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由谁保管

2024-05-15

1. 公章由谁保管

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公章由谁来保管,这属于公司自治范围,也就是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由谁保管。通常情况下,公章由法定代表人保管,所以,现实中很多法定代表人被罢免后,把公司公章、帐册带出公司,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为争夺公章,而上诉到法庭。公司公章是公司对外意思表示的载体,有证明和确定公司主体资格和能力的法律效果,因此,公司理所当然拥有其公章的所有权。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公司公章的管理者,但在生活中,大多认为公章由法定代表人保管,或者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授权的人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公章由谁保管

2. 公章归谁保管

公司公章一般由高层保管。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且需要刻制印章的,公司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一)制发印章的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手续。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用章单位的上级委托书和公安部门的准许,才能刻制。对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惩处。(二)各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对非法使用印章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3. 公章谁保管

法律分析: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公章由谁来保管,这属于公司自治范围,也就是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由谁保管。通常情况下,公章由法定代表人保管,所以,现实中很多法定代表人被罢免后,把公司公章、帐册带出公司,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为争夺公章,而上诉到法庭。公司公章是公司对外意思表示的载体,有证明和确定公司主体资格和能力的法律效果,因此,公司理所当然拥有其公章的所有权。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公司公章的管理者,但在生活中,大多认为公章由法定代表人保管,或者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授权的人保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公章谁保管

4. 公司公章应该由谁保管

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公司的公章由谁管理,司法实践和现实中都倾向认为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持有,或者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授权的人持有。

5. 公司公章应该由谁保管

公司公章一般由专人保管。
公司的公章、专用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各部门公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并将保管公章人员名单报办公室备案。
严禁员工私自将公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提交申请报告,由部门主管同意,公司行政副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主任确认后方可带出。

扩展资料公章使用使用范围如下:
1、 凡属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公司公章;
2、 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加盖部门章;
3、 凡属合同类的用合同专用章;
4、 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公章

公司公章应该由谁保管

6. 公司公章应该由谁保管

公司公章一般由专人保管。
公司的公章、专用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各部门公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并将保管公章人员名单报办公室备案。
严禁员工私自将公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提交申请报告,由部门主管同意,公司行政副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主任确认后方可带出。

扩展资料:
使用方法:任何单位公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领导批准制度。即每次使用单位公章都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 [2-3]  批准同意,若单位法定代表人外出或因其他重要任务不能批准使用,也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副职等合适人员批准使用。具体经管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公章办理任何事情。
单位公章若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遗失或被盗,除按有关法律、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外,须尽快向上级及相关部门报告,一面采取相应措施挽救损失;一面尽快补办手续,尽快补刻启用新印章,以免贻误正常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章

7. 公司公章应该由谁保管?

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公司的公章由谁管理,司法实践和现实中都倾向认为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持有,或者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授权的人持有。

公司公章应该由谁保管?

8. 公司公章有谁来保管?

公司的公章一般由法定代表人保管。公章,用于公司对外事务处理,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事务处理事需要加盖。公章代表法人的意志,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由法定代表人保管。【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