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107条的规定

2024-05-17

1. 物权法107条的规定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物权法107条的规定

2. 物权法107

这两年是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是丧失了胜诉权,但如果你在相关的证据证明所有物是你所有,可以通过不当得利主张权利的;
  如果受让人不是善意,是不可能取得所有权的,本条据说的仅限于善意既得的情形才要求所有人支付相应的费用,恶意取得勿需支付的。

3. 物权法107条在民法典第几条

法律分析:物权法现已废止,物权法第107条的内容先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物权法107条在民法典第几条

4.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5. 《物权法》第106条如何规定?

  【物权法106】《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文讨论的是不动产,因此,笔者将结合《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从不动产的角度,来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这是对受让人主观方面的要求。善意是相对于恶意而言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应是基于善意,不知道出让人没有处分权,并且因相信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效力而与出让人进行交易。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这是对受让人受让方式的要求。善意取得必须支付合理的对价。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牺牲财产交易静的安全来维护动的安全,是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让人如果不支付合理的对价,没有为取得该不动产付出相应的代价,则原权利人如果要追回该不动产,这一行为虽然会对受让人造成一定的影响或不必要的麻烦,但由于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无偿的,法律就没有必要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来保护受让人的利益。
  3.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完成了物权的变动。这是对受让人受让形式的要求。依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必须已经登记,不动产登记的时间为该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以上三点是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简要分析,跟2005年的《物权法草案》相比,删除了“转让合同有效”这一要件。笔者认为,这一做法是科学的,“三要件”说比“四要件”说更加合理。关于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物权法草案》“转让合同有效”的规定,其实事实上是通过物权法的规定修改和补充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而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属于合同法的范畴,应该通过合同法的完善来完善,而不能通过物权法来加以规定。

《物权法》第106条如何规定?

6. 物权法第108条

呵呵,谁说的善意受让人知道受让物上设置了抵押,就一定知道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人了?举个例:你有汽车一辆,押给银行贷了15w。现在我看上你的汽车和车牌号了,假比我是一个迷信的人,认为此车可以给我带来good luck,非买了它不可。你是老实人,告诉我车上已经设置了抵押,但是我财大气粗,说没有关系,我还是买下了车,这时你是有权利卖的!只是说,如果你无力还贷,银行可以拍卖了我的车,这时我不能对抗银行的优先拍卖权,我只能事后向你追偿而已。懂了吗?再说了,知道了也可以是善意受让人的啊!你把【善意受让人】和【善意取得】的概念又搞搅和了。这里的善意受让人是个广泛的概念,而【善意取得】是一个狭义的法律名词,它两者不具有包含关系。如我上面举的例子,我不是为了帮你恶意转移抵押物,只是我很喜欢你的车子,以合理的价格买下来了。这时我就是【善意受让人】,只是我知道你的车子抵押了,我愿意当冤大头,如果你能守信还贷,那车子就清清白白的归我。如果你不还贷了,银行拍卖我的车,把余下的价金退给我,因为我是所有权人,我受到的损害找你追偿而已。透彻地懂了吗?                                   上面的那位李先生不懂就别误导我们可爱的学子了,您也别再诋毁我们专家酒醉了,如果您觉得我说的不对可以与我交流,谢谢,刑名之事关天也,想当然不得。

7. 物权法第70条规定内容

法律分析: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条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基本内容的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少国家发生了严重的住宅危机,为解决广大市民的居住问题,各国政府纷纷兴建高层或者多层建筑物,由此产生一栋建筑物存在多个所有权人的情形,对此,各国相继制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或者修改民法典以调整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该法典已经废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第70条规定内容

8.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

法律解析:业主虽然还未收房,但前期物业服务工作事实上已经展开,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也已经生效,而有关业主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一般会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予以体现。一般来说没收房也是需要交物业费的,具体交多少,就需要根据双方之间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来确定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 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