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问题,急啊~在线等~

2024-05-15

1. 经济法问题,急啊~在线等~

第1题:正确。
原因:这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题
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以人合为主但兼具资合性质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
第2题:错误。王某可以担任公司董事。
原因:《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文中描述王某犯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犯罪,所以可以担任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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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济法问题 急急

1、合同完全成立有效
2、收到货物发现有问题,没有拒绝接受并及时通知卖方,可以认为乙方本身也有一定错误。

3、实际已经履行,但是履行有问题,因为货物已经销售出去,并被使用,只能赔偿相应的损失。

3. 经济法问题~~

(1)该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因为该广告没有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2)刘某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这是一个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先给付义务人刘某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甲公司已经停止建设房屋,可能届时无法交房的情况下,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自己的履行义务。
(3)法院应当按照“通常理解”的方法进行解释;适用格式条款,甲公司有说明哪些是格式条款、解释格式条款的含义、提示适用格式条款后果等义务。
(4)刘某要解除合同,必须先要求甲公司提供一定的担保或者限期继续房屋建设,如果甲公司拒绝提供担保或者未恢复建设,刘某有权解除合同。
(5)可以拒绝。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是合同履行的后履行抗辩权,旨在对抗另一方的违约行为,甲公司交付房屋不合乎质量,刘某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补充一点,这个问题不属于经济法范畴,属于民法中的合同法范畴。

经济法问题~~

4. 经济法问题?急求答案

酒:消费税 增值税
转让房产: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 关税 
与流转税有关: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签订合同的: 印花税
新建办公楼:城镇土地使用税 
还有企业所得税

5. 经济法,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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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经济法问题

(1)该题是普通合伙企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

(2)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杨某、李某、陈某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对三人其中的一人要求偿还,也可以要求三人一起偿还。三人中的一人赔偿的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可以向其余两人索偿。
(3)理由不成立。普通合伙企业,退伙人对于在自己退货前发生的亏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普通合伙企业在内部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摊合伙债务。但是要分清在李某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是多少,好分配责任。

7. 经济法问题

十一:答:不正常,目前,在“调结构”的背景下应对通货膨胀,物价管制并不是最佳选择。我认为,目前可以考虑采取综合措施,一是继续提高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率,配合加息;二是将人民币适当升值与减税相结合,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减轻百姓税负;三是进一步加强和加快医疗、教育、养老、住房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与提高。控制物价上涨的措施,具体可能包括限价、“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价格补贴以及严惩囤积居奇等。在经济法律的角度,我认为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市场竞争也是必要的,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以及不得滥用竞争权利等原则。这样物价才能长久稳定下来。
十二、答1、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2、答: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外合资企业按投资比例分担风险和亏损。
3、有2万元建议开办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所以合伙企业不存在法定最低注册资金的问题。还可以开办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具体数额法律并为强制性规定。3万元除了开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还可以开办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股东出资达到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经济法问题

8. 经济法问题

(1)①股东会议选举王某担任董事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监事王某是不能担任董事的。
  ②股东会议作出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出任公司监事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而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原职工代表徐某担任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该公司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所有的公司均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3)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A公司转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为2100-500=1600万元,转增前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法定公积金所占比例为1600/6000=26.67%,高于25%标准,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4)A公司总经理为他人经营业务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因此,A公司总经理未经股东会的同意为他人经营与A公司同类的业务是违法行为。A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其从事该营业活动的10万元收入收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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