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动用维修基金,要业主同意吗

2024-05-16

1. 业主委员会动用维修基金,要业主同意吗

法律分析:需要三分之二的业主(或者三分之二面积的业主)同意才能动用维修基金,这是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不需要全部业主同意,当然有些比较大的费用计划最好做好工作争取得到绝大部分业主同意。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业主委员会动用维修基金,要业主同意吗

2. 业主委员会有权动用维修基金吗

法律分析:不能。动用维修资金需要大部分业主同意,除非你能组织一个队伍去科普,去抗衡业委会,不然维修资金必定没有了。他们可以用一个名义花这笔钱,然后在小区门口摆摊,搞一个回馈业主的活动,只需要你在相关项目书以及同意动用维修金的文件上签上大名,他们就可以高枕无忧的用这笔钱,只要账目做的好就行了。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3. 业主委员会没通过业主同意,动用维修基金,业主怎么办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有一整套的程序,有什么问题的可以到住建局房地产业科查询,你想查什么都可以,只有查明事实才能够根据相关事实或举报或向法院追究物业或者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没通过业主同意,动用维修基金,业主怎么办

4. 业主委员会可以动用维修基金吗

满足以下情况,业主委员会可以动用维修基金:1、用于公共部位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公共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分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2、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动用维修基金的流程:1、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2、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3、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4、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有关资料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5、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五十五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5. 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么

可以
住宅维修资金的概念及使用范围
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维修资金的管理
(一)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维修资金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代管;已售公有住房归集的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或者房产部门负责管理。
市、县房产部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出售的公有住房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二)成立了业主大会的维修资金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的管理,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决定。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
房屋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流程
(一)由物业公司编制下年度维修计划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下年度维修计划、编制费用预算。
(二)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需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情况提出使用建议。建议内容包括:房屋坐落、维修项目概况、维修理由、工程造价、涉及业主户数等。
2、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并确定具体办理维修资金使用手续的委托代理人。
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制定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申请资金支取;其中,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向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资金支取:
(1)使用维修资金申请;
(2)专有部分占相关房屋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相关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决议;
(3)委托办理维修资金使用事宜的委托证明、办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维修施工合同;
(5)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6、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三)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2、由业主大会、相关业主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向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5、业主委员会依据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审核列支维修资金申请,同意后报市、县房产部门备案。其中,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还应当经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6、业主委员会、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持市、县房产部门备案证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7、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四)紧急情况时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流程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漏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维修资金:
1、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房屋安全或设施设备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2)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4)维修完毕后,应当依法履行有关程序或在相关范围内公告。
2、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房屋安全或设施设备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向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2)业主委员会依据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审核列支维修资金申请,同意后报市、县房产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经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3)业主委员会、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持市、县房产部门备案证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4)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后,未按照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市、县房产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中列支。
由市、县房产部门组织代修的,市、县房产部门可以安排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维修应急施工队进行紧急维修施工,组织协调解决维修中的有关事宜。维修费用在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和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中分摊列支。项目维修资料应予保存。

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么

6.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使用建筑物维修基金的情况

法律分析: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 以下几种情况 可不经业主表决同意使用大修基金

大修基金是我们给自己房子缴纳的“养老金”,等房子过了保修期出现质量问题后就可以申请使用大修基金对房子进行维修。可现实生活中,大修基金使用往往非常困难,因为要使用大修基金首先就得需要至少占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和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简称双三分之二原则)方可动用。这个看似民主公平的原则,实质上对大修基金的动用加上了一道坚固的铁索。大部分小区的大修基金都被这个“双三分之二”的条件拦截,处于半冻结状态。而以下七种情况,可以不经过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这七个紧急情况是: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故障;
(三)屋面、外墙渗漏;
(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
(五)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怎么样?这下心里感觉好多了吧。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别说小编没提醒你。
为解决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难题,降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策成本,提高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的决策效率,各地可以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的有关规定,指导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以下表决方式:
(一)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内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
(二)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
(三)默认表决:业主大会约定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相应投票权数计入已投的赞成票;
(四)异议表决:在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记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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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4-2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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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情况 可不经业主表决同意使用大修基金

8. 业委会动用维修基金作改造工程,物业有什么责任

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规定,物业公司承担权利和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有合同约定,如果专项维修资金由业委会管理使用,物业公司承担的义务就少,否则物业公司承担的义务就多,物业改造工程由业委会牵头组织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的,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物业管理单位,业委会应当征求物业公司对施工改造的意见和建议,否则一般物业公司不予配合,工程的全部监督、安全管理、竣工验收全部由业委会负责。
如果施工单位要求物业公司进行现场配合,施工单位必须支付施工总承包价8-15%的管理费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派现场专业监督人员进行施工配合全程监督、安全、竣工验收管理,改造工程必须符合质量规范、今后合理使用,业委会是没有这个能力来进行施工管理的。
业委会应当与物业公司、施工单位密切配合,以保证质量、安全施工、便于今后物业使用的原则做好物业改造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