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维修基金应该交给哪个部门

2024-05-14

1. 物业维修基金应该交给哪个部门

由开发商代收。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当然,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各地有各地的政策和办法。

物业维修基金应该交给哪个部门

2. 业主缴纳的维修基金由哪个部门管理

各地的情况似乎并不太一致。
相对规范的是维修资金建立两级账户管理体系。即地方政府住建委房屋管理局下设的物业管理办公室在承办银行开设一级专用账户,售房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在一级账户下开设二级专用账户。二级账户管理单位可以通过定期查询和对账,来核对所辖维修资金的账务情况。同时,财政局等部门每年还定期对维修资金管理进行审计与检查。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算利息,每年给业主结算一次利息,结算的利息存入业主维修资金的本金账户。

3. 物业维修基金是什么 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物业维修基金是指商品住宅、公有住宅以及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出售时,物业出售人和买受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的用于住宅的共有部分、共有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养护的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维修基金应当用于物业的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
物业维修基金的设立可以保障住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养护与更新。物业维修基金是住房的“养老金”。
物业维修基金应当存入银行专户,按幢立帐、按户核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按照本规定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部分共用部分、全体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但物业的共用部分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4-2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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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基金是什么 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4. 物业维修基金是什么


5. 物业维修基金交给哪个部门

物业维修基金交给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交由业务委员会保管。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如下: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5、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6、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物业维修基金交给哪个部门

6. 什么是物业维修基金

  物业维修基金是依据有关法规筹集的用于新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之用的专门款项。
  物业维修基金需要用于公共业主所有的公共部分进行维修,商品房都需要缴纳这个费

7. 物业维修基金是什么

1.物业维修基金是为了维修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而设立的基金。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通道、垃圾箱(房)、电视天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消防器具、防盗门、邮政信箱、娱乐设施等设施设备。但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不属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需要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相关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审核后,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定。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费用以及中修以下的维修和更新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性收入中列支,不得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因人为损坏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的,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4.物业转让时,原业主缴纳的物业维修基金剩余款额一并转让给物业受让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物业维修基金是什么

8. 物业维修基金交给哪个部门

物业维修基金是交给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交由业务委员会保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住房维修金主要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所以需要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