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若干问题的办法

2024-05-13

1. 重庆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若干问题的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活力,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全民所有制工交、邮电、能源、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中央、省在渝企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关于企业资产经营开式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主要有:股份制;投入产出总承包;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亏损企业减亏、扭亏责任制;租赁经营责任制以及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的其他形式。第四条 关于企业资产经营形式的确定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由企业同政府指定部门商定或由政府指定部门确定。
  小型企业可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也可以改为股份合作制,或者通过拍卖产权,转为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技改任务重的重点企业,可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
  创造条件试行股份制。对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按规范化要求积极慎重试行;对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应大力推行。承包企业经批准转为股份制,当年承包任务应当完成,次年度按国家有关股份制规范意见执行。
  促使企业调整组织结构,积极组建企业集团。企业对其内部独立核算的分厂、车间和其他分支机构,可以采取多种经营责任形式。第五条 关于调整税利分流企业的所得税率
  经批准试行税利分流的企业,执行统一所得税率,免除企业税后负担,实行税后还贷。所得税后国家应分得的利润,可作为国家的投入返还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第六条 关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权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特殊产品外,企业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自主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实行多种经营和综合经营,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可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至企业申请后,应在10日内办理完有关手续。不把有无主管部门作为企业登记的条件。
  企业可自主编制和调整生产经营、技术、财务计划,报有关部门备案。
  除国务院和市计划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以外,企业有权不执行任何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企业执行指令性计划,有权要求计划下达部门按《条例》规定提供保证条件。凡不能提供保证条件的,企业有权不执行,或给协商,实行保质、保量、不保价。
  执行指令性计划产品和实行生产许可证产品的目录,由市政府府指定部门定期公布。第七条 关于企业产品定价权
  企业生产经营的日用工业消费品,生产资料价格以及劳务定价,属国家、省物价部门管理以及委托市管理的,市物价部门应列出价格管理目录,经市政府审核后定期公布。凡未列出者,一律由企业自主定价。第八条 关于企业物资采购权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的物资,有权自主采购,自主调剂。禁止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指定企业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的物资,有权直接与生产企业签订合同,也可委托物资企业代理供货,并签订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对违约者应追究违约责任。第九条 关于企业进出口权
  企业可与有进出口权的企业采取联合、联营,代理或联合组建分机构的方式,延伸使用其商品进出口权,参与对外贸易,外贸部门应予支持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并通过有对外经济合作权的企业以联营、挂靠等多种形式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
  凡具备条件的企业,市经贸委、经委应及时报国家有关部门争取进出口经营权。第十条 关于企业投资决策权
  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指导下,用留用资金及自筹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由企业自主立项报有关部门备案。
  企业留用资金指:已上缴税利后余留下业的归企业使用的资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驰名字号、商标转让他人按规定留给企业的资金;国内外单位和个人赠送、奖励给企业的资金以及其他规定留给企业的资金。
  企业自行筹措的资金指:企业之间的融通资金;企业内部职工自愿筹集的资金;企业同非银行金融机构自行协商筹集的资金。
  企业与外商进行合资、合作,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市政府规定报批的,有关部门应实行一个窗口审批。
  对需要报批的基建、技改项目,分别由计委、经委组织银行、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集中审查。对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竣工和投产开业,实行一次性集中验收,基本建设项目由计委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进行,技改项目由经委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以留利安排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核实,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款=留利投入资金1-企业适用所得税×企业适用税所得税率×40%
  所得税率以投资当年的所得税率为准
  企业用前几年积累下来的留利于当年投入生产或补充流动资金,而当年实交所得税不足企业应退所得税额的,应在今后年度企业上交所得税中如数退足。
  全部减免所得税的不予计退,部分减免的扣除减免后计算,缓交的应抵减交数。
  在承包企业守成承包上交任务,其他经营形式的企业应上缴利润不低于上年的前提下,企业可自主决定增提新产品开发基金、折旧基金和增补流动资金并免交两金,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实行工效挂钩的增提额的50-100%视同上缴;同上交税利挂钩的增提额影响所得税部分视同上交。纳入工效挂钩考核,计提上浮工资。
  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增补的流动基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偿调拨。
  1993年底前免除企业税后或完成承包上交后的留利中交纳的能交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税后负担。

重庆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若干问题的办法

2. 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内容
一、改革外汇管理体制,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是创造外贸平等竞争环境,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完善外贸宏观管理。国家主要运用法律、经济手段调节对外贸易活动,使对外贸易按客观经济规律运行,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优化资源配置。这对我国与国际经济接轨,进一步对外开放,推动对外贸易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转换外贸企业经营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国有专业外贸企业,使其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主体,加强凝聚力,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扩大进出口贸易,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增强企业实力。同时要加强企业管理和完善企业考核办法,以此引导对外贸易健康发展。
四、强化进出口商会的协调服务职能,完善外贸经营的协调服务机制
五、保持外贸政策的统一性,增强外贸管理的透明度

3. 什么是“对外经济贸易效益”?它可以分为哪几个层次?提高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效益的途径是什么?

对外贸易经济效益,就是通过商品和劳动的对外交换所取得的社会劳动节约,即以尽量少的劳动耗费取得尽量多的经营成果,或者以同等的劳动耗费取得更多的经营成果
外贸部门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是外贸社会经济效益的一个组成部分,理论上讲,两者应当是一致的,而不是矛盾的。但是,由于我国经济体制、财政体制、价格体制以及税收、汇率等方面的复杂原因,在实践中,外贸企业经济效益与外贸社会经济效益往往产生矛盾因此,我们在考察外贸经济效益时要兼顾社会和企业两个方面,在两者发生矛盾时,应以外贸社会经济效益为主;在保证社会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也必须照顾外贸企业经济效益,以调动外贸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当前,我国外贸在自负盈亏的运行机制下,正确处理外贸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益的关系,是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手段来实现的。 

①树立正确的经营指导思想,明确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将一切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
②转换外贸企业经营机制。要逐步推行股份制,朝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使外贸企业真正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道路。
③开展工贸、技贸、农贸结合,走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道路。
④抓紧出口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以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出口成本;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增加适销对路产品的出口,提高外销价格,从而提高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
⑤加强经济核算,节省费用开支。
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⑦提高企业素质,特别是提高外贸工作人员的素质.

什么是“对外经济贸易效益”?它可以分为哪几个层次?提高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效益的途径是什么?

4. 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基本途径

  1.1《条例》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根本秸?为使企业进入市场或面向市场起到了重大的促进作用。经过十多年的改革,我们的党和国家已经深切地认识到,国有企业的改革己经成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而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就在于机制转换,即把传统的计划经济机制转换为市场经济机制。为丁攻破这个难点,把企业改革引向深入,国务院于去年6月30日通过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该《条例》对企业的经营权、自负盈亏的责任、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及其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都作出丁明确的规定,尤其是赋予丁企业14项重大经济权利,使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工作有丁突破性进展。这个《条例》贯彻执行一年多来,我国国有企业发生丁深刻的变化,许多企业由于自主权扩大,开始面向市场进行生产经营决策,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圈发展,经济活刀明显增强,经济效益大幅度土升。但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有:(1)企业产权关东不明晰,国有资产主体缺位,无人对国有资产切实负责,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据有关部门统计,从1985年到1991年的7年间,我国预算内工业企业国有资产流失2200亿元①。(2)政企不分。国家行政机构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自主权经常受到侵害,企业仍不能自主地完全进入市场,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3)企业不能真正实现自负盈亏,表现为许多承包企业负盈不负亏,经济行为短期化,使国有企业亏损面日益扩大,亏损额增多。这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都直接涉及企业的产权制度问题,击,不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企业。 


  1.2《决定》明确提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着力解决国有企业深层次矛盾,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产物;是对《条例》的造一步升华和发展。这种升华与发展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丁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与才向。十多年来,我国国有制企业的改革基本是在探索中前进的,即所谓"摸着石头过河"。最初是放权让利。权放下去了,许多企业在计划体制丁生活惯了,或不会用权,或滥用权力逐利,结果造成经济运行紊乱,国家利益大大受损。为丁克服上述状态,接着便推行利改税,搞税利合一。这样做又混淆了税与利的不同来源及国家的行政职能与经济职能的界限,使得政企更加不分,窒息丁企业的生机与活力。承包制是在利改税步入困境,为增强企业自主权与活刀而作出的一种现实选择。承包制实行"色死基数,确保土缴,越收多留,大收自补",一才面硬化,丁国家的收入,保证丁财政收入的增长,另一方面也扩大丁企业自主权,增加丁企业的利益激励和驱动,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的确起丁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承包制存在负盈不负亏,经济行为短期化,承包者搞掠夺式生产经营等严重弊端,越来越不利于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人们已清楚地认识到.承包制不能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才向和目标。此外,从改革之初到现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一种将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主张(有公开私有化和"潜行,,私有化)。这在我国史是不可取的。在党的十四大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承包制就史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因为承包制均产权关东不明晰,企业负盈不负亏,根本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均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私有化"的主张便又开始抬头。在他们看来,国有制是与市场经济根本矛盾的,最适合市场经济要琪的所有制形式走私有制。《决定》旗帜鲜明地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定为我回国有企业改革的才向。既是对私有化,主张的驳斥与否定,也是对承包制的某种扬弃与发展。 


  第二,明确丁国家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分禹。为丁解决国有企业财产关东的产权归属明晰化问题,理论界许多同志(电d包括本人)依据马克思关于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相分离的学说,提出丁国家掌握终极所有权,企业掌握法人所有权的主张。马克思在谈到资本所有者与资本使用者的关束时明确指出:"他们实际上是伙伴:一个是法律土的资本所有者;另一个,当他使用资本的时候,是经济土的资本所有者。"②还指出:"这种形态之所以产生,是由于资本的法律土的所有权同它的经济土的所有权分离,是由于一部分利润在利息的名义上被完全离开生产过程的资本自身或资本所有者占有。咱这里,马克思讲的"法律所有权",就是通常所说的"终极所有权","经济主的所有权",就是人们讲的"企业法人所有权"。这种意义土的"两权分离,',在《决定》中得到丁反映和确认。《决定》在阐述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时,指出z"一是产权关东明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氏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二是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很明显,"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就是说国家掌握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这是国有制性质不变的根本保证。"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即是指企业掌握法人所有权.尽管《条例》规定丁企业的14项权利,为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奠定丁基础,但由于没有触及所有制内部关系,没有明确提出产权变革与企业制度创新,所以说,《决定》明确了国家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分离,是对《条例》的补充、丰富和发展。 


  第三,确认丁国家的两种职能分开。任何国家都具有经济与社会的管理者的职能,但并非是任何国家都必须具有所有者的职能。国家充当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生产资料所有制采取国有制的产物。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国家的这两种职能是混合在一起的,长期被互相替代,它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重要根源所在。为丁把企业构造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必须做到管理者职能与所有者职能的分开,使行政管理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分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使企业从根本土摆脱国家行政机构的干预与束缚,自主地按照市场的需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这个问题上,《决定》也比《条例》大大前进丁一步。 


  第四,确认丁劳动刀的商品属性。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要求。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刀属于公有(单位所有或国家所有),劳动者无权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不能自由选择职业,更不能在各部门、各地区自由流动。实行市场经济,必须改变这种状况,确认劳动者对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劳动刀,从而形成劳动刀市场。没有劳动刀市场,市场体朵就是不完整、不健全的,也不能达到结构合理化z同时劳动刀资源不能经过市场来配置及优化,市场经济就无法运作,市场经济体制史无从建立。《决定》明确提出发展"劳动刀市场",这在事实半就承认丁劳动刀具有商品属性,可以进入市场买卖。这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刀商品理论的创新与发展,而且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丰富与完善。它将对国有企业劳动制度的改革产生巨大的影响。它意味着国有企业的职工将可以自由地进入劳动刀市场,自主地选择职业,其收入一一工资也不再由国家直接决定,而由劳动刀市场来决定。至此,国有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劳动制度将发生根本性变革,变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农相适应。 


  1.3《决定》和《条例》不是相矛盾的,而是相统一的。 在目前学习贯彻《决定》的过程中,有的同志把《决定》与《条例》完全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认为《决定》是对《条例》的否定,进而认为贯彻《决定》就不必再落实《条例》,这种认识和做法,是极其错误的。 


  事实土,《决定》与《条例》并不是毫不相干,毫无关系的,而是有着密切联悉的。在国有企业的改革目标上,二者具有明显一致性。即:要把企业塑造成为运应市场经济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生产经营单位,成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决定》在阐述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时,还特别强调要继续贯彻《条例》,"把企业的各项权利和责任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实处"。可见,《决定》与《条例》虽然在内容上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精神却是相一致的,我们完全可以把二者统一起来,结合起来贯彻落实。 


  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2.1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二者具有不同的内涵,不能互相混淆.和替代。我国经济学界对企业经营机制有诸多不同的看法④,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认为,企业经营机制是指企业在一定生产关东和外部条件作用下,正确处理人、财、物关系和贵、叔、利关系,使这晏关东互相结合、互相协调、互相促进,保障企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有效运作的机理和机能。这主要包括:动刀机制、风险机制、竞争机制、调节机制、约束机制、创新与发展机制、信息传导机制、决策与管理机制等等,是一个机制体制或系统。 


  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与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1)企业法人制度;(2)企业自负盈亏制度;(3)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4)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这四种制度统一构成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经营机制与现代企业制度内涵的不同,规定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具体任务不同。转换机制是把原有的计划经济机制全部转换为市场经济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则是以明晰产权关余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制度的创新。如果说前者为农层的变革,那么后者则必须明晰和改变原有的财产关怠。以"转机,,代替"建制,',或以"建制',代替"转机",都是不恰当的,不利于二是「任务的完成和实现。 


  2.2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和必经途径。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是落实企业经营权,关键是落实生产经营决策权、投资决策权、产品定价叔、进出口经营权、劳动人事叔、工资奖金分配权、资产处置权、留用资企支配权、拒绝摊派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同时,还必须强化有关责任z(1)强化厂长(经理)对企业盈亏的责任;(2)强化企业上缴利润,大收自补的责任;(3)强化,企业对潜亏应负的责任;(4)强化企业的分配约束责任。在强化,这些经济责任的同时,还特别要强化企业相应的法律责任,落实《企业法》,使企业经营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条例》所规定的土述权利与责任不落到实处,企业的经营机制不能转换.构建现代企业制度便无从谈起。所以,《决定》强调="当前,要继续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把企业的各项权利和责任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这是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转机',《条例》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块基后,只有落实得好,只有经过企业经营扣,制转换这个有效途径,才能实现或达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才向与目标一一,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2.3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内容。 《决定》在谈到现代企业制度的五个基本特征时指出:"一是产机关来明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二是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殖的责任。三是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四是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政府不干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应依法破产。五是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在上述五个特征中,后四条均是讲企业经营机制的,讲企业自主经营机制、自负盈亏机制、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还讲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机制。由此可见,广义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包括企业经营机制在内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截然分开,根本对立起来,是错误的。这既不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是无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加速建立。 


  2.4以企业产权制度创新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又会进一步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加速转换。 


  第一,可以为企业构建一个作为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所必需的具有基础地位的机制一一自主经营、自主决策机制。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必须深化改革,着力解决深层次矛盾,由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政策调整转为以明晰产权关系为主的制度创新。它要求企业的原始产权向股权转化,再由股权向法人产权转换,由此形成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而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的确立,企业才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从而具有真正的自主权。自主权的关键与核心是决策权。有了这个权力,企业生产经营什么、生产经营多少、价格如何确定、采用什么生产经营才式以及销售才式等,才能真正自己说丁算。 


  第二,可以使企业形成真正的自负盈亏机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国家对企业统负盈亏,企业既不负盈也不负亏。企业承包经营制是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突破,使企业有了一定的自主权,也有丁一定的利益驱动刀,开始追求盈利,但由于承包制没有使企业产权关系明晰化,所以它才能实现自负盈亏,仍存在严重的负盈不负亏的问题。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承包制的负盈不负亏问题。因为在这种制度下面,企业完全可以以其全部的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以收抵支。盈利了,由投资者共享;亏损丁,由投资者分担。现代企业的典型形式一一股份制企业,就是这样的。 


  第三,促进企业形成竞争与优胜劣汰机制。现代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为丁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展开激烈竞争。在竞争中,劳动生产率高、效益好的企业,实力不断增强与扩大,能够不断地兼并那些劳动生产率低下、经营严重亏损的企业。一些务质企业被淘汰,一些优质企业日益壮大,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及合理配置,这是企业进入市场后形成的重要机制,也是企业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重要源泉所在。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丁面,企业之间没有竞争,没有破产的压力,加之没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动力,自然没有活力可言。现代企业制度较之旧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优越性在于:不仅给企业注入追求利润的动力机制,而且构建丁竞争与优胜劣汰的外在压力机制。 


  第四,能够促进企业形成自我发展机制。现行的企业承包制存在难以克服的短期行为,缺乏长期持久发展的后劲。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没有形成一个企业自行积累,自我发展的机制。现代企业制度却不同,由于它使企业具有了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从根本上解决丁长期争执不休的企业留利的归属问题,企业进行资本积累,扩大再生产所取得的利润,除照章纳税以外,其余全部为企业自己所有和支配。这就启动丁企业自行积累,自行扩大投资,自我发展的机制,调动企业发展生产力的积极性。并且,由于这种积极性有可靠的物质利益作基础,因而它会持久的保持下去,从而使企业获得持久发展的后劲。 


  第五,能够促进企业形成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具有独立的利益,形成丁一个利益和命运共同体。企业的投资者(包括国家、法人及个人等)均对他们他们投入企业的资本使用效益倍加关心,千方百计棋好经营管理,以提高资本的收益率。为丁能够长久地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率,他们必须自觉地进行工资和奖金约束,即防止工资和奖金过份扩张,增大成本,降低产品竞争力,影响他们的资本收益率。在现代企业股份公司里面,由于设立职工个人股,这就使职工与企业"以股连心,,形成损荣密切相关的利益共同体。大家为了一个共同利益走到一起,互相制约、互相监督;谁也不能为丁眼前利益而损害这个命运共同体的长远利益。由于这种约束不是强制的行政约束,而是出自于利益上的自我约束、自觉约束,因而是能够持久有效的。 


  从上可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否定或忽视一个都是不对的,以其中一个取代另一个更是不对的。我们要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以"转机"促"建制",以"建制"促"转机",使二者相得益彰。 


  2.5当前,贯彻《条例》,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仍是固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通过试点逐步推开。 据权威性调查表明,目前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搞得好的企业只占国有企业的三分之一左右,有相当多的企业自主权没有落实,或落实得不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任务还.相当繁重和艰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国有企业的改革仍然要以落实《条例》,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重点,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在创造有利条件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要通过试验,逐步拉开。切不可一轰而起,匆忙上马,急于求成。现在国家已决定在百家企业进行试点,这标志着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已经展开,国有企业的改革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三、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股份制并不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唯一形式,对我国国有制企业要搞公司化改造。 《决定》指出:"现代企业按照财产构成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公司制的一种典型组织形式,但并在是其唯一的形式。所以,实行公司制、股份制尤其是上市的股份制并不是唯一的选择。 


  在现实经济工作中,有的同志认为搞公司制即是搞股份公司,尤其要搞"上市公司,气否则,就不是公司制。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公司制除股份公司以外,还有大量有限责任公司。并且,上市的股份公司也只是少数,即使在西才发达国家,上市的股份公司也只占少数。日本的上市股份公司仅占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2%,德国、美国、法国的上市股份公司所占的比重也不高。目前我国国有企业面临的状况是:1/3明亏,1/3潜亏;1/3有盈利,若要搞上市股份公司,恐怕也只能是占1/3的盈利企业。因为,亏损企业是不能发行上市股票的,发丁也没有人要。谁会去买得不到股息与红利"股票"?因此,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应更多地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千方百计地和那些明亏、暗亏企业的产权尽快明晰起来,通过产权交易实现其优化组合以增强其生机与活力,扭亏为盈。 


  3.2切忌搞翻牌公司,搞翻牌公司是对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否定,也是对改革的背反。 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许多部门和地区为〗饩龀�嗳嗽钡陌仓梦侍?创办丁许多行政性公司和与机关未木脱钩的经济公司。这些公司基本土都是翻牌公司,它的特征是政企不分与权钱交易相结合,是滋生腐败现象的重要基础。有的同志认为,不这么办,机关的大量超编人员如何安置?意思是非搞翻牌公司不行。这个理由是难以成立的。我认为,搞公司是可以的,并且应当提倡,但必须与政府机构脱钩,"割断脐带"杜绝权钱交易。前一个时期,我国市场无秩序,经济运行混乱,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市场主体不规范,大量翻牌公司进入市场,大搞权钱交易,哄抬物价所致。因此,实行公司制,必须清理整顿公司,取消那些只对少数人有利而祸国殃民的翻牌公司。不然的话,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将被否定,企业的改革也将前功尽弃。 


  3.3要防止国有资产被侵犯和流失,从制度上保障固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决定》明确指出:在建立现代企业过程中,要"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要健全制度,从各方面堵塞漏洞,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这是很有针对性的,应引起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据笔者所知,在实行股份制过程中不少企业存在"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的问题,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为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健全会计审计制度,从财务上加以严格审查与监督;必须健全国有资产的科学评估制度,防止低估国有资产的行为;必须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制度,界定明晰的责、权、利关系,强化科学管理的有效性;必须健全国有资产的专门管理机构,明确分工,专司其职,责任落实到人。只有这样,才能堵住各种漏洞,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5. 对外贸易管理的措施有哪些?

目前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环境管理的主要措施有:推行ISO14000,开展环境标志认证,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开发绿色产品,建立绿色包装体系,对进口商品进行检验和检疫等等  我国政府面对环境贸易措施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1、政府应积极开展“环境外交”,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和国家多边协定中环境条款的谈判。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发达国家的环保标准及要求往往超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我们应利用多边贸易体制,充分发挥贸易大国的作用,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协调与合作,制定一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或发展中国家能承受的国际环保标准,或者在一些国际标准中附加保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免受发达国家歧视的保障条款。 
2、政府的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机构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其他国家的认证机构的合作,积极推进我国的环保立法、健全环保标准。我们应密切关注国际环保标准的变化,及时掌握信息,进行可行性研究,通过立法程序将国际标准化为国家标准。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我国家电产品的环保标准,另一方面可以将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国外产品挡在国门之外。
3、制定扶持绿色产品的产业政策。政府在投资、信贷优惠、税收优惠、出口退税等方面对绿色环保技术、产品的创新、开发、生产和使用给予一定的鼓励和倾斜。
4、加强基础性科学研究,加大对检测技术设备和相应的检测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投资,尽快建立我国自己的绿色贸易壁垒技术指标体系。同时加强与周边国家环境标准制定合作,使我国环境技术指标体系在适合国情的基础上,努力与国际接轨,高起点,高要求。
5、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绿色贸易壁垒的紧迫感,把绿色贸易壁垒给我们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变成全社会的动力,使全社会的每一分子都认识到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挑战,既是我国经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是进入世界经济大家庭参与竞争的需要,自觉地以实际行动来回应这一挑战。 


我国企业面对环境贸易措施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建立与WTO规则相适应的新型的现代企业制度
首先,企业的环境管理体制要从传统的环境管理依赖型转变为自觉严格依法办事的环境管理法治型。改变以往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积极推动环保经济的市场化,推行环境成本内在化,其核心思想是把资源的生产、运输、使用、回收以及购买“排污权”的费用纳入成本,使企业被动的接受环境管理为依法自觉约束。
其次,改变高消耗、低产出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依靠科技,加强管理,实施集约型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加快改变我国工业化过程中高速度低效益、高投入低产出、高污染低质量的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减少向环境中排放的污染物数量,减轻环境压力。 
第三,当前要以环境污染治理集约化经营为突破口,变“谁污染谁治理”为“谁污染谁付费”,建立一批规模较大的污染处理设施运行专业公司。用市场化来运作,把污染处理企业改造成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依靠市场来推进企业的技术投入和规模调整,改变政府包揽的传统做法。

(二)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制度
《中国21世纪议程》对清洁生产作出的定义是:清洁生产是指既可满足人们的需要,又可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和能源,并保护环境的生产方法和措施,其实质是一种物料和能源消费最小的人类活动的规划和管理,将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或消灭于生产过程之中。清洁生产包括清洁的生产过程和清洁的产品两方面的内容,对生产过程而言,清洁生产包括节约原材料,并在全部排放物离开生产过程以前就减少它们的数量,实现生产过程的无污染或少污染;对产品而言,清洁生产则是采用生命周期分析,使得从原料获得直至产品最终处置的一系列过程中,都尽可能对环境影响最小。由此可见,清洁生产的概念不仅含有技术上的可行性,还包括经济上的可盈利性,体现了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根据清洁生产的要求,可以简单的概括为:清洁的能源、清洁的生产,情节的产品。要达到这些要求,企业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1)把好原料选择及产品设计关,不采用对环境有害的原料,不生产对环境有害的产品。
  (2)改造生产工艺,更新生产设备,最大限度地提高生产效率减少污染排放。
  (3)加强生产管理, 减少和杜绝跑,冒,滴, 漏。
  (4)进行产品的生命周期评价或清洁生产审计,有针对地提出清洁生产方案并进行可行性析。 
此外,还可以在一个区域内实施清洁生产,建立工业生态园区。包括采用对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进行科学规划,组成生产链,建立优化的产业结构,统一组织区域内的能源生产和供应,综合规划和管理区域水资源,建设供 水排 水及废水处理回 用系统,组织区域内跨厂物料大循环,对大力 推行废物的综合利用等措施。

(三)积极进行环境标准认证和实施环境标志产品制度
加入WTO后,面对贸易国设置的“绿色壁垒”,我国出口企业需要全面开展有关的绿色认证工作。推行环境标志制度。我国出口产品目前主要还是纺织品、农产品以及一些原材料,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都很低。为了减少别国借环保之名行限制我国产品出口之实,我国应尽快与国际通行的环境标准管理制度相衔接:第一是要积极推行ISO14000国际标准,加强对出口产品从设计到生产过程直至回收在利用的绿色方案的实施。尽管目前ISO14000标准认证代价不菲,给企业造成一定的负担,但是实践证明通过建立、实施环境管理认证体系,可以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的产生,节能降耗,减少污染处理费用,反而会给企业带来综合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第二、要积极实施环境标志产品制度,让更多的出口商品在开展环境标准认证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环境标准产品的范围,使更多的出口商品超越“绿色壁垒”,获得国际产品出口的通行证;

(四)深入研究WTO有关环保争端的案例和贸易环保国的环保立法和贸易措施。由于WTO有关法规具有判例法的特点,对其进行研究,一方面将有利于企业对环保政策和有关环保条款的理解,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同时,熟悉并利用各种环境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与其他国发生争议时,能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犯。当因国外“绿色壁垒”实施而与国外企业发生纠纷时,要积极应诉,敢于同国外产品检疫、海关等行政机关进行诉讼,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规则和制度,据理力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自己总结下呢
不能一点辛苦都不付出吧~

对外贸易管理的措施有哪些?

6. 什么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是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日益暴露出种种的弊端(如普遍而又突出的是:技术进步缓慢,劳动生产率提高不快,产品质量低下,花色品种单一,产品成本不断上升,亏损面越来越大,最终使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没有得到发挥)的情况下而提出来的,目的是搞活国有企业,真正把企业推向市场,使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一系列措施。

   关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问题,必须与政府职能的转变、企业地位的提高以及市场体系的健全结合起来考虑,同步配套进行。搞单纯的企业经机制的转换,不但不能达到与预期的目的,而且会使我们的企业在"撞击反射中碰个头破血流,很难实现深化企业自身改革的初衷,也无异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

7. 论述中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及其改革

  对外贸易政策有自由与保护之分,纵观各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历史,基本上都经历了由保护到自由再到保护的过程。中国外贸政策的发展演变过程也始自保护贸易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中国对外贸易政策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存在不同的特点,理论依据也在不断地更新,具体的贸易措施在不断改进和完善,对外贸易的国别和区域政策开始逐渐得到重视。
  一、建国后改革开放之前的国家统制型的封闭式保护贸易政策(1949-1978年)

  1949年9月通过的政协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国对外贸易政策是“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明确指出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的保护倾向。同时,由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中国的经济封锁和禁运政策,使得自力更生和自给自足成为中国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选择了在资金短缺的经济中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战略,使对外贸易成为调剂余缺的手段,对外贸易政策的目标就是换取进口必要机器设备所必须的外汇,基本上忽略了对外贸易的效率原则。

  在这个阶段,中国执行的是国家统制型的封闭式保护贸易政策。具体而言,在对外贸易体制上建立了传统的“高度集中、独家经营、政企合一”的形式,完全由政府来取代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在政府的对外贸易管理手段上,基本以行政计划为主,主要靠计划和数量限制来直接干预进出口,不参与世界性的贸易组织,很少进行双边经济贸易合作(除了早期与苏东国家之间的经济来往);同时对外贸易的目的主要是创汇,为满足必须的进口对外汇的需求,而采取人民币币值高估以及外汇管制的汇率政策(从中国对外贸易的数据来分析,人民币币值高估实际上鼓励了进口,抑制了出口,导致建国后20年中出现进口赢利,出口亏损的局面)。

  在对外贸易战略方面,中国此时基本上采取的是“进口替代”战略。在1960年之前选择的进口替代行业基本上是重工业,这与中国当时的工业化战略是相辅相成的,随后才开始有计划地引进部分基础工业。但是,与拉美国家的经历相同,完全的进口替代政策也导致国际收支状况日益恶化,外汇收不抵支;引进的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不良;企业缺乏发展的动力,即使是先进技术设备的引进,一段时间后,又成为落后。

  在此阶段,政府也采取进行进出口管制、征收关税、海关监管和商品检验等具体的贸易措施。制订关税政策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生产”和增加财政收入,保护国家生产就是用较高的关税税率加重进口商品的成本,以保护中国已有一定基础的手工业和轻工业产品以及其它新兴工业产品的正常生产和发展,不致遭受外来商品的竞争。

  二、改革开放后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的国家统制型的开放式保护贸易政策(1978-1992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对外贸易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指导思想。由于经济体制从严格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商品经济体制,使得中国对外贸易政策开始变化。这一阶段对外贸易政策的主要标志有两个,一是1982年1月党中央书记处会议,它为对外经济工作确定了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二是1986年“七五”计划的公开发表,为对外贸易战略设计了明确的蓝图。此外,中国在1986年7月正式向关贸总协定(GATT)递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提请恢复中国在GATT的创始缔约国地位。

  根据外贸体制改革的力度,可以把这一阶段区分为1978-1987年、1988-1992年两个时期。前一时期是改革初期,对外贸易体制改革主要体现在下放对外贸易经营权,开始工贸结合的试点,简化对外贸易计划的内容,并实行出口承包经营责任制度。后一时期的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重点则体现在外汇管制制度的放宽、出口退税政策的实行、进出口协调服务机制的建立、开始鼓励发展加工贸易。

  对外贸易政策着重体现在奖出限入的政策上:(1)采取出口导向战略,鼓励和扶持出口型的产业,并进口相应的技术设备,实施物资分配、税收和利率等优惠,组建出口生产体系;实行外汇留成和复汇率制度;限制外资企业商品的内销;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建立进出口协调服务机制等一系列措施。(2)实施较严格的传统进口限制措施,通过关税、进口许可证、外汇管制、进口商品分类经营管理、国营贸易等措施实施进口限制。(3)鼓励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鼓励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和引进先进技术。

  比较优势理论逐渐成为中国开展对外贸易的理论基础。中国对外贸易国别结构和进出口的商品结构明显地体现了这一点。中国出口的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口的主要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产品。与改革开放前相比,这一阶段的对外贸易政策更注重奖出与限入的结合,实行的是有条件的、动态的贸易保护手段,因此称此阶段的对外贸易政策为国家统制下的开放型保护贸易政策。

  三、入世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有贸易自由化倾向的保护贸易政策(1992-2001年)

  1992年10月后中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对外贸易政策开始进行广泛的改革。

  中国在进口限制方面的改革包括:(1)对关税政策进行调整,1992年1月1日采用了按照《国际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调整的关税税则,并降低了225个税目的进口税率。其后进行多次的关税下调,到1996年中国的关税总水平已经下降到23%。(2)减少、规范非关税措施,包括进口外汇体制的改革,实行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大量取消配额许可证和进口控制措施,配额的分配也转向公开招标和规范化分配制度。(3)依据GATT/WTO的规则对中国的涉外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其中包括建立了大量的技术法规、反倾销条例等。

  在出口促进方面的改革包括:(1)继续执行出口退税政策;(2)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扶持企业的对外出口;(3)采取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4)成立各类商会和协会,并积极组织和参与国际性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等;(5)大力发展出口援助等。

  在这个阶段,中国政府干预对外贸易的目的尽管与改革开放前不同,但是依然受到古典重商主义观念的影响,奉行“顺差就是成绩,顺差就是目的”的“顺差至上”的重商主义思想,不遗余力地从事赔本出口创汇。这种观点应该说没有脱离中国的传统经济思想——“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等保守的观念。但是,长期的越来越大的贸易顺差虽然给中国带来了某种程度的“放心”,也为中国“创造”了越来越多的贸易摩擦。

  这10年中,中国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基本指导理论实际上就是比较优势理论,而且从静态比较优势理论开始向动态比较优势理论转移。根据静态比较优势理论,或者说是外生比较优势,中国是劳动力丰裕的国家,有数字表明,中国劳动力的年均工资大约为1371美元,是美国劳动力年均工资的2.2%。所以中国大力发展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并鼓励出口劳动力密集型产品。自1996年开始中国的机电产品出口取代了传统的纺织品成为最主要的出口产品,表面上看中国已经走出了劳动力密集型产品的出口这个圈子。但是,因为90年代全球经济增长,以及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的全球生产链的转移,使得中国成为全球生产中的一环,跨国公司进入中国主要进行的资源配置就是利用中国的廉价劳动力。这里所说的廉价劳动力不等同于简单劳动力,它包括跨国公司廉价地在中国雇佣高级技术人员和知识人员。这一点表现在两点上:一是中国的出口贸易方式主要是以加工贸易、代工贸易为主,二是三资企业出口比重逐年在上升。

  四、入世后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的走向(2001年以后)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为履行入世的承诺,以及适应新的国际经济环境,中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出现了大幅度的调整。对外贸易政策目标已经成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构造有利于经济均衡发展的产业结构,实现产业的持续升级,推动中国经济在适度内外均衡基础之上高速发展。由中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国别结构以及所处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关系,决定着对外贸易政策的取向。

  自1996年开始,机电产品的出口就已经占据中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的第一位,但主要的出口方式是加工贸易或代工贸易,而且三资企业在进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在逐年上升,再加上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仍然不高,所以对外贸易政策的选择应倾向于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或者中国国内产业结构优化。

  中国主要的贸易对象是美国、日本、欧盟、东盟和韩国,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也主要来自这些国家或地区,因此,中国对外贸易政策必须根据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情势的变动而有所变动。例如,在美国、日本以及欧盟对中国的汇率制度提出质疑和责难之时,为了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可能从其他的对外贸易措施上进行协调。
  另外,针对国际社会中区域集团化的倾向,中国在近年也开始逐渐通过双边和多边磋商参与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之中,为中国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发展创造良好的周边环境和国家环境。例如中国与东盟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区意向协定,积极开展湄公河流域经济合作等等。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固然能够给中国经济发展和中国企业的成长带来相当大的好处,但是获得好处的同时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也就是中国对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成员的承诺。从现有的资料和两年的发展来看,中国议定书中有三方面的内容将对中国产生相当大的影响:第一是特别产品保障措施条款,印度和美国已经对中国使用过此条款;第二,在进行反倾销调查等程序时,在中国入世15年内WTO成员依然可以将中国等同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看待;第三,入世后8年内每年对中国的贸易政策进行审议。

  这些都意味着中国对外贸易政策会出现大幅度调整。例如农产品贸易方面的政策,中国入世议定书中规定“中国应该执行中国货物减让和承诺表的规定,以及本‘议定书’中具体谈到的农产品的那些规定。在这方面,中国不得保持或采取对农产品的任何出口补贴。中国应按‘过渡期内审议机制’规定将农业部门的国有企业(不论是国家级还是地方级)与农业部门用作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其他企业之间,或者上述各企业相互之间的财务或其他转移,做出通知。”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中国农产品的出口补贴政策已经无法使用,根据WTO农业协定,中国对农业的扶持政策只能从国内支持上出发,或者说只能采取“绿箱措施”和“黄箱措施”。对于农产品的进口,中国已经约定关税税率和关税配额,但是,根据WTO的若干例外条款——如国家安全例外、环境例外和国际收支例外等,可以采取一些临时性的限制措施,但前提是符合WTO的例外规定。

  各国制定对外贸易政策时主要考虑国内的政治经济状况,国际经济环境以及各主要贸易对象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和本国参加的国际或区域性经济组织的要求。对于中国来说,国家安全、可持续发展应该是考虑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因素。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工厂”,纳入了全球生产链、资本链、产品链的环节,中国依靠传统的劳动力比较优势已经不能维持长久的优势,因为劳动力比较优势极容易为它国取代,或被机器节约。从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的经验出发,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指导理论应该从传统的外生比较优势理论转移到内生比较优势,从静态比较优势转移到动态比较优势。

  简而言之就是:首先,认识到比较优势不是天生的,而是可以通过后天的培养形成的,所以政府可以采取各种措施来扶持比较优势产业的形成;其次,比较优势不是静止的,而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在整个的生命周期中,产品和技术会从知识密集型转移到资本密集型再到劳动力密集型,所以一国在某种产品和技术的生产上是不可能永远具备比较优势的。这就意味着,每个国家都必须在产品和技术的创新与模仿上做文章,而且根据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可以知道,要素越是高级、专业,其带来的竞争优势或比较优势就越持久,企业自身管理和竞争情况也可以带来强大的竞争优势。因此,中国的对外贸易政策的选择就应该围绕培养更持久的竞争优势或比较优势,换句话说,就是斟酌采取某些战略性贸易政策。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开始从自由贸易或贸易自由化倾向逐渐转向“公平贸易”政策的实行。所谓“公平贸易”主要是指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必要时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等一系列的贸易救济措施以恢复市场的可竞争性。WTO的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依照了美日欧的这些做法,因此,中国在入世之后的对外贸易政策必须加强这方面政策措施的改进与完善,防止本国产业和企业或产品在遭受类似的损害之时无法可依,在遭遇贸易对象国的指责时无以回应,当然首要的还是《反垄断法》出台。

  综合来说,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的趋向应该是依据WTO的基本原则以及例外条款,以国内经济发展要求为基础,在兼顾区域经济发展的利益上进行完善,倾向于采取开放型的公平与保护并存的贸易政策。

论述中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及其改革

8. 59号和116号文件什么时候执行

政策性破产是指在实施国有企业破产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为依据,由政府主导、法院实施的有计划有步骤的破产行为。
政策性破产,又称计划内破产,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纳入国家破产兼并计划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的破产。
从1994年开始,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企业三年脱困,开始开展“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政策性破产由此而生。
政策性破产有一个演变过程。1994年10月25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规定,上海、天津等18个被国务院确定为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的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而向职工筹措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优先清偿。
1997年3月2日是,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将试点城市由18个扩大到111个,国务院成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国企业兼并计划,凡纳入该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即使其土地使用权被抵押,亦应用转让所得安置职工。不足部分还应以企业其它财产支付。
1999年4月16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9年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301号)规定,凡列入1999年国家兼并破产项目的国有企业破产,无论是否在试点城市,均适用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2000年全国领导小组又在《关于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2000]15号)中规定:凡经国务院批准的兼并、破产、关闭项目,不论是否在试点城市,均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政策。
至此,政策性破产已突破了试点城市的范围,取消了试点城市的规定,而以纳入国家破产计划为标志,凡是纳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并获国务院批准,均可适用国务院的特殊政策,进行政策性破产,享受以破产企业财产优先安置职工的优惠政策。
国有困难企业通过政策性破产平稳退出市场,使国有企业的结构得到优化。政策性破产可以说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一项成功的制度创新。随着《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国有企业已经停止实施政策性破产,全面实行依法破产。
所谓政策性破产,其实质更接近于行政关闭程序,只是借破产法之名义行之,并利用破产法中“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的规定,免除了关闭企业的债务责任。它是计划经济残余影响的产物,与市场经济下的破产制度难寻共同之处。政策性破产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与破产法立法宗旨不符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政策性破产所强调的是解决政府面临的国有企业困难,解决失业职工的救济安置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两者差异甚大。取消政策性破产,绝不是说对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不予保护,相反,新破产法对职工劳动债权给予了较之现行立法更为充分的保护。但破产与社会救济毕竟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实行的是不同的原则。失业职工救济制度并不是破产法的组成部分,它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范围,所以不能规定在破产法中。破产法不具备解决社会救济问题的功能,硬让它承担的结果,必然会造成在救济安置失业职工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进而导致行政权力侵蚀司法权力,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违反担保法等法律法规
第一,国务院两通知规定,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财产,即使已设置抵押等担保物权,其变卖所得也要优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而不清偿抵押权人。这是违背担保法的,不仅存在行政法规越权问题,而且将使债权人实际上没有任何办法可以保障债权的安全,对市场经济秩序会产生危险的破坏作用。
第二,国务院两通知规定,职工安置费用首先从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支付,而对土地使用权是无偿划拨取得还是有偿出让取得未作区分,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属于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出让金和属于企业所有应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也未作区分。这是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是可以转让的,设定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所得在补交出让金后的部分,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第三,政策性破产抛开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执行其出台时仍生效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现已废止)和现行有效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所有安置费用都由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这是不妥的。失业职工安置费用的绝大部分依法应由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这种做法也是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的。
三、违反市场经济基本原则
其一,政策性破产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范围的部分国有企业,其他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的破产,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职工安置费用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这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造成了不同国企职工之间、国企与其他企业的职工之间,在享受破产救济方面因行政干预而人为造成的不平等。由于这种不平等没有任何道理与法理可言,故实践中各地普遍存在超范围滥用优惠政策的现象,且屡禁不止。
其二,政策性破产与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加入WTO所作出承诺以及对外经济贸易往来需要也是相违背的。如欧盟理事会《第905/98号理事会条例》第2号规定,是否给予一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之一,就是“企业应受破产法及财产法的约束与保护”。政策性破产恰恰为反对我国成为市场经济国家者提供了理由。近日报纸纷纷报道,欧盟根据今年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最初评估报告,仍将不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而其理由之一就是中国的破产法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不够健全。有些人强调,是否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是个政治问题,而不是法律或技术问题。笔者以为,这里的确有政治因素存在,但如果抛开盲目的爱国主义情结,不仅以政治问题一叶障目,我们也必须承认,至少中国在破产法上确实存在非市场经济运作问题,而政策性破产就是最突出的表现。不管我国的新破产法在其他方面作出怎样的改变,只要允许政策性破产存在一天,中国的破产法就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模式。
综上所述,政策性破产实际是将本应由政府解决的问题、承担的费用,强制转嫁由债权人承担,其指导思想不是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债务的公平清偿,而只是想通过行政干预(尽管已转化为法规形式),把破产当做政府解决国有企业亏损、安置失业职工、调整产业结构、减轻政府负担的一种“由债权人买单”的廉价方式,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



虽然是网上找到的   不过这么多应该是真的 求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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