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于何时开始实施?

2024-05-15

1. 《艾滋病防治条例》于何时开始实施?

国家06年就发布《艾滋病防治条例》,企业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患者

《艾滋病防治条例》于何时开始实施?

2. 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实施的时间是什么

《艾滋病防治条例》是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2006年1月18日经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6年1月29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艾滋病群体的现状是,相当一部分人群是贫困地区人口,加之感染艾滋病就更陷于赤贫化。虽然我国医疗卫生事业还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和不足,但解决艾滋病人治疗等困难已经是当务之急。《条例》对这一问题落实到了实处,专门列了“治疗与救助”一章,明确规定医疗卫生单位、县级以上政府应该提供相应的咨询、检测、免费医疗、减免学杂费、生活救助等义务和责任。

  针对我国不少民众仍然缺乏关于艾滋病的知识情况,《条例》特别强调了宣传教育和预防控制。在宣传教育方面,《条例》的突出特点是没有把这一义务和责任局限在医疗卫生机构,而是更强调了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也强调了妇联、红十字会、媒体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乃至个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在预防控制方面,则对国家、地方的相关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和公安、司法的相关工作,特别是对采血、血液制品生产等进行了具体化。

3. 《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实施的时间为

《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实施的时间为2006年3月1日实施。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实施的时间为

4. 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实施的时间为什么时候

《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经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关于此次《艾滋病防治条例》的修改描述为:



四十七、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禁止进出口用于临床医疗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但是,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目的,可以进出口临床急需、捐献配型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理出入境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制定。



“依照前款规定进出口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出口。”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出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5. 艾滋病防治条例于何时正式实施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3月1日实施。艾滋病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由感染艾滋病病毒引起,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是一种能攻击人体免疫系统的病毒,它把人体免疫系统中最重要的淋巴细胞作为主要攻击目标,大量破坏该细胞,使人体丧失免疫功能。一、艾滋病的危害有哪些1、对个人的危害。生理上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一旦发展成艾滋病人,健康状况就会迅速恶化,患者身体上要承受巨大的痛苦,最后被夺去生命;2、对儿童的影响。艾滋病使千千万万的儿童沦为孤儿,使千万无辜儿童被迫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还要经常忍受人们的歧视、失学、营养不良以及过重的劳动负担3、对家庭的危害。社会上对艾滋病人及感染者的种种歧视态度会殃及其家庭,他们的家庭成员和他们一样,也要背负其沉重的心理负担。由此容易产生家庭不和,甚至导致家庭破裂;4、对社会的危害。艾滋病主要侵害那些年富力强的20-45岁的成年人,而这些成年人是社会的生产者、家庭的抚养者、国家的保卫者。艾滋病削弱了社会生产力,减缓了经济增长,人均出生期望寿命降低,民族素质下降,国力减弱。二、艾滋病预防的方法有哪些1、坚持洁身自爱,不卖淫、嫖娼,避免高危性行为;2、严禁吸毒,不与他人共用注射器;3、不要擅自输血和使用血制品,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4、不要借用或共用牙刷、剃须刀、刮脸刀等个人用品;5、使用安全套是性生活中最有效的预防性病和艾滋病的措施之一;6、要避免直接与艾滋病患者的血液、精液、乳汁接触,切断其传播途径。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于何时正式实施

6. 艾滋病防治条例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是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行政法规。
2006年1月18日经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6年1月29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第709号国务院令,修改《艾滋病防治条例》,增加脐带血等造血干细胞应用价值。
《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经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7. 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实施的时间为

《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实施的时间为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实施的时间为

8. 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实施的时间

法律分析:200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艾滋病防治条例》经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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