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

2024-05-15

1. 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最高额抵押的实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数额已确定;二是债权已到履行期。故当事人除规定决算期外,还应当规定债的履行期限。但就最高额抵押而言,债权数额的确定是其中的主要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06条的规定,抵押权人的债权在下列情况下确定: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债权的确定对抵押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

2. 最高额抵押的债权范围

一、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
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就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进行约定,需要注意的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本金还是包括利息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本金包括利息,利息部分为利息债权。
什么是利息债权:利息债权是指以利息的给付为目的的债权。利息是使用金钱或其它代替物(本金)的对价。以本金额与使用期间作为比率。根据一定的利率而支付的金钱及其它代替物。利息是法定果实的一种。与不可代替物的使用对价。如土地费.租金是不一样的。返还本金及股票的红利不是利息。关于滞纳金利息。也可称为利息。但实质上是损害赔偿。利息根据消费借贷.消费寄托的契约而发生(约定利息)。也有法律上当然性的情况(法定利息)。利息根据一定的利率而计算。利率可以根据契约而决定(约定利率)。但是受到利息限制法的制约。没有约定利率时。则根据法定的利率。利息债权的分类:有利息的债权又分为附利息的债权与不附利息的债权。附利息的债权是指借贷时当事人明确规定债务本金数额与利率的债权。不附利息的债权是指在债务关系中没有规定本金与利率数额,仅规定到期应偿还总额的债权。
三、什么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一定事由而归于固定。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除了需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外,还须具备其担保债权额的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额之所以需要确定:一是根据本法第203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也就是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在抵押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动性。但债权终需要清偿,在清偿的条件出现时,债务人具体应清偿多少债权,应有一个确定的数额;另一方面,最高额抵押权仍属于抵押权的一种,抵押权人在实现优先受偿权时,具体优先受偿的范围为多大,应当有一个定额。

3.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

法律分析: 从最高额抵押的登记信息来看,最高债权限额为19000万元,最高额抵押合同虽约定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其他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但最终的实际债务合计已超过登记的最高限额19000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

4.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

从最高额抵押的登记信息来看,最高债权限额为19000万元,最高额抵押合同虽约定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其他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但最终的实际债务合计已超过登记的最高限额19000万元。
一、最高额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期限为什么不同
这两个期限不同很正常。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的债权期间一般指债权发生期,即受该抵押合同之抵押权覆盖的债权的最后发生期限。而贷款合同的债权期间是指单笔贷款的具体起讫日。只要贷款合同的债权起日(应指实际发生的起日)在最高额抵押合同规定的债权期间内(债权发生期),则都受抵押权保护。
二、已备案的房产能改名吗?
已经在房管局备案的房子可以改名。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三、二押怎样保证债权人权益
把好合同签订事前约定关。在借款合同中,将借款人的二押行为作为禁止性行为。把禁止借款人进行二押作为条款写入借款合同,定期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收集借款人的抵押信息,一旦发现有二押情形,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同时,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明确违约条款,可以把拖欠职工工资作为重要经营变化依据写入借款合同,当工资拖欠情况比较严重时,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依法清收。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在实践中,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上都有主债权数额和抵押担保范围的约定,但在他项权利证书上仅有主债权的数额,未明确抵押担保的种类。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他项权利证明上也应载明主债权的数额和种类,确保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与他项权利证书的内容一致。为便于操作,建议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更改房地产抵押合同和他项权利证书的格式内容,将原来的主债权分解成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从而有利于法院的审理和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5. 最高额抵押的债权包括什么

最高额抵押的债权包括债务人在履行期内的所有债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一、房屋抵押的特点有什么
房屋抵押的特点如下:
1、房屋抵押是一种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原债权债务关系为主合同,房屋抵押为合同,以原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不能独立存在;
2、房屋抵押具有特定性;
3、房屋抵押权有优先受偿权;
4、房屋抵押权是不可分割的;
5、房屋抵押权具有追及性;
6、房屋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根据相关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房屋抵押给个人合法吗
房产的所有权人可以将房产抵押给个人,但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房产,不得进行抵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不禁止将房产抵押给个人,但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押并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的债权包括什么

6. 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额确定吗

最高额抵押的实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数额已确定;
(二)债权已到履行期。
故当事人除规定决算期外,还应当规定债的履行期限。但就最高额抵押而言,债权数额的确定是其中的主要问题。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抵押权人的债权在下列情况下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一、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包括哪些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和利息,本金是本金债权,利息是利息债权,它们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利息债权是指以利息的给付为目的的债权。利息是使用金钱或其它代替物(本金)的对价。以本金额与使用期间作为比率。根据一定的利率而支付的金钱及其它代替物。利息是法定规定的一种。与不可代替物的使用对价。如土地费.租金是不一样的。返还本金及股票的红利不是利息。关于滞纳金利息。也可称为利息。但实质上是损害赔偿。利息根据消费借贷.消费寄托的契约而发生(约定利息)。也有法律上当然性的情况(法定利息)。利息根据一定的利率而计算。利率可以根据契约而决定(约定利率)。但是受到利息限制法的制约。没有约定利率时。则根据法定的利率。
二、最高额抵押担保适用的情形有什么
最高额抵押担保适用的情形有: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三)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四)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 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金额何时确定

一、最高额抵押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首先,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设定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约定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无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权如何增减变动,抵押权人只能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实际发生的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不及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
其次,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典型的担保将来债权的抵押权。
再次,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设定最高额抵押权时,债权尚未发生,为担保将来债权的履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确定担保的最高数额,在此额度内对债权担保。
最后,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
二、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有什么区别
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权相比,最高额抵押权有以下不同点:
1、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的,即不能具体地肯定所担保债权的数额。一般是为将来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但也可以是为已经发生的债权担保。
2、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零时消灭,这种抵押权并不像一般抵押权那样从属于债权。
3、双方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期间是主债权确定的期间(或称为主债权发生的期间),而非主债权的履行期限。
三、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金额何时确定
最高额抵押的实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数额已确定;二是债权已到履行期。故当事人除规定决算期外,还应当规定债的履行期限。但就最高额抵押而言,债权数额的确定是其中的主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金额何时确定

8. 什么事最高额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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