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013号文件原件

2024-05-16

1. 国发201013号文件原件

“国发〔2010〕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 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动摇地 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 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 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 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摘要】
国发201013号文件原件【提问】
“国发〔2010〕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 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动摇地 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 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 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 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回答】

国发201013号文件原件

2. 国发[2006]31号文件还有效吗

国发[2006]31号文件还有效吗
您好亲,国发[2006]31号文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楚门协议也不违反国土资发[2007]7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哦。【摘要】
国发[2006]31号文件还有效吗【提问】
国发[2006]31号文件还有效吗
您好亲,国发[2006]31号文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楚门协议也不违反国土资发[2007]7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哦。【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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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还有效吗?【提问】
亲您好,请您按照以上描述进行操作就可以哦【回答】
里面关于工业用地必须出让的说法还可以使用吧【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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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使用权分划拨工业用地使用权和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划拨工业用地使用权不能买卖或转让,划拨工业用地使用权一般是建国初期国有企业用地,国国有工业用地还没有实现有偿使用;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在出让期内,不但可以买卖或转让,还可以抵押,出租,超过出让期限则不能买卖或转让。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哦。【回答】

3. 国办发2015 3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下同)的增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章)
2015年1月12日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3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公务员法要求,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
    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数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数,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五、组织实施
    (一)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在京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订本地区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各省直机关和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实施办法,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其他市(地、州、盟)和各县(市、区、旗)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确保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工作落实到位。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表1 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标准表
职务等级	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		职务等级	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
国家级正职	5250			县处级正职	1360	1270
国家级副职	4290			县处级副职	1080	1010
省部级正职	3440			乡科级正职	860	820
省部级副职	2720			乡科级副职	720	690
厅局级正职	2130	1990		科员		600
厅局级副职	1700	1590		办事员		510
1档	2档	3档	4档	5档	6档	7档	8档	9档	10档	11档	12档	13档	14档
1级	6135	6604	7073	7542	8011	8480								
2级	5625	6029	6433	6837	7241	7645	8049							
3级	5160	5524	5888	6252	6616	6980	7344	7708						
4级	4721	5055	5389	5723	6057	6391	6725	7059	7393					
5级	4318	4632	4946	5260	5574	5888	6202	6516	6830	7144				
6级	3949	4243	4537	4831	5125	5419	5713	6007	6301	6595	6889			
7级	3622	3896	4170	4444	4718	4992	5266	5540	5814	6088	6362			
8级	3336	3590	3844	4098	4352	4606	4860	5114	5368	5622	5876			
9级	3079	3313	3547	3781	4015	4249	4483	4717	4951	5185	5419			
10级	2841	3056	3271	3486	3701	3916	4131	4346	4561	4776	4991			
11级	2620	2818	3016	3214	3412	3610	3808	4006	4204	4402	4600	4798		
12级	2415	2598	2781	2964	3147	3330	3513	3696	3879	4062	4245	4428	4611	
13级	2225	2395	2565	2735	2905	3075	3245	3415	3585	3755	3925	4095	4265	4435
14级	2049	2207	2365	2523	2681	2839	2997	3155	3313	3471	3629	3787	3945	4103
1档	2档	3档	4档	5档	6档	7档	8档	9档	10档	11档	12档	13档	14档
15级	1887	2034	2181	2328	2475	2622	2769	2916	3063	3210	3357	3504	3651	3798
16级	1738	1874	2010	2146	2282	2418	2554	2690	2826	2962	3098	3234	3370	3506
17级	1602	1727	1852	1977	2102	2227	2352	2477	2602	2727	2852	2977	3102	
18级	1478	1593	1708	1823	1938	2053	2168	2283	2398	2513	2628	2743	2858	
19级	1365	1470	1575	1680	1785	1890	1995	2100	2205	2310	2415	2520		
20级	1263	1358	1453	1548	1643	1738	1833	1928	2023	2118	2213			
21级	1171	1256	1341	1426	1511	1596	1681	1766	1851	1936				
22级	1089	1164	1239	1314	1389	1464	1539	1614	1689					
23级	1017	1082	1147	1212	1277	1342	1407	1472						
24级	954	1010	1066	1122	1178	1234	1290	1346						
25级	899	947	995	1043	1091	1139	1187							
26级	851	893	935	977	1019	1061								
27级	810	846	882	918	954	990								
    附表2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
技术等级/工资	1档	2档	3档	4档	5档	6档	7档	8档	9档	10档	11档	12档	13档	14档	15档	16档	17档	18档	19档
高级技师
1000	1558	1643	1728	1828	1928	2028	2143	2258	2373	2503	2633	2763	2908	3053	3198				
技师
720	1317	1387	1457	1527	1611	1695	1779	1878	1977	2076	2190	2304	2418	2548	2678				
高级工
585	1128	1185	1242	1299	1367	1435	1503	1582	1661	1740	1832	1924	2016	2121	2226	2344	2462		
中级工
475	1011	1057	1103	1149	1206	1263	1320	1388	1456	1524	1603	1682	1761	1852	1943	2046	2149	2252	
初级工
385	920	956	992	1028	1074	1120	1166	1223	1280	1337	1404	1471	1538	1617	1696	1775	1866	1957	
普通工
0	1280	1312	1344	1380	1416	1462	1508	1565	1622	1690	1758	1838	1918	2009	2100	2202	2304	2406	2508
    附表3 公务员和机关工人规范津贴补贴减少额度
职务等级	减少额度		职务(技术等级)	减少额度
省部级正职	650		高级技师	360
省部级副职	590		技师	310
厅局级正职	530		高级工	280
厅局级副职	480		中级工	240
县处级正职	430		初级工	210
县处级副职	380		普通工	210
乡科级正职	330			
乡科级副职	290			
科员	250			
办事员	220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从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中纳入。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调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各岗位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4)。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没有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年连调整一次。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部分地方所需财政负担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五、组织实施
    (一)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族党派、各人民团体所属在京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办法,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其他市(地、州、盟)和各县(市、区、旗)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三)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严格按照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执行。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表1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附表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附表3 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技术岗位	岗位工资		管理岗位	岗位工资		工勤岗位	岗位工资
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3810		一级职员岗位	3770		技术工一级	1640
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910		二级职员岗位	3140		技术工二级	1430
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650		三级职员岗位	2660		技术工三级	1300
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2355		四级职员岗位	2200		技术工四级	1200
五级专业技术岗位	2060		五级职员岗位	1900		技术工五级	1140
六级专业技术岗位	1890		六级职员岗位	1660		普通工	1130
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1760		七级职员岗位	1460			
八级专业技术岗位	1550		八级职员岗位	1320			
九级专业技术岗位	1475		九级职员岗位	1220			
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1390		十级职员岗位	1150			
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1280						
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1220						
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1150						
薪级	管理/技术	工勤		薪级	管理/技术	工勤		薪级	管理/技术	工勤		薪级	管理/技术	工勤
1	170	150		18	713	568		35	1949	1507		52	3900	
2	188	166		19	765	608		36	2048	1576		53	4026	
3	209	182		20	817	648		37	2147	1645		54	4152	
4	230	200		21	874	693		38	2246	1714		55	4278	
5	251	218		22	931	738		39	2345	1783		56	4404	
6	275	236		23	993	788		40	2452	1855		57	4530	
7	299	254		24	1061	838		41	2559			58	4656	
8	327	275		25	1129	894		42	2676			59	4782	
9	355	296		26	1202	950		43	2793			60	4938	
10	387	320		27	1275	1006		44	2910			61	5094	
11	419	344		28	1354	1066		45	3027			62	5250	
12	456	371		29	1433	1126		46	3144			63	5406	
13	493	398		30	1512	1186		47	3270			64	5562	
14	535	428		31	1597	1246		48	3396			65	5795	
15	577	458		32	1682	1310		49	3522					
16	619	493		33	1767	1374		50	3648					
17	666	528		34	1858	1438		51	3774					


    附表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减少额度
专业技术等级	减少额度		管理岗位等级	减少额度		工人岗位等级	减少额度
一级	655		一级	650		技术工一级	360
二级	555		二级	590		技术工二级	310
三级	515		三级	530		技术工三级	280
四级	485		四级	480		技术工四级	240
五级	450		五级	430		技术工五级	210
六级	415		六级	380		普通工	210
七级	390		七级	330			
八级	340		八级	290			
九级	325		九级	250			
十级	300		十级	220			
十一级	275						
十二级	250						
十三级	220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三、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族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国办发2015 3号文件

4. 2010国发23号文哪里有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5.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5. 国家20063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06]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是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近几年来,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一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平稳有序地退出市场,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做好今后几年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研究制订了全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就贯彻落实总体规划,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规划实施的范围和重点
  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期限为2005年至2008年。2008年后不再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已列入规划的拟关闭破产企业,按年度编制关闭破产计划。全国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核,上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总体规划的实施范围包括:一是新增的拟关闭破产企业,共1610户,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1502.6亿元,职工228万人;二是目前已送各国有金融机构审核的拟关闭破产企业,共506户,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769亿元,职工123万人。以上企业共计2116户,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2271.6亿元,职工351万人。
  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重点是:继续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西部地区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和资源枯竭煤矿关闭破产;继续做好有色金属困难企业关闭破产的收尾工作。
  二、进一步改进关闭破产项目审核办法
  负责项目审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任务。(一)在国资委下发报送年度项目的通知后,各省(区、市)和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应在1个月内完成关闭破产预案的制订和申报工作。(二)国资委应在1个月内完成项目的初审工作,将拟关闭破产企业项目表(含各国有金融机构的债权明细)送有关部门审核。(三)有关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应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审核工作,报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国有金融机构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提出意见,视为审核同意。(四)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1个月内,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政策性破产条件或逃废金融债务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将审核通过的项目上报国务院。
  三、加强企业债务的审核和管理
  国有金融机构应在3个月内完成对拟关闭破产企业的债务核对工作,对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政策性破产条件或逃废金融债务的项目提出意见。不符合政策性破产条件或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不得实施政策性破产。国有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拟关闭破产企业索要补偿金;不得因拟关闭破产企业的担保问题而影响审查进度,担保企业履行担保责任确有困难的,由国有金融机构与企业协商,酌情予以适当减免。国有金融机构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及时向当地协调小组和企业通报审核进展情况。
  拟关闭破产企业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关闭破产预案并说明有关情况,确保关闭破产预案中的资产、债务、各类人员及各项费用标准等数据真实可靠,主动配合国有金融机构做好项目审核工作,支持国有金融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审核任务。
  对列入总体规划拟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有关金融机构不得在企业关闭破产方案实施前转让或出售已确认的债权(国有金融机构之间经国家批准的债权转让除外),也不得加紧追讨债权及担保责任。但对企业恶意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有关金融机构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国有金融机构以企业破产终结时法院裁定的清偿率进行清收。股份制金融机构(包括改制后的国有商业银行)债权由金融机构按照内部议事程序,依据企业破产终结法院裁定依法核销。
  国家有关部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考核时,应对其执行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政策核销贷款发生的损失因素予以考虑。在核销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贷款时,如贷款的审批、发放和货后管理无违规违纪问题,国有金融机构可不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罚后再核销呆帐。
  四、严格破产操作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有关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落实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各地协调小组要做好拟关闭破产企业、有关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在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完成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任务。
  为进一步做好列入总体规划的中央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全国领导小组要会同各地协调小组,按照“先移交后破产”的原则,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有关中央企业(集团)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协调小组要对拟关闭破产企业进行政策培训,组织企业编制好关闭破产预案,做好实施工作。各地协调小组和有关企业在实施关闭破产项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不得虚报、瞒报企业财务数据;不得私分、转移、故意贱卖拟关闭破产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不得恶意逃废国有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得截留、挪用各级财政用于关闭破产企业的补助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接收关闭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承诺,积极创造条件并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妥善接收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资产和人员;已改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国有企业实施破产过程中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市场规则办事。各地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纪事件要严肃处理,特别是对弄虚作假的有关部门和企业领导人要从严追究责任。对出现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的,全国领导小组将通报批评,并暂停审批该地区的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暂停下达该地区的关闭破产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五、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各地要继续把做好破产企业的稳定工作放在突出地位。企业关闭破产方案未经职代会审议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关闭破产所需资金不落实的,不能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切实维护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实施关闭破产期间,企业的党组织、工会组织不能撤,工作不能停,要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化解各种矛盾。各地协调小组要对关闭破产企业的稳定工作负责,对突发的重大事件要按规定程序上报全国领导小组。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六日

国家20063号文件

6. 国办发2015 3号真的有这个文件吗

参考1999年年公务员加薪的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9〕78号)网上都有。 参考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网上都有。  参考以上的公文的行文规范,2015年的文件是没有问题的。是由国办来发文的2.流传的文件措辞很严谨,政策性强、条文逻辑性严密,有关其他的文件表述无误。不是一般人所能PS的。3.国办公文晚一些公布,正常。养老金改革的国发文件(国发【2015】2号)是一月二日发文的,对外公布是一月十五日。4.网上的文件照片从条形码下面看是国际司的部门流出的,中央部委有国际司得得只有外交部、财政部、商务部、教育部。估计是财政部,这是管钱的部门。5.文件的红头,用章,顺序很合乎公文标准。
6有人说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查阅人社部官网,很多文件已经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这个文件是转发有关方案,没有问题的。

7. 国办发2015)3号文件具体内容

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方案
国办发2015 3号 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 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5 3号 2015.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 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 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摘要】
国办发2015)3号文件具体内容【提问】

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方案
国办发2015 3号 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 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5 3号 2015.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 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 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回答】

国办发2015)3号文件具体内容

8. 国办发2015)3号文件具体内容

国办发2015)3号文件具体内容[观望][观望]你好,亲国办发2015 3号 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 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5 3号 2015.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摘要】
国办发2015)3号文件具体内容【提问】
国办发2015)3号文件具体内容[观望][观望]你好,亲国办发2015 3号 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 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5 3号 2015.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回答】
201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人员是否增加退休费?【提问】
如果增加退休费是否应从2014年1月按规定补发至今?【提问】
[观望][观望]你好,亲,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回答】
乡科级是否每月补发350元?【提问】
[观望][观望]你好,亲,是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回答】
从什么时间补起起?是从2014年1月补到至今吗?【提问】
[观望][观望]你好,亲,从从2014年1月1日起补到今【回答】
从什么时间补起起?是从2014年1月补到至今吗?【提问】
[观望][观望]你好,亲,是的,从2014年1月补到至今【回答】