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客体

2024-05-13

1. 债的客体

债券债务关系客体是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是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也称之为给付。行为是债这一民事关系的客体,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所谓债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债权分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主债与从债。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相关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债的客体

2. 债的客体有哪些要件?

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债的标的不同于标的物。前者是指债的关系的构成要素,即给付本身,属行为范畴;
后者则是债务人的行为所作用的对象,即给付的对象。债的标的为一切债的关系所必备,而标的物则仅在交付财物、交付金钱的债中存在,在单纯提供劳务的债中,其本身即足以完成给付,不必另有标的物。
作为债的客体,给付应具备以下要件:
(1)合法。以违法行为为给付的,在当事人之间不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给付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也属无效。
(2)确定。给付如果不能确定,债权债务将无法实现。因此,法律要求给付于债成立时已经确定,或于债务履行时能够确定。不能确定的,偾的关系无效。
(3)适格。适格是指依事物的性质适于作为债的标的。一般而言,债的标的须与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有关,与人的意识无关的事物(如做梦)或者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物(如内心意识)不得作为债的标的。债的标的须具有法律意义,宗教事务(如诵经)或单纯的社交事务(如宴客)不得作为标的。就个别债的关系而言,其标的须适于该具体的债的性质。

扩展资料:
债发生的标准:
可分之债,指分割后不改变标的物整体性质之债。因此可以部分履行。不可分之债,指在不改变标的物整体性质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分割的债。在所有这些要式口约中,一些允许部分履行,如:订约给付10枚金币,而另一些则不允许部分履行,就像我们就步行权、驾车通行权、骑马通行权订立要式口约时那样。因为,上述权利按照它们的性质不能进行分割。
通常以“给”为标的之债是可分之债。以“做”为标的之债是不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通常包括:性质不可分与意思不可分之债。意思不可分可对性质上可分的给付进行约定,要求当事人不得分别给付。不可分之债也可以变为可分之债,原因当事人之意思为不可分给付,后经合意为可分给付。又如可归于债务之事由发生给付不能而变为损害赔偿债务时,则成为可分之债。
《法国民法典》将给付一般分为三种类型:给付权利、作为和不作为。所以研究给付的可分与否实际上就是研究这三种给付方式可分与否:
第一,当给付为转移权利时,通常是可分的,也就是可以称为可分之债,因为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权利是可以分割的。如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是按份构成的,是可分割的,但是这种可分性是法律上的和观念上的可分性,也就是权利的可分性。当然也存在地役权、知识产权等不可分的权利,即给付如果是转移地役权,通行权等,则会形成不可分之债。对于那些共同共有的,将在下文论述。
第二,如果给付的内容是作为时,是否可分可以依照该行为的价值效果来决定可不可分,如果将该行为进行分割后,其各部分的作用之和不再等于该行为的整体作用,或不能符合债之本旨,我们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是不可分的。相反,如果仅仅是各个简单行为的简单聚合,则可以认定该行为是可分的,例如给付是服务行为,则一般认定该行为是不可分的,如相声演出、老师授课、明星演出等,或是不可分劳作。
第三,当给付是不作为时,给付一般是不可分的,形成不可分之债,但是也有例外情况。例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过失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实际的损害结果能够理清责任分担的份额,那么此种不作为的给付就形成了可分之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债的发生

3. 债权的客体

法律分析: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的客体

4. 债的相对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债权(债之关系)的相对性。
具体言之,债之相对性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任何人不得擅自为他人创设债权债务关系;
2、非债之关系的当事人不得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3、债务人只对债权人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不对债权人对外的任何人负债法上的责任;
4、债之关系的当事人,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后果,债权人亦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5. 债的相对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因无债的概念,债的相对性也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债权相对性与物权绝对性的区分,构成了近现代民法物权一债权体系发展完善的重要逻辑基础。
它意味着,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也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具体说来应当包括以下具体的合同相对性规则: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诉讼。
2、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任何合同当事人未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不得为其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4、合同中的债务人应对其法定代理人或辅助其履行合同债务的其他人在辅助履行义务中的过错行为负责。
5、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合同债务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首先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6、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7、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外,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债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仍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是债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法意义上的债与生活中的债的概念不同,即不仅指借贷关系,而是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在双务契约中,则互为债权债务人。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债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债的标的。债权人所享受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称为债务。债权和债务是债的关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不能相互脱离而单独存在。债即债权和债务的总和。因此,债的关系从债权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权关系;从债务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务关系;有时也可以合称债权债务关系。
债有什么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
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给付又是与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相联系的。也就是说,物、智力成果、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客体。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的目的是一方从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没有债务人为其应为的特定行为也就不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对于合法行为设定的债权,法律并不特别规定其种类,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依法自行任意设定债。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债的关系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并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

债的相对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6. 债的客体是什么?

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债的标的不同于标的物。前者是指债的关系的构成要素,即给付本身,属行为范畴;
后者则是债务人的行为所作用的对象,即给付的对象。债的标的为一切债的关系所必备,而标的物则仅在交付财物、交付金钱的债中存在,在单纯提供劳务的债中,其本身即足以完成给付,不必另有标的物。
作为债的客体,给付应具备以下要件:
(1)合法。以违法行为为给付的,在当事人之间不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给付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也属无效。
(2)确定。给付如果不能确定,债权债务将无法实现。因此,法律要求给付于债成立时已经确定,或于债务履行时能够确定。不能确定的,偾的关系无效。
(3)适格。适格是指依事物的性质适于作为债的标的。一般而言,债的标的须与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有关,与人的意识无关的事物(如做梦)或者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物(如内心意识)不得作为债的标的。债的标的须具有法律意义,宗教事务(如诵经)或单纯的社交事务(如宴客)不得作为标的。就个别债的关系而言,其标的须适于该具体的债的性质。

扩展资料:
债发生的标准:
可分之债,指分割后不改变标的物整体性质之债。因此可以部分履行。不可分之债,指在不改变标的物整体性质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分割的债。在所有这些要式口约中,一些允许部分履行,如:订约给付10枚金币,而另一些则不允许部分履行,就像我们就步行权、驾车通行权、骑马通行权订立要式口约时那样。因为,上述权利按照它们的性质不能进行分割。
通常以“给”为标的之债是可分之债。以“做”为标的之债是不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通常包括:性质不可分与意思不可分之债。意思不可分可对性质上可分的给付进行约定,要求当事人不得分别给付。不可分之债也可以变为可分之债,原因当事人之意思为不可分给付,后经合意为可分给付。又如可归于债务之事由发生给付不能而变为损害赔偿债务时,则成为可分之债。
《法国民法典》将给付一般分为三种类型:给付权利、作为和不作为。所以研究给付的可分与否实际上就是研究这三种给付方式可分与否:
第一,当给付为转移权利时,通常是可分的,也就是可以称为可分之债,因为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权利是可以分割的。如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是按份构成的,是可分割的,但是这种可分性是法律上的和观念上的可分性,也就是权利的可分性。当然也存在地役权、知识产权等不可分的权利,即给付如果是转移地役权,通行权等,则会形成不可分之债。对于那些共同共有的,将在下文论述。
第二,如果给付的内容是作为时,是否可分可以依照该行为的价值效果来决定可不可分,如果将该行为进行分割后,其各部分的作用之和不再等于该行为的整体作用,或不能符合债之本旨,我们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是不可分的。相反,如果仅仅是各个简单行为的简单聚合,则可以认定该行为是可分的,例如给付是服务行为,则一般认定该行为是不可分的,如相声演出、老师授课、明星演出等,或是不可分劳作。
第三,当给付是不作为时,给付一般是不可分的,形成不可分之债,但是也有例外情况。例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过失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实际的损害结果能够理清责任分担的份额,那么此种不作为的给付就形成了可分之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债的发生

7. 债的客体指的是什么?

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债的标的不同于标的物。前者是指债的关系的构成要素,即给付本身,属行为范畴;
后者则是债务人的行为所作用的对象,即给付的对象。债的标的为一切债的关系所必备,而标的物则仅在交付财物、交付金钱的债中存在,在单纯提供劳务的债中,其本身即足以完成给付,不必另有标的物。
作为债的客体,给付应具备以下要件:
(1)合法。以违法行为为给付的,在当事人之间不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给付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也属无效。
(2)确定。给付如果不能确定,债权债务将无法实现。因此,法律要求给付于债成立时已经确定,或于债务履行时能够确定。不能确定的,偾的关系无效。
(3)适格。适格是指依事物的性质适于作为债的标的。一般而言,债的标的须与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有关,与人的意识无关的事物(如做梦)或者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物(如内心意识)不得作为债的标的。债的标的须具有法律意义,宗教事务(如诵经)或单纯的社交事务(如宴客)不得作为标的。就个别债的关系而言,其标的须适于该具体的债的性质。

扩展资料:
债发生的标准:
可分之债,指分割后不改变标的物整体性质之债。因此可以部分履行。不可分之债,指在不改变标的物整体性质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分割的债。在所有这些要式口约中,一些允许部分履行,如:订约给付10枚金币,而另一些则不允许部分履行,就像我们就步行权、驾车通行权、骑马通行权订立要式口约时那样。因为,上述权利按照它们的性质不能进行分割。
通常以“给”为标的之债是可分之债。以“做”为标的之债是不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通常包括:性质不可分与意思不可分之债。意思不可分可对性质上可分的给付进行约定,要求当事人不得分别给付。不可分之债也可以变为可分之债,原因当事人之意思为不可分给付,后经合意为可分给付。又如可归于债务之事由发生给付不能而变为损害赔偿债务时,则成为可分之债。
《法国民法典》将给付一般分为三种类型:给付权利、作为和不作为。所以研究给付的可分与否实际上就是研究这三种给付方式可分与否:
第一,当给付为转移权利时,通常是可分的,也就是可以称为可分之债,因为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权利是可以分割的。如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是按份构成的,是可分割的,但是这种可分性是法律上的和观念上的可分性,也就是权利的可分性。当然也存在地役权、知识产权等不可分的权利,即给付如果是转移地役权,通行权等,则会形成不可分之债。对于那些共同共有的,将在下文论述。
第二,如果给付的内容是作为时,是否可分可以依照该行为的价值效果来决定可不可分,如果将该行为进行分割后,其各部分的作用之和不再等于该行为的整体作用,或不能符合债之本旨,我们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是不可分的。相反,如果仅仅是各个简单行为的简单聚合,则可以认定该行为是可分的,例如给付是服务行为,则一般认定该行为是不可分的,如相声演出、老师授课、明星演出等,或是不可分劳作。
第三,当给付是不作为时,给付一般是不可分的,形成不可分之债,但是也有例外情况。例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过失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实际的损害结果能够理清责任分担的份额,那么此种不作为的给付就形成了可分之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债的发生

债的客体指的是什么?

8. 债的客体是什么?

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债的标的不同于标的物。前者是指债的关系的构成要素,即给付本身,属行为范畴;
后者则是债务人的行为所作用的对象,即给付的对象。债的标的为一切债的关系所必备,而标的物则仅在交付财物、交付金钱的债中存在,在单纯提供劳务的债中,其本身即足以完成给付,不必另有标的物。
作为债的客体,给付应具备以下要件:
(1)合法。以违法行为为给付的,在当事人之间不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给付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也属无效。
(2)确定。给付如果不能确定,债权债务将无法实现。因此,法律要求给付于债成立时已经确定,或于债务履行时能够确定。不能确定的,偾的关系无效。

扩展资料:
执行标的:
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执行标的,又称执行对象或者执行客体。执行标的有以下两个重要的特点:
1、执行标的具有非抗辩性。
2、执行标的具有法定性。
民事执行依执行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执行和人身执行。财产执行是以债务人所有的物或者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为执行标的。人身执行是以人的身体或者债务人的自由权为执行标的。现代各国均以财产执行为原则,以人身执行为例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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