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

2024-05-15

1. 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四)国家机关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七)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
  (八)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 失业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失业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办法。
  失业保险应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失业保险费用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失业保险应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机构)按本条例规定办理全市失业保险及与其有关的具体事务。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向社保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
  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依法向社保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第七条 用人单位中的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失业保险费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2%、个人按1%的比例缴纳。
  用人单位中的本市非城镇户口职工、外来员工的失业保险费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2%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依法在税前列支。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除预留1个月周转金外,必须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市财政预算、决算。
  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保证及时足额发放。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7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保机构备案。
  个人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在1个月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向社保机构申请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可帮助失业人员办理申请失业保险金手续。
  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社保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在《劳动就业手册》上载明,并按时足额发放。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

2. 厦门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六)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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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厦门失业保险办理条件

一、失业保险是什么?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二、领取标准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0%标准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5%标准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80%标准发放。
三、领取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四、领取条件1.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2.在2010年7月1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自参保当年起连续缴费,未连续缴费的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中断年限;3.在2010年7月1日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达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15年。4.重度残疾人按《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完成缴费且年满55周岁的,经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可从55周岁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重度残疾人指持有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
一、二级残疾人。)
五、领取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社会保障卡、本市金融机构核发的具有银联标志的借记卡(或支持银联转账功能的存折);3.户籍迁入本市的参保人员,应提供其原户籍所在地社保待遇享受情况证明。(请至户籍所在居(村)委会领取证明函到户籍迁出地县级以上社保机构确认)
六、领取流程
1、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
2、到区县职业介绍所进行求职登记和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3、申领通过的,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上记载本次申领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起止日期;失业人员每月15日左右凭银行存折到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当场告知不能申领的原因。
七、领取地址厦门社保管理中心办公地址: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A厅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区(BRT政务服务中心站旁)联系电话:
(0592)12333

厦门失业保险办理条件

4. 厦门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一、失业保险是什么?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二、领取标准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0%标准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5%标准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80%标准发放。
三、领取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四、领取条件1.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2.在2010年7月1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自参保当年起连续缴费,未连续缴费的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中断年限;3.在2010年7月1日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达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15年。4.重度残疾人按《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完成缴费且年满55周岁的,经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可从55周岁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重度残疾人指持有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
一、二级残疾人。)
五、领取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社会保障卡、本市金融机构核发的具有银联标志的借记卡(或支持银联转账功能的存折);3.户籍迁入本市的参保人员,应提供其原户籍所在地社保待遇享受情况证明。(请至户籍所在居(村)委会领取证明函到户籍迁出地县级以上社保机构确认)
六、领取流程
1、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
2、到区县职业介绍所进行求职登记和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3、申领通过的,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上记载本次申领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起止日期;失业人员每月15日左右凭银行存折到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当场告知不能申领的原因。
七、领取地址厦门社保管理中心办公地址: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A厅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区(BRT政务服务中心站旁)联系电话:
(0592)12333。

5. 厦门失业保险如何领取

具备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办理完停保减员手续的五个工作日后,携带以下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属的社保中心,填写《厦门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办理申请失业保险金手续;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劳动就业手册》(有办过的需提供);  2、本人有银联标识的厦门市的银行卡;  3、本人社会保障卡和本人档案(内含劳动合同和招工登记表或人才介绍信)。注:2003年以前就业或有调动经历的须提供本人档案;异地调入厦门的须提供调入前地区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开具的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厦门失业保险如何领取

6. 厦门失业保险金有多少

厦门近两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经济水平也随着发展越来越快了,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相应的其他方面的水平也有所提高,比如失业保险金问题,那么2017厦门失业保险金有多少呢,关于这一问题,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一、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保险金每月多少钱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次月120日(双休日、节假日除外),由失业前所在单位的经办人员将有关减员材料送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确认手续,经确认后符合领取条件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手续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失业人员凭《通知单》上写明的时间、地点及应提交的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我市每月发放839.03元(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月基本医疗保险费为174.03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我市每月发放887.03元(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月基本医疗保险费为174.03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我市每月发放934.03元(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月基本医疗保险费为174.03元)。综上所述,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厦门失业保险金有多少的相关资料,大家都知道一个城市的失业保险金问题是跟劳动者生活在的城市经济水平息息相关的,并且这是由专门单位发放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直接登录网站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在线咨询我们律师。

7. 厦门外地人员失业保险

厦门申领失业金:用人单位应当在7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保机构备案。个人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在1个月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向社保机构申请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可帮助失业人员办理申请失业保险金手续。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社保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在《失业证》上载明,并按时足额发放。在厦门领取失业金的条件是:(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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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外地人员失业保险

8. 厦门失业保险金领取

具备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办理完停保减员手续的五个工作日后,携带以下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属的社保中心,填写《厦门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办理申请失业保险金手续;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劳动就业手册》(有办过的需提供);  2、本人有银联标识的厦门市的银行卡;  3、本人社会保障卡和本人档案(内含劳动合同和招工登记表或人才介绍信)。注:2003年以前就业或有调动经历的须提供本人档案;异地调入厦门的须提供调入前地区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开具的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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