到全部申请项目的0.1%。合同执行中,发现投资效益和项目开发前景不理想而果断中止的,大约每年都有1~2项。最后真正获得成功的,是千里挑一的特优企业。这类成功的企业,经过两三年的创业经营,迅即显露出效益高增长的势头。这时风险投资公司可以采取两种方法收回投资:一种是找一家大的优势企业集团以合适的价格收购,从股票转让中收回投资;另一种则是在专门的证券市场(如美国的NASDAQ)帮助公司上市,在企业的股票10倍、20倍升值时,则出售自己持有的股票,收回投资。到了这一阶段,高科技创新企业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渡过了风险期的高成长型企业,其股票享有相当高的升值,这对于高风险投资的回报,是以高技术和高水平的资本运营创造出来的。

风险投资基金的特点

8.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长发[1999]1号文件)的精神,建立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成立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公司。
  为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资金来源第二条 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高新区管委会、科委、计委、经委、农办、乡镇企业局等政府有关部门投入的资金;
  (二)上级有关部门支持的资金;
  (三)企业、个人的投资入股资金及社会捐助资金;
  (四)各项投资收益。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是公司管理、市场运作、专家评估、明确投向、控制风险。第四条 在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起步阶段,其资金来源以政府投入为主,资金投向须符合政府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需要。第五条 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和运作必须在政府的宏观指导下,充分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坚持科学决策、择优支持、滚动发展,保证资金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第六条 资金必须集中使用,统一管理,健全制度,加强监督;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将资金挪作他用。第四章 投资方向第七条 资金的投资方向包括:
  (一)符合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经济结构调整和提升改造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项目与企业,包括正在研制开发的项目,已经完成研制开发进入中试的项目和产品开发成功,已进入创立、发展、扩张和成熟阶段的企业。
  (二)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四个领域并已进入发展和扩张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为投资重点。投资对象必须符合投资方向和依据本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第五章 投资方式第八条 参股投资。重点是选择经营业绩显著,项目具有高成长性、投资回报率高、已具备一定的发展规模、市场明确、在三至五年内有较大的上市或其他股权转让变现可能性的企业,以参股方式投资并以适当方式参与经营管理。参股投资方式是资金主要的投资方式。第九条 控股或独立投资(全资)。重点是选择具备极佳发展潜质的创业型项目,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而且水平在国内领先以上、市场前景特别好的项目,独家投入建立企业,以促进优秀科技成果产业化。第十条 合作投资(短期周转借款)。以注入短期资金的方式(最长不超过1年)支持受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成果的产业化,提高资金的周转率和回报率。重点是选择具有较好经营业绩、有可靠资本金与收益偿还能力的企业进行合作投资。第十一条 在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从事国家法规许可的其它方式的投资。第十二条 为分散和降低风险,可以采取与国内外其他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基金共同投入选定项目的组合投资方式进行投资。第六章 组织管理机构第十三条 市政府成立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待有关条件成熟后,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向上市公司发展;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精简干练的行政管理机构,并视情况设立股东代表大会。第十四条 市政府成立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研究和解决建立我市风险投资机制等带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的战略需要,确定资金宏观投向;考核资金运作效果及公司投资效益。第七章 资本扩充与优惠政策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运作后,应尽快制定相关办法,建立资本扩充机制,鼓励和吸收企业与其他社会资本入股;入股资金达到一定额度的,可进入公司董事会。第十六条 在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公司的股东企业和其他社会出资者可优先获得公司的投资合作与资金支持。第十七条 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第八章 资金的管理监督与风险控制第十八条 公司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定期将资金使用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第十九条 对投资项目实行“审投分离、投管结合”。即项目评估审查与合同条款落实、资金投入相分离;合同条款落实、资金投入与项目跟踪监督、资金回收、变现相结合。第二十条 公司要加强对投资项目实施和经营过程的监管,依据不同投资方式制定相应的监管工作细则,及时掌握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和效益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采取措施,以保证资金使用合理和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