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航空器优先权的特性

2024-05-14

1.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航空器优先权的特性

(一)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的财产的全部,担保着全部债权,具有明显的不可分性 .主要表现为民用航空器不受担保财产的分割,让与的分割,《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不因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也不受所担保债权的分割让与的影响,《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债权转移的,其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随之转移。另外,若民用航空器部分灭失的,未灭失部分仍担保着全部债权。部分受清偿的,未受偿部分债权仍受民用航空器的全部价值的担保。(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虽为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但也具有特定性。其表现有:第一:航空器优先权是受担保的特定债权,这里的特定是指种类的特定,受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只能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种类的债权,依《民用航空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要包括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须费用两项。第二:航空器优先权是指担保财产的特定,这里的特定是担保财产在范围上的特定,即此处的民用航空器财产,包括民用航空器构架,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的无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民用航空法》第十条)。(三) 航空器优先权具有法定顺序性表现为:若民用航空器上存有数个优先权的,各优先权间有一定顺序。《民用航空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倒序原则,即后发生的债权先受偿。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的受偿顺序也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四) 航空器优先权具有无公示性的特点。一般物权的产生必须要经过一定的公示方法,例如动产要交付并转移占有,不动产应当登记。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不以占有或登记为要件的担保物权。因为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只要某一当事人所享有的债权属于《民用航空法》规定的范围,债权人即可取得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因此,无公示性也就成了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作为一种特殊物权区别于一般物权的主要特点。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登记程序,然而该登记程序和公示并无直接的法律关联。这种欠缺公示性的优先权,难免威胁其他债权人甚至包括其他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航空器优先权的特性

2.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指的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
前款规定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二十条 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其债权人应当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就其债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的申请程序
1、权利人提出申请
(1)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通过民航总局网站提交电子版申请(初次申请须向政策法规司申请用户名和密码);
(2)按照不同权利登记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清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一式一份(不能立即提交有效文件的,可以先提交复印件,在10天内补齐全部有效文件);
(3)提交文件清单一式一份,文件清单应注明证明文件为有效文件或复印件;
(4)一架航空器的不同权利同时办理登记申请时,重复的证明文件可以共用一份。
2、初审
(1)核对文件清单与提交的文件是否一致;
(2)初步审核申请表:申请表内容清晰、完整,签字手续齐备;国籍登记证已经适航部门确认盖章;如有商业秘密声明,保密范围应当合理,按照条例规定登记在权利登记证中的事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
(3)核对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完备。
3、出具收件清单
(1)在收齐全部有效文件的当天,经初步审核后,经办人在每份权利登记申请表上注明收件日期并签字,其中一份交权利申请人或其代办人;
(2)申请人在提交权利登记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交全部有效文件的,视为申请人放弃权利登记申请。
4、缴费
初审结束后,根据发改价格[2004]90号文件,收件人向申请人(或代办人)出具《民航行政事业性收费受理申请收款通知书》。申请人(或代办人)按照指定收款人信息汇款,向收款部门索取收据。

3.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4.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介绍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用于民用航空器不受担保财产的分割。

5.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如何行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行使,需要由债权人在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就其债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八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九条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
前款规定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二十条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其债权人应当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就其债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
通-用机场和民用机场有哪些区别
跑道建设不一样:通-用机场的跑道导航设施往往比较简陋,一般不具备大型民航飞机起降的条件。
跑道长度不一样:民航机场有长长的跑道,而且通-用机场跑道相对会短。
目前我国把机场按照飞行区等级划分。用“数字+字母”两个部分组成的编码来表示。第一部分的数字,表示飞机性能所相应的跑道性能和障碍物的限制。第二部分的字母,表示飞机的尺寸,也就决定了所要求的跑道和滑行道的宽度。
跑道样子不一样:通-用机场除了跑道的长度宽度比较小,甚至没有跑道,只有供直升机起降的停机坪。民用机场的跑道是水泥跑道,但通航机场可以是草地,沙石地,雪地等。
跑道的位置不一样:民用机场都是陆上的。也有山区需要削平山头,沿海填海造机场的。但通-用机场就灵活许多。可以陆上,也可以在楼顶停机坪,甚至在水里起飞。
停放飞机不一样: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飞行器大都是小型飞机、轻型飞机、直升机等;民用机场则是专供大型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
用途尤其不一样:民用机场主要承担旅客和货物运输。通-用机场则开展飞行员培训、空中巡查、空中测绘、气象探测、防林护林、喷洒农药等作业飞行,以及应急救援、商务包机、空中摄影、景点观光、空中表演、私人飞行、短途运输、航空运动等民生功能。
目前因为通-用机场太少,导致一些通航飞行占用了民用机场资源。这就好比自行车上了机动车道。不仅影响了机动车交通,而且占据那么宽的道路造成资源浪费。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如何行使

6.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受偿要求

主要包括:(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前款规定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人应当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就其债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从民用航空器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债权转移的,其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随之转移。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民用航空器行使。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满三个月时终止;但是,债权人就其债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权人、债务人已经就此项债权的金额达成协议;(二)有关此项债权的诉讼已经开始。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不因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的除外。综观国外航空法,各国大都对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作了限制,以免影响交易安全。关于此点,1948年的(简称)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请求必须于(救助或保存)活动结束之日起,填具于档案中(实际上就是登记)才能行使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该款规定很明显确定了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登记的效力。令人不解的是,我国民用航空法大量借鉴了包括在内的有关民用航空器的国际公约的有关条款,然而却偏偏忽略了有关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登记效力的规定。

7.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消灭事由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其消灭也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而引起的。《民用航空法》规定了两种消灭事由:(一)经过法定期间。《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满三个月时终止。”此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由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可以知道,三个月的期间届满后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终止即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这一实体权利消灭。(二)民用航空器依法强制拍卖。《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此作了规定。民用航空器经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拍卖后,依附其上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即行消灭,这是为了保证从法院强制拍卖中购得民用航空器的买受人可以取得没有权利瑕疵的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消灭事由除了《民用航空法》的上述两种规定外,实际上还有以下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之消灭事由:第一、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实现。这显然是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消灭的主要事由,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通过人民法院扣押拍卖该民用航空器从而实现优先权。也是设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制度的应有之意。第二、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消灭。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为担保《民用航空法》第十九条规定之债权(称为主债权)的实现而存在。在一般情况下,当主债权因履行、抵消、免除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时,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也随之消灭,这是由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从属性特征所决定的。第三、主债权人放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尽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但毕竟属于私法上的权利,应当允许权利人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这是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的必然要求。主债权人放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后,原具有优先权的债权则变成为一般债权了。综上所述,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制度作为民用航空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其设计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对民用航空器权利研究与实务操作。应借航空法修订之机,认真反省,反复研讨,以期在新的航空法中得以完善。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消灭事由

8. 我国民用航空器法定优先权项目包括

法律分析: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用于民用航空器不受担保财产的分割。
法律依据:《民用航空法》第十八条明文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从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属于法定优先权,是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并行的担保特定债权,并且是对某一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其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中方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
《民用航空法》第十八条明文规定民用航空器债权人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从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属于法定优先权,是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并行的担保特定债权,并且是对某一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我国民事一般法尚未确立优先权制度,作为特别法的《民用航空法》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制度,无疑将对我国优先权制度的建立具有借鉴作用。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作为担保物权既具有与其他担保物权相同的法律特征,也具有其独有的法律特征。从而使其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特定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以及法定顺序性和无公示性等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