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新钱生钱法院宣判结果

2024-05-14

1. 日新钱生钱法院宣判结果

法律分析:日新主要负责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作为日新控股集团员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据此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已退赔部分违法所得,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与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十三万元,按比例发还各投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日新钱生钱法院宣判结果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