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股新三板是什么意思

2024-05-17

1. 参股新三板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参股新三板,指的是投资者、投资机构、上市公司直接或是间接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参股新三板是什么意思

2. 参股新三板概念股 是什么意思?

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
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而新三板概念股也就是沪深股市中跟上述新三板市场中有关的股票。
一、新三板上市条件有哪些?
新三板上市条件: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三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其他条件。
二、新三板上市费用标准
对比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企业申请在新三板挂牌转让的费用要低得多。目前费用一般在100-150万元左右(依据项目具体情况和主办券商的不同而上下浮动),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后运作成本每年不到3万元。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企业可申请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支持20万元,企业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可获得50万元资金支持。主办券商推荐的园区企业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挂牌报价文件备案确认函》后,每家券商可获得20万元资金支持。目前,新三板即将扩大试点范围,很多国家级园区都向证监会申报申请成为新三板试点园区,并出台了对区内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鼓励和资金支持政策。
三、股份有限公司怎么转让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权方法如下:
1、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可以通过证券交易市场的竞价转让;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通过股东背书转让,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无记名股票可以通过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转让;
3、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住所记录在股东名册中。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规定的股东名册不得变更登记,但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具有转让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二十七条,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参股新三板是什么意思

参股新三板,指的是投资者、投资机构、上市公司直接或是间接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推出特点
股权投资,是为参与或控制某一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投资购买其股权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公开的交易市场上,也可以发生在公司的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场合,还可以发生在股份的非公开转让场合。
股权投资方式的特点:
1、资金来源广泛;
2、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因流动性差被视为长期投资,所以投资者会要求高于公开市场的回报。
3、没有上市交易,所以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二、新三板上市条件与标准是什么
2022年在新三板上市的条件和标准是:
第一,有健全、运转良好的组织机构;
第二,有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近三年财务决算的无保留审计报告;
第四,发行人其控制权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毁坏社会所有人的行为。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三、建筑施工企业融资方式包括哪些
公司融资的方式有:
1.银行借款。信贷融资是间接融资,是市场信用经济的融资方式,它以银行为经营主体,按信贷规则运作,要求资产安全和资金回流,风险取决于资产质量。
2.P2P融资。P2P,是指个人对个人的贷款模式。借钱人利用互联网发布自己的信息以及借款的多少,而放贷人则利用互联网搜寻可靠的借款对象,借贷双方经过互相匹配认证,便可完成借贷过程。
3.证券融资。证券融资是市场经济融资方式的直接形态,公众直接广泛参与,市场监督最严,要求最高,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4.股权融资。发行股票是一种资本金融资,投资者对企业利润有要求权,但是所投资金不能收回,投资者所冒风险较大,
5.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也成为企业融资的一种途径,民间借贷主要有:民营银行、小额贷款、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保、私募基金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3条规定,国有企业需派代表在拟挂牌新三板的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根据国有企业指示行使表决权。
同时根据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其自身也需要对在参股子公司挂牌新三板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同时也需要国资委进行批复。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参股新三板是什么意思

4.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参股新三板是什么意思?

“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一、存在的骗局
市场对原始股有不同的定义。北京一位专注新三板的大型私募基金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参与企业原始股投资有两种方式,一种以增资形式进入,另一种是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孟云声称的原始股指的是上市前或挂牌前的公司股权,属于大股东受让,为的是补充公司现金流。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兜售原始股的投资公司会反复向投资者那些挂牌后市场表现较好的“成功案例”,如果投资者质疑投资标的公司的流动性问题,销售人员就会以未来会改善、企业会转到主板上市的说辞进行安抚。
实际上,即使买到了有成长性有成交量的公司,投资者也不能真的实现即买即卖短期退出,其中原因就暗藏在当初签署的投资合同中。
前述私募基金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自然人投资原始股有一定门槛,私募基金投资人的出资额必须在100万元以上,只有高净值客户才有资格认购这些基金。但是,一些基金为招揽社会资金,通过订立股权委托协议的方式,向不合格投资者兜售原始股,这些协议踩了法律的红线。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得的中加飞机原始股认购合同显示,乙方(投资者)在同意全部以现金认购约定股份后将认购资金转入该公司的对公账户,约定股份没有限售约束。
按照解释,项目公司开立的对公账户是专款专用账户,投资者将资金转入后将会进入公司发行时的股东名册,且作为个人投资者,所投资的股份并不会如机构投资者一样受限售条件限制,即“没有锁定期,也就是说公司挂牌后,有人买就可以卖。”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前述深圳私募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投资金额不足100万元不能单独作为基金的LP,只能和其他零散的投资额捆绑在一起由基金机构代持,不可能进入公司的股东名册,也就不能自主处理股份,这类基金的封闭期通常会在一年半左右,在赎回期之前,即便公司已经挂牌,也不能交易。
不仅如此,认购协议也暗藏玄机,比如,有的合同条款中规定,挂牌后投资者人手中的股票只能卖给挂牌公司,由公司定价和回购。
根据公司法和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如果投资人在企业股改前购买原始股,会作为企业发起人受到一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如果投资人的原始股是大股东受让的,还会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一样受到抛售限制。所以,如中介投资公司描绘的又快又多地挣钱显然不能成立。

5. 持股30%构成关联方交易吗

一 何谓特殊行业



本文主要讨论“由于下游客户的行业分布集中而导致的客户集中具备合理性的特殊行业”的拟IPO公司的关联交易占比超30%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该说法源自《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38之回答,如电力、电网、电信、石油、银行、军工等行业。该类行业企业普遍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以及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问题。



二法规分析



“特殊行业关联交易占比达到甚至超过30%”是否会成为注册制下IPO障碍?且看法规如下:

(一)首发上市管理办法系列
主板规定:“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科创板&创业板规定:第十二条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二)上市审核问答系列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规定如下:

“问题16、首发企业报告期内普遍存在一定比例的关联交易,请问作为拟上市企业,应从哪些方面说明关联交易情况,如何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核查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尊重企业合法合理、正常公允且确实有必要的经营行为,如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就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项,基于谨慎原则进行核查,同时请发行人予以充分信息披露,具体如下:

(1)关于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2)关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发行人应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还应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的,发行人应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3)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应当披露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4)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法规小结

从法规字面来看,发行人只要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且就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项,中介机构基于谨慎原则进行核查,同时请发行人予以充分信息披露即可。现实审核是否如此呢?且看下列近期案例分析。

持股30%构成关联方交易吗

6. 新三板上市股东最少要几个人

最少2人。
 
        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或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85号)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89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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