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保退休网官网

2024-05-14

1. 中国社保退休网官网

10月14日,人社部部长尹蔚民介绍了“十二五”以来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成就,称我国是目前世界上退休年龄最早的国家,平均退休年龄不到55岁。经中央批准后,人社部将向社会公开延迟退休改革方案,通过小步慢走,每年推迟几个月,逐步推迟到合理的退休年龄。但是延迟退休政策吹风已久,却一直难以施行,只能一直提起,但是迟迟没有正式开始。3月1日,全国两会开幕前夕,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新闻发布会上再次回答了关于延迟退休政策何时出台的提问。尹蔚民表示,人社部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根据劳动力总量的变化情况、就业状况和社保基金长期可持续发展情况,继续深入研究,适时推出延迟退休这项政策。“未富先老”、“未备先老”成为当前人口结构的形象概括。涵盖全球178个国家的彭博夕阳指数(BloombergSunsetIndex)显示,中国平均3。5名在职人员承担1位退休者的养老金。中国在全球人口老龄化风险最严重的国家中名列第五。现有的退休年龄政策已严重滞后于现实的发展,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显然,听人社部的口吻,延迟退休的进程应该是慢于预期了,现在关于延迟退休一直是小步慢走,地方上也有推进延迟退休的意向。7月6日,《北京市“十三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了“落实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这意味着北京已经大体确定了新退休方案的推进时间表,在未来5年内,北京市将按照中央的相关要求,逐步制定、出台、实施延迟退休的政策。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四川省“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明确“十三五”期间四川的公共服务发展计划和目标。该规划在谈到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计划时提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推进并落实企业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之后,四川省政府官网2月25日在介绍这份规划时,转载了一篇题为《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的文章。养老金投资运营的根本目的是什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养老金投资运营以安全性为首位养老金投资运营的根本目的是让养老保险基金能够可持续发展,让它保值增值。“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是我们非常担忧和非常操心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我觉得它最根本的还是人口老龄化问题,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给我们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巨大冲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日前在做客新华网回应网民关切时表示。他指出,我们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时候,当时的人口抚养比全国是5:1,也就是说5个人养1个人。经过近30年的发展,人口老龄化在中国飞速前进,现在我们的抚养比例已经降到了2.8:1,也就是说2.8个人养1个人。再往前看,人口老龄化的速度会越来越快,这样对我们的制度冲击非常大,这不仅仅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遇到的问题,也是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遇到的共性问题。所以我最操心的就是这个问题,就是养老保险基金能够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养老金投资运营的根本目的是让养老保险基金能够可持续发展,让它保值增值。”尹蔚民表示,所以我们一直在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准备,前年国务院正式做出决定,制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允许社会养老基金开始进行投资运营。尹蔚民认为,投资运营是以安全性为第一位的,因为养老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要保证投资运营的安全,需要具备多方面的条件。一个是我们要指定专门的机构统一,养老金是以省为单位委托投资资金归集和移交,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实行集中运营、市场化投资运作。其次,养老金投资是多渠道的投资,不仅仅是投资股市。因为养老金投资的渠道多样化,对基金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养老金投资运营可以买国债,也可以投入一些基础设施,特别是一些我们能看到,效益比较好的基础设施。另外,养老金投资资本市场也是多种组合,我们规定了一个投入股市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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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退休管理办法

员工退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休管理程序,依法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等文件规定及国家、自治区相关的政策规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全体员工。      第二章 退休条件      第三条正常退休:男员工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生产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50周岁(退休时需连续在生产岗位工作满3年或前10年在生产岗位工作累计满五年),连续工龄满10年的。      第四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二、从事高温或井下工作累计满9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第五条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      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第六条退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不具备退休年龄,由医院证明并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职手续。      第七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退休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退休办理程序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查阅员工档案、劳动合同,对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人力资源部整理当月符合退休员工的相关资料并公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职)、特殊工种、企业破产提前退休以及女职工原为工人身份按管理岗位、原为干部身份按生产岗位退休的公示表必须个人签字);      第九条 对公示后无疑异或经调查核实后无误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填写《职工退休(职)审批表》,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经公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地区社保局审批;      第十条 除正常退休不需要本人申请,办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企业破产提前退休(按中办发[2000]11号办理破产提前退休除外,及      其他提前退休的都需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正常退休的,有公司负责人签字,在退休审批表上加盖公章报地区社保局审批。非正常退休的,除退休审批表盖章后,人力资源部还需填写《退休、退职手续公示表》,由人力资源部、工会、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工会章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十二条 经地区社保局按政策规定审核批准通过后,同意办理退休手续的,由人力资源部通知退休人员单位办理交接手续,退休人员方可离岗。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将退休审批结果及材料存档。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指导退休员工至社保局办理退休待遇领取。      第十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年限至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第十六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既不愿顺延缴费,也不愿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章 内退      第十七条 内退条件: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含5      年),男员工年满55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女生产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45周岁(退休时需连续在生产岗位工作满3年或前10年在生产岗位工作累计满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第十八条 内退办理程序:      (一)本人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人力资源部查阅员工档案、劳动合同,审核职工是否符合内退条件,并反馈于职工。对符合条件的职工,人力资源部填写《职工办理内退审批表》和《职工办理内退审批明细表》报公司领导审批。      (三)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通知内退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四)内退人员离岗后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内退待遇      (一)内退期间按照哈密地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二)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3. 关于职工退休退职管理办法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关于职工退休退职管理办法

4. 退休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规定的应该退休。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 社保,退休


社保,退休

6. 全国社保退休管理办法

当事人如果现在在深圳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可以把江西社保转入深圳。程序是:

1、持本人身份证明、与江西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在江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向深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和《参保缴费凭证》;
3、深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江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江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深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
5、深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后,核对有关信息,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7. 社保局职工退休新规定

一、企业社保职工退休年龄新规定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依据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所规定的退休年龄,若未出台新政策,则法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也依照此标准。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二、处理退休所需材料
1、退休请求书(A4白纸手写,并在姓名处按手印);
2、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讫),如属代理还需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讫);
3、申报人户口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讫);(包含户主页面和自己信息页)
4、申报人在当地国有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或交通银行、邮政储蓄开立的个人存折(不受理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5、一张近期一寸免冠证件相片(用于处理享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
6、养老保险手册(如属一次性在我中心补缴完养老保险的可不必);
7、养老保险需交至申报退休的当月;
8、活动人员人事关系(档案)处理手册;
9、申报人填写《员工退休核准(批阅)表》。(在人才大厦一楼社保窗口收取)
10、有副高级其以上职称的退休人员,需供给职称证书及批文的原件及复印件。
11、军转干部需供给转业证明及转业批阅表原件及复印件。

社保局职工退休新规定

8. 社保局职工退休新规定

你好,职工办理退休有两种情况,一种为退休时在职的,这样的情况需要单位给办理的,规定是在最后一个月社保缴纳完毕之后先审核档案然后办理退休手续。另一种情况就是到达退休年龄的时候职工是失业状态的,这样的青岛这面2013年2月1日刚出的新规定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中心办理,然后到社保办即可。你说的必须办成个体才能退,是不是后者,是的话有两种可能,一你社保办窗口找错了,找到的办理失业状态退休的,二可能没说明白,社保办没弄清楚你的意思。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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