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村低保容易申请吗

2024-05-13

1. 山东农村低保容易申请吗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制度在全国渐行渐宽

  2007年1月18日至19日,全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民政部副部长李立国在会上表示,中央对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直高度重视,目前,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进入全面推进阶段。

  李立国说,作为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的制度安排,中央对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提法逐步强化。从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再到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央对农村低保制度的要求越来越高。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低保对象范围、标准,鼓励已建立制度的地区完善制度,支持未建立制度的地区建立制度,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这标志着农村低保已基本完成试点探索的过程,进入了全面推进的新阶段。李立国指出,这是继城市低保成功实施以后的又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又一项惠及千百万贫困农民的新举措。

  李立国介绍说,当下,全国各地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的热情高涨,工作节奏加快,投入力度加大,保障人数显著增加。截至目前,已有23个省份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已将1509万最贫困的农民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网络,比2005年底增加了684万人,增长82%;2006年,全国民政部门累计发放农村低保补助金41.6亿元,比2005年增加16.3亿元,增长64%。

  据悉,在尚未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8个省(区)中,云南、广西、青海、宁夏、湖北等5省(区)实施农村低保的文件已经提交省(区)政府审议,有望近期出台;新疆、贵州、西藏等3省(区)在完善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制度的同时,也在积极组织农村低保试点,准备向低保制度过渡。

  低保标准高低不一 各地做法行之有效

  据记者了解,在已经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省份中,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农村低保标准。一般来说,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内陆地区。例如,浙江省确定的年农村低保线接近1800元;福建省自2004年以来是1000元,今年调高到1200元;山西省的平均标准是每人每年676.5元;2006年,陕西省财政支出保障金1.99亿元,将80万名农民纳入低保。

  各地在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实践中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在工作机制上,形成了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乡村落实的工作机制;在低保管理方面,各地普遍实行较为严格的对象审批和动态管理制度,规定了“个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完善了张榜公示、民主监督措施;在落实资金方面,普遍建立地方各级财政分级负责低保资金的投入机制,在各级财政投入的比例上,财政困难省份根据县乡财政薄弱的实际,普遍加大了省级财政的投入力度,经济发达地区则以市、县财政投入为主,部分省份乡镇政府也承担了少部分救助资金;在资金管理上,各省份都对低保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纳入社会救济资金支出科目和县级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保证了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人。

  以制度解决中国贫困人口温饱问题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向全国人民和国际社会庄重承诺,要尽快解决少数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据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到2005年底,全国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83元、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还有2365万人。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一些国际组织多年的调查分析,我国农村绝对贫困群体的成因主要有五种:一是因病,二是因残,三是年老体弱,四是缺乏劳动力或劳动力劳动能力低下,五是生存条件恶劣。这部分人占我国农村人口的3.5%左右。帮助这部分人解决温饱问题,实现对他们“应保尽保”,是农村低保制度的基本立足点、瞄准点。

  李立国说,中央在坚持开发式扶贫的同时,提出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对因病患、残疾、年老体弱等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实行开发式扶贫难以奏效的贫困人口给予稳定的生活救济,这是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制度性保证和有效措施。


  基本介绍
  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要求1999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都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均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由经济学家吴敬琏引发的“全民低保”大讨论,把中国正在着力构建的覆盖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再次推向了舆论前台。所谓“全低保”,较为完整的表述应是: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直白的解释则是:“低保”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表面看,“全民低保”事关13亿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所涉资金庞大,管理难度很高,大有超越国情国力之嫌。然深究进去,不难发现,就当前而言,实现“全民低保”,重点是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难点是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渠道,着力点是加大中央政府的支持力度。
  [编辑本段]重点方向
  1、城市低保制度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就开始探索建立城市低保制度。至1999年9月底,中国668个城市1638个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已经全部建立了低保制度。特别是2001年下半年以后,由于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持续空前的投入,城市低保制度的覆盖面迅速扩展,保障标准也随之较大幅度提高。截至2006年9月底,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2227余万人,人均月保障标准为162元,1至9月份的人低保均补助差额为76元。应当说,经过十多年的努力,中国城市低保制度基本覆盖了全体城镇居民,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群众基本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2、农村低保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中国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探索,实际上还早于城市。只不过受传统农村集体福利思维定式的束缚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影响,此项制度建设一直进展缓慢。2003年,在城市低保制度取得重大突破后,民政部开始重新部署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工作。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在全面摸清农村特困户底数的基础上,决定在未开展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由此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形成了农村低保制度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双轨并行”的局面。也正是因为这一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为顺利实现“全民低保”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党的十六大以来,尤其是确立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两大战略目标后,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普遍被调动起来,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2004年以前,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仅有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和浙江、广东2省,且维持了较长时间。2004年以后,发展态势有了明显变化。当年,福建、辽宁、江苏3省出台了相关文件,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县(市、区)达到了1206个;2005年,新增了吉林、四川、河北、陕西、海南5省,建立此项制度的县(市、区)总数增加至1534个;2006年前11个月,又有内蒙古、黑龙江、山西、河南、江西、甘肃、湖南、山东、重庆9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入了“已建”行列,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县(市、区)数则达到了1791个。目前,中国已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政策文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数达1262余万人,月人均保障标准70余元,1至9月份人均补助差额41元,1至10月份农村低保支出达到28.5亿元。
  3、中西部地区是未来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的主战场
  目前,中国未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省(自治区)有11个,全部处于中西部地区;未建立或全部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县(市、区)有1401个,85%在中西部地区。可见,中西部地区将成为未来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的主战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中西部地区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并不是平地起高楼。事实上,中西部地区所有县(市、区)已全部建立了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只要把上述地区现行的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平稳过渡为农村低保制度,中国“全民低保”的目标就基本实现。
  [编辑本段]资金筹措
  1、新增低保资金缺乏保障是中西部地方政府不敢作为的主要制约因素
  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已成共识。问题是,欲把现行的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过渡为农村低保制度,新增低保资金没有稳定的来源是中西部地方政府须直面应对的现实问题,也是他们至今为止不敢主动作为的主要制约因素。大家知道,由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过渡为农村低保制度,多数情况下都需要地方财政增加投低保审批流程入。因为,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类似于传统的定期定量救济,地方政府可视财力弹性调整其保障人数和保障水平,使之框定在政府财力许可的范围内。可一旦实行了农村低保制度,在现有筹资渠道不变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就需要面对以下两方面的挑战:一是保障人数增加导致的资金需求压力。与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不同,农村低保制度的唯一“门槛”是农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只要农户条件符合,政府就有责任和义务给予应有的救助。从各地的实践看,由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过渡为规范的农村低保制度,其保障人数都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中西部地区的增幅还可能会更明显些。二是保障标准提高引致的资金需求压力。统计显示,截至2006年9月底,中国1791个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县(市、区),人均月保障标准为70.3元。同期,中国1401个实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县(市、区),人均月保障标准为41.2元,前者比后者高出29.1元。换言之,若要由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过渡为农村低保制度,地方政府每人每月平均需要新增投入29元。这对财力本已拮据的中西部地方政府来说,是个不小的压力。
  2、中央财政尚未安排农村低保资金是制度建设难以实质突破的关键所在
  建立国家与地方财政共同分担机制,无疑是实现农村低保制度财政可持续的制度保障。然而实际情况是,现行的农村低保制度主要采取市、县财政分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筹资模式,中央财政至今未安排农村低保资金。经济条件尚好的东部沿海地区问题不大,但经济欠发达的中西地区尤其是国家级、省级贫困县的财政压力很大。正因如此,在社会普遍关注和政府意志明显增强的形势下,中西部地区各级政府仍不敢冒然推进农村低保工作,致使这些地区的农村低保制度建设难有实质的突破。
  3、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新增资金量的初步估计
  首先,根据农村低保人数和保障水平,可计算出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所需的资金量。从已施行农村社会救助的国家和地区看,其保障面一般维持在3%-5%之间。若以此推算,中国7.5亿农村常住人口中,可能需要救助的贫困人口约为2250-3750万。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在中国农村地区,较为适度的保障水平大体在每人每月30-40元之间。由此,可获得两组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量,即:如果按平均每人每月30元计算,2250万农村贫困人口年需资金81亿元,3750万农村贫困人口年需资金135亿元;如果按平均每人每月40元计算,2250万农村贫困人口年需资金108亿元,3750万农村贫困人口年需资金180亿元。其次,根据民政部最新公布的数据,可知悉2006年中国农村低保和农村特困救济的实际支出。资料显示,2006年1-10月,中国农村低保支出为28.5亿元,农村特困救济支出10.6亿元,两者合计39.1亿元。预计到2006年底,中国农村低保和农村特困救济支出可能超过40亿元。最后,把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所需的资金量减去实际支出量,就是当年新增农村低保资金量。以2006年为基准推算的结果是:如果按每人每月30元计,2250万农村贫困人口年需增加资金41亿元,3750万农村贫困人口年需增加资金95亿元;如果按每人每月40元计,2250万农村贫困人口年需增加资金68亿元,3750万农村贫困人口年需增加资金140亿元。换言之,中央财政若投入41亿元和95亿元,可分别使2250和3750万农村贫困人口每人每月获得30元低保金;中央财政若投入68亿元和140亿元,可分别使2250和3750万农村贫困人口每人每月获得40元低保金。
  [编辑本段]政策制度
  当前,中国农村低保制度的发展态势,大致相当于城市低保制度1997年下半年的情形,正处于一个促一下就能全面覆盖,如果没有外力推动则可能进展缓慢的关键时刻。要使此项制度有一个实质性突破,中央政府应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
  1、中央政府应尽快出台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权威性文件
  中国农村低保制度建设,亟需国务院出台一个类似于《国务院关于在中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的权威性文件,从中央政府的角度肯定农村低保制度,并对这项制度的大致框架作出原则性规定。鉴于农村情况比城市复杂,建议将农村地区划分为富裕、中等和欠发达三大类。至于具体规定,则应考虑各地区特殊的社会经济状况及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政策。
  2、省以上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应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仍未建立或全部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县(市、区),绝大部分属于中西部地区。对这些地区的保障型社会政策,省以上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给予必要的转移支付,是实现公共财政的应有之义。其次,为确保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中西部地方政府尤其是市、县政府多已竭尽财力。若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求中西部地区大幅度新增农村低保资金投入,既不现实也无可能。更何况,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也是一种有效的人力资源投资。据统计,目前已享受农村低保和特困户救助待遇的人员中,近三分之一的是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具体建议是,
  中央财政应尽早安排农村低保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省财政应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专项补助资金比例,主要投向区域内财政困难市、县。鉴于国外经验和中国城市低保制度的实践,为确保农村低保制度顺利实施,农村低保资金的筹措应以省以上财政投入为主,市县财政配套为辅。省以上财政投入以不低于资金总量的70%为宜。
  3、国家应对农村低保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需要一个有效率的组织机构作保证。鉴于城市低保制度建设经验,为确保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制度初期阶段,国家应就农村低保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明确提出要求。首先,督促各级民政部门建立专门的低保管理机构。该机构不分城市和农村,两项业务归口,统一管理。其次,适当增加低保工作人员。在对现有公职人员进行调剂的基础上,根据业务量大小适度增加人员编制。理想的设计是:省级11-13人,市级4-6人,县(市、区)级3-5人,乡镇2-3人。再次,农村低保工作经费按农村低保资金总量的3-5%比例列入预算安排,并将此写入拟出台的文件中。

山东农村低保容易申请吗

2. 山东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一、申请条件
1、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00元/年);
3、对符合条件的“三无对象”实行全额救助,对有一定收入的贫困对象实行差额救助。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实际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二)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三)社会服务业务、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四)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五)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大宗学杂费用支出等)之后的收入;
(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人应当依法给付的赡养(抚养、抚养)费,但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七)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八)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九)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十)房屋出租收入;
(十一)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推算。在外务工的农村居民,工资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生活条件着实困难的朋友可以选择申请,如果家庭条件还行的话,那还是不要去浪费这些时间了,当然,除了低保之外还有一些社会的扶持政策是我们可以参与的,可以去相关的地方部门进行咨询。不同的地方政府可能对此有不同的政策,申请条件也会有一定的差异,所以我们需要提前了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可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委托书、授权书。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在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的协助下对低保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 山东农村低保申请条件有哪些

山东农村低保申请条件: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二级残疾人能办低保吗
有二级残疾证不一定能办低保。因为有残疾证,并不一定具备申请低保的条件。申请享受城市居民低保的条件是;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享受农村居民低保的条件是,持有当地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或人均收入明显低于当地农村平均水平,难以维持家庭日常基本生活的特困户。具体申请程序;由户主本人通过其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以下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书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残疾证等相关证明,经县区民政部门予以审批。
二、个人低保条件是什么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两项条件都满足才能申请低保。全国低保金发放金额是不统一的,而且低保金额也会随着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三、低保审核标准
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山东农村低保申请条件有哪些

4. 山东农村低保申请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农村居民只有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具备申请农村低保的资格。首先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然后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在领取失业救济期满后仍没开始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接着在职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和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符合享受特殊优待的居民,那么他们的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5. 山东省农村低保申请条件有哪些

山东农村低保申请条件: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山东省农村低保申请条件有哪些

6. 山东农村低保.

  需要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持所在城市常住农村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均可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或法定扶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居民;
  (二)因残疾、年老体弱,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有重病、死亡和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口粮田无法耕种,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困户;
  (三)虽有一定的收入,但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农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前款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员:
  (一)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因病、残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在校就读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四)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经法定手续确立赡(抚)养关系,年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第八条 所称家庭年收入,指家庭成员全年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各项农副业,务工和其他劳动收入(具体测算口径由县级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农办、农业、统计等部门联合确定);
  (二)继承、接受赠与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彩票中奖特许权收入;
  (三)养老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四)家庭成员的财产性收入,包括房屋租金、出售财物、集体分红等收入;
  (五)有一定劳动收入但又难以核实其收入数额的家庭,按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计算。
  家庭成员分立户口或分开居住的,确定其收入时应合并计算。
  第九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补助金;
  (二)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
  (五)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保障范围:
  (一)有劳动能力的懒惰者;
  (二)依法具有赡(抚)养关系,而赡(抚)养人未履行赡(抚)养义务的人员和家庭;
  (三)家庭除拥有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以上的;
  (四)有参与赌博、吸毒、嫖娼等严重违法行为者;
  (五)违反《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超计划生育的人员;
  (六)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待遇:
  (一)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
  (二)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保障对象,其保障标准在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并实行全额享受;
  (三)持有残疾证的保障对象本人,其保障标准在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四)保障对象曾被评为县级市、区级(含县级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其本人的保障标准,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五)保障对象为单身人员或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保障标准在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7. 山东如何申请农村低保需什么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制度在全国渐行渐宽 

    2007年1月18日至19日,全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民政部副部长李立国在会上表示,中央对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直高度重视,目前,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进入全面推进阶段。

山东如何申请农村低保需什么条件

8. 山东低保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农村居民只有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具备申请农村低保的资格。首先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然后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在领取失业救济期满后仍没开始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接着在职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和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符合享受特殊优待的居民,那么他们的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